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平谷支行与张小云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 ...
北京市平谷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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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平谷支行,住所地北京市平谷区平谷镇府前西街14号。
负责人:马刚,行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民峰,*,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市分行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敬宜,*,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平谷支行员工。
被告:张小云,*,1964年11月20日出生,汉族,住北京市平谷区。
被告:北京天润福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平谷区刘家店镇银店大街1号328室。
法定代表人:贾树森,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宝成,*,北京天润福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东坡,*,北京天润福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员工。
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平谷支行(以下简称工行平谷支行)与被告张小云、北京天润福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润福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2月18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工行平谷支行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民峰,被告张小云、天润福源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宝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工行平谷支行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判令张小云偿还3124394.3元(其中截至2021年9月10日尚欠贷款本金3085753.88元,积欠利息、复利、罚息共计38640.42元),并偿还自2021年9月11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的利息、罚息和复利(按照《个人购房借款/担保合同》的约定计算);2.请求判令天润福源公司对以上债务承担连带还款责任;3.请求判令张小云和天润福源公司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诉讼过程中,工行平谷支行将第一项诉讼请求
变更为:请求判令张小云偿还借款本金3085753.60元,并支付利息、罚息及复利(其中截至2021年9月10日尚欠利息、罚息及复利38640.42元,2021年9月11日起至款实际还清之日的利息、罚息和复利按照《个人购房借款/担保合同》的约定计算)。事实和理由:张小云为购买天润福源公司开发的位于平谷区某楼某室的房屋向工行平谷支行申请个人一手住房购置贷款。2018年4月16日,工行平谷支行与张小云、天润福源公司签订了《个人购房借款/担保合同》。合同就借款内容约定,借款金额364万元,借款期限180个月,实际放款日与到期日以借款凭证为准。约定还款方式为按月等额本息还款法(按月计息),利率为贷款发放时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同档次贷款基准利率上浮5%。借款人未按合同约定日期(包括被宣布提前到期)偿还的贷款,贷款人有权按罚息利率按日计收利息,对不能按时支付的利息,按罚息利率计收复利。借款人连续三个月或累计六次未按时足额偿还贷款本息,贷款人有权宣布贷款提前到期,要求借款人提前清偿全部贷款及利息、罚息以及其他费用。合同就保证担保内容约定,天润福源公司为该笔贷款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范围包括本合同项下全部贷款本金、利息、罚息、复利、违约金、补偿金以及贷款人实现债权的费用和借款人所有其他应付费用。合同订立后,工行平谷支行依约于2018年4月17日发放贷款364万元。张小云自2021年7月开始出现连续逾期还款情形,截至2021年9月已连
工商银行个人贷款续逾期3期。天润福源公司也未履行连带还款义务。鉴于张小云、天润福源公司的违约行为已经严重损害了工行平谷支行的合法权益,故工行平谷支行诉至法院。
张小云辩称,认可工行平谷支行起诉的事实和理由,对于工行平谷支行主张的第一项诉讼请求的数额也没有异议,但现在确实无能力偿还。理由为:第一,案涉房屋是登记在张小云名下,但涉案房屋的首付款以及每月还款均是由张小云之子负责偿还,张小云之子因为刑事问题于2021年4月14日被拘留。第二,涉案房屋2021年5月和6月的贷款也是通过凑钱进行还款,自2021年7月出现逾期;第三,2021年6月,张小云欲将涉案房屋出售,发现该房屋于2021年4月被查封,现没有能力偿还涉诉贷款。
天润福源公司辩称,认可工行平谷支行起诉的事实和理由,对工行平谷支行主张的贷款本金以及要求天润福源公司承担连带责任没异议,但不认可工行平谷支行主张的罚息、复利的数额以及计算标准,一是罚息、复利没有法律依据,二是罚息和复利的计算标准有违公平原则。
工行平谷支行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以下证据:个人购房借款/担保合同、个人借款凭证、自营历史明细列表。张小云、天润福源公司对工行平谷支行提交的上述证据均认可。
工行平谷支行提供的上述证据,具有真实性、合法性,与本案待证事实有关联,本院予以认定。
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2018年4月16日,张小云作为借款人与作为贷款人的工行平谷支行、作为保证人的天润福源公司签订《个人购房借款/担保合同》,约定:贷款人根据借款人的申请,同意向其发放个人一手住房购置贷款,金额为364万元;贷款期限为180个月,实际放款日与到期日以借款凭证为准;贷款用于购买/自建坐落于平谷区平谷体育中心西路6号院9号楼4层3单元401,建筑面积245.67平方米的房屋,本合同项下贷款为个人购置住房贷款的,所贷款项用于购买家庭第壹套住房;贷款利率以贷款发放时适用的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同档次贷款利率为基准利率上浮5%确定;借款人按照按月等额本息还款法(按月计息)偿还贷款本息,借款人自愿选择每月10日为还款日;借款人未按合同约定日期(包括被宣布提前到期)偿还的贷款,贷款人可以按罚息利率按日计收利息;对不能按时支付的利息,按罚息利率计收复利。罚息利率为约定利率的基础上加收50%确定;借款人连续三个月或累计六次未按时足额偿还贷款本息的,构成借款人违约,贷款人有权宣布本合同和贷款人与借款人之间其他合同项下未偿还的借款和其他融资款项立即到期,要求借款人立即清偿未偿还款项以及所产生的利息、罚息及其
他费用;保证人自愿向贷款人提供连带责任保证,保证期间为本合同项下贷款到期之日起两年,贷款人依据合同约定宣布贷款提前到期的,保证期间为贷款提前到期之日起两年。保证人对本合同项下全部贷款本金、利息、罚息、复利、违约金、补偿金、贷款人实现债权的费用和借款人所有其他应付费用承担连带保证责任,但满足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条件的,保证人对该项条件满足之日后到期的借款人的债务免除保证责任:本合同约定的正式抵押登记手续已办理完毕,且贷款人收到记载有上述正式抵押登记信息的不动产抵押登记证明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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