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美选举制度之比较
内容摘要: 中美选举制度无论在选举权与被选举权的规定上,还是在选举机构、选举经费来源、选举过程以及选举规则上都存在很大的不同。中美两国作为当今世界两个大国,在国家选举制度上的相同和差异是值得关注的,两国的国家元首选举更是值得浅析的。文章通过对两种选举制度的比较,发现其差异,并从实行选举权与被选举权的分离,加强对选举的组织与宣传力度,注重在选举中引入竞争机制,扩大直选范围,提高选举技术含量,探索适合中国国情的选举规则角度出发,为我国选举制度的完善进行了有益的探索。
关键词: 选举政治 现实政治 中美选举制度 相同和差异
选举是民主政治的基础和保障,政治选举在西方国家已经有很长的历史,体系已趋于完善。中国是历经五千年的封建专制国家,一直以家族血统传承政治职务,政治选举制度始于近代,仅有一百多年的时间,所以无论从选举的政治理念还是选举模式,选举制度都还相当不完善,西方国家臻于完善的选举制度无疑给我们提供了很好的模板,尤其是美国这个特殊的国家,根据自己的国情构建的符合自己国情的制度,他们的这种先进制度不仅需要我们选择性的学习,而且这种精神是值得我们学习的。故我国在坚持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国家的
道路上,应该保持“拿来主义”的姿态,立足本国国情完善我国的选举制度。美国的政治体制是当今最成熟和健全的民主体制,所以美国总统选举一直为世界各国人民所关注,从总体来讲,美国总统选举方式是西方国家选举制度的典型,尊重承认西方政治理论和实践的先进性,并不意味着一切照搬西方民主。民主作为一种普适价值理念是放之四海皆准的,但是实现民主的具体制度设计完全可以不同,也必须不同。不同水平的经济基础、历史传统等因素所构造成基本国情的多样性、复杂性决定了民主模式的多样性、复杂性。下面将从几个方面具体阐述中美两国国家选举制度的相似之处和差异。
一、选举权与被选举权规定上的差异
中国的选举制度对选举人和被选举人的要求:中华人民共和国年满十八周岁的公民,不分民族、种族、性别、职业、家庭出身、宗教信仰、教育程度、财产状况和居住年限,每个公民都享有同等的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但是依照法律被剥夺政治权利的人除外。美国的选举制度对选举人和被选举人的资格有不同的规定: ( 1)选民: 出生在美国、年满18周岁的美国公民,达到所在州的居住要求; ( 2)参议院议员: 年满20周岁的美国公民,至少在美国生活年,是选举所在州的居民; ( 3)众议院议员: 年满25周岁的美国公民,至少在美国生活九年,
是选举所在州的居民; ( 4)总统: 美国本土出生的公民,年满35周岁,在美国居住年满14周年。
二、选举机构的差异
中国目前各级各类的选举机构都是非常设性的或暂时代行职权的组织。如果从层次上划分的话,可以分为中央选举机构、地方选举机构和基层选举机构。美国的中央选举主持机关是联邦选举委员会,属于常设、独立性的机构(即独立于立法、司法、行政的专门机构)。
三、选举经费来源的差异
中、美选举制度对选举经费的规定最明显的区别在于经费的来源是公费还是自筹上。我国按照现行选举法第八条规定: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代表大会的选举经费,由国库开支。”选举法之所以规定“公费选举”的原则。其原因在于: 第一,中国是社会主义国家,人民民主专政是中国的根本政治制度, 在中国,人民行使着当家作主的权利,这一点也充分体现了社会主义制度的优越性。第二,中国更强调组织的统一指挥、领导,从中国直接选举、间接选举的程序上看,中国选举实行自上而下的领导。选举法第七条明确规定: “ 全国
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主持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选举。省、自治区、直辖市、设区的市、自治州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主持本级人民代表大会的选举。”选举经费的统一开支,统一管理也是实行统一领导的必然途径。第三,选举经费是使民主选举得以进行的物质保障。选举法第八条的规定,为选民充分行使选举权和被选举权提供了必要的物质保障。
美国的选举费来源则较为广泛。在20世纪70年代以前,美国的选举经费来源于大财团、大富翁的捐助和政党的支持。1970 年后,国会通过多项立法,对竞选的捐款数额作了限制。现在,美国候选人竞选经费主要来源于: 众议院和参议院的区别候选人本人及其家族、政党资助、政府补助、政治行动委员会捐助、公民个人捐款。此外,选举经费还可以通捐助音乐会、筹款聚餐会、发表电视讲话等多种途径获得。美国选举经费的来源强调的是自治原则,个人竞选中自筹经费是最为强调的,相对而言政党的筹措、政府的捐助处于次要的地位。
四、选举过程的差异
我们国家的选举虽说是采取直接选举与间接选举结合的方式,可我国人大代表的直接选举范围只限制在县、乡两级,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是多层间接选举产生的。而在美国,无论是
总统选举、国会议员选举还是地方公职人员选举,无论是候选人提名、还是正式选举过程中,公民直选都占据了重要位置,发挥着决定性的作用。毫无疑问,直接选举的程度是衡量民主制度优劣的一个重要标志。目前我们国家直选范围的有限性直接影响了人民当家作主权利的行使。要发展社会主义民主,就必须不断扩大代表的直接选举范围。在这一点上,美国的直接选举方式值得我们借鉴。此外,我国的候选人多是采取由政党、人民团体或十人以上的选民推荐的方式提名的,候选人自我介绍和竞选活动还没有广泛开展起来,导致选举竞争性不足,选民或代表对候选人知之甚少甚至不知道那位候选人代表自己的利益。而在美国的选举过程中,竞选者们很擅长利用各种手段和资源吸引和调动选民,候选人通常采取竞选旅行,广泛会见选民,发表电视演说,进行电视辩论甚至拍摄纪录片或广告等形式来抓住选民的眼球,并起近些年来过激的竞选行为也导致金钱政治、选票商品化现象的出现,但竞选在增进选举公正、透明,提高民众积极参选率方面的积极贡献也是我国现阶段民主选举所迫切需要的。最后,我们国家选举程序的技术性、科学性程度还有待提高。比如: 秘密划票间的设置还不普遍、代划选票现象仍屡见不鲜、流动人口投票无法解决、无效票的计算不规范甚至在某些选举中还出现举手表决现象。而在美国,每一处投票站对秘密投票间的设置都是很规范的。还配备了电子操作系统,由电脑出票、读卡,如果
反复投票则会遭到拒绝。为了避免选民手写候选人姓名的不清楚或错误情况,通过打孔票或者投票机投票,有效减少了无效票的数量。同时为了避免委托投票和流动票箱造成选举问题,美国不采取这两种方式进行投票,而是通过邮寄选票的方式帮助工作忙碌,生病和远行的选民正常行使选举权。这些对我国选举过程中技术水平的提高和完善有着相当的借鉴意义。
五、选举规则的差异
我国采用以过半数票获胜的绝对多数制。依据现行的《选举法》第三十八条规定,在县、乡两级的直接选举中,选民在“选举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时,选区全体选民过半数参加投票,选举有效。代表候选人获得参加选举的选民过半数的选票,始得当选。”而在县级以上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间接选举中,“获得全体代表过半数的选票,始得当选。”当获得过半数的当选代表总数少于应当选出的代表名额时,则应举行第二轮选举。但在第二轮投票中,决胜规则不再采用绝对多数制而采用简单多数制原则。《选举法》第四十一条第四款规定,第二轮选举应在第一轮未当选的候选人中以差额选举产生当选代表; 并规定: 直接选举“以得票多的当选,但是得票数不得少于选票的1 /3”。县级以上人大代表间接选举中,代表候
选人仍需获得全体代表半数以上的选票始得当选。美国的国会议员由各州选民直接选举产生,采取多数选举制度,美国人称作“相对多数制”,即在应选名额只有一名的情况下,得票最高的候选人当选,得票数不要求超过有效选票的半数,也被称作“领先者当选”制度。在政治学上更确切的称谓是“单一选区相对多数选举制”。美国总统并不是由选民直接选举产生的,也不是由议会或代表决定的间接选举,而是经直接选举与间接选举相结合的方式产生,即选举人团制的方式产生的。其基本内容是: 总统不由选民一人一票直接选出,而由各州选派的选举人选出,每州的选举人数同该州在国会的参、众两院议员人数相等。只要总统候选人获得了某州选举人票的简单多数,即按“胜者通吃”的原则在该州获得所有选举人票。
通过比较,中国的选举制度具有广泛性和真实性,一切权力属于人民。但是直接选举的范围小,只有县乡等能做到直接选举,其他都是间接选举。美国的选举制度中被选举权比选举权要求更高,在一定的程度上是对国家的负责,直接选举的范围比较大。选举的监督机构完善,监督作用大。但是民主有点只是停留在原则上的感觉,没有做到灵活选举。因此,我们可以借鉴美国的一些选举技术进一步完善我国的选举制度, 使人民更好地行使当家作主的权利, 真正体现社会主义制度的优越性。在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过程中, 推进社会主
义政治文明建设的进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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