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民用航空局公布《运输机场使用手册》编制与审查规则
中国民用航空局公布《运输机场使用手册》编制与审查规则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中国民用航空局
【公布日期】2022.04.20
【文 号】民航规〔2022〕8号
【施行日期】2022.05.01
【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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侦查阶段【主题分类】民航
正文
《运输机场使用手册》编制与审查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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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航规〔2022〕8号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运输机场使用手册》(以下简称《手册》)编制与审查工作,根据《运输机场使用许可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不含港澳台)的运输机场(含军民合用机场民用部分)的《手册》编制与审查工作,适用本规则。
  第三条 中国民用航空局(以下简称民航局)负责对全国范围内机场的《手册》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中国民用航空地区管理局(以下简称民航地区管理局)负责所辖区域内机场的《手册》审查工作。
  第四条 机场管理机构统一负责《手册》的编制、报审、修订、分发工作。相关驻场单位配合机场管理机构编制、修订《手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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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编制要求
  第五条 机场管理机构应当建立《手册》的编制、审查、评估、修订等制度,明确相关职责和工作程序。
  第六条 机场管理机构应当组织相关驻场单位共同编制《手册》,编制时应当广泛征求使用者的意见,确保《手册》内容持续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行业标准规范。
  第七条 《手册》应当符合实际、突出重点、简洁规范,具有可操作性、实用性,满足机场运行安全管理工作的要求,避免写成规章制度汇编。
  第八条 《手册》的内容主要包括安全管理体系、机场运行程序和安全管理要求、应急救援管理(含消防、救护及残损航空器搬移设施设备)、机场危险品航空运输管理、机场航空安全保卫管理和附录等(见附件1)。
  涉及偏离或者豁免情形的,经民航局或者民航地区管理局批准后,机场管理机构应当在《手册》编制过程中将相关内容纳入。
  第九条 《手册》的结构通常由章、节、条、款、项组成。各章的名称应当体现该章的主要内容和适用范围,一般不超过二十五个字。各章所表述内容的逻辑关系应当清晰,层次清楚。
  第十条 《手册》应当采用便于修订的活页格式,并预留手册审查、手册修改、机场使用许可变更记录页,编排形式便于编写、审查。预留页内容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一)预留手册审查记录页,至少记录审查内容的目录编码、审查日期和审查人;
  (二)预留手册修改记录页,至少记录修改内容的目录编码、审查日期、审查人、换页日期、换页人和生效日期;
  (三)预留机场使用许可证变更记录页,至少记录机场使用许可证的变更日期、许可证编号和变更原因。
  第十一条 《手册》的语言文字和标点符号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一)用词含义清晰、明确,不得使用形容、比喻、夸张及类似的修辞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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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用词简洁、严谨、规范,符合现代汉语语法;
  (三)相同含义的语言文字应当使用相同的表述;
  (四)可以直接引用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标准的部分条文,但须载明其名称;
  (五)标点符号应当符合现代汉语语法;
  (六)内容的表述方法和格式应当统一规范(见附件2)。
  第十二条 《手册》的封面、封底、版面、插图、装订形式等装帧设计,应当美观、大方,便于使用和保管(见附件3)。
  第十三条 《手册》附录中应当包含机场资料和附图,附图应当符合绘制基本要求(见附件4)。
第三章 审查要求
  第十四条 首次申请机场使用许可证的,《手册》审查按照以下程序和要求实施(见附件5):
  (一)飞行区指标为4F的机场,机场管理机构向民航局申请使用许可证前,应当将《手册》报送机场所在地民航地区管理局进行审查;飞行区指标为4E(含)以下的机场,机场管理机构向机场所在地民航地区管理局申请使用许可证时,同步将《手册》报送审查;
施工平面图  为了提高审查效率,民航地区管理局可以在机场管理机构提交使用许可证申请前,对《手册》开展预审查;
  (二)收到《手册》后,民航地区管理局应当成立手册审查组或者许可审查组,由审查组各专业监察员对照《运输机场使用手册审查单》(见附件6)对《手册》结构、表述方法、格式、装帧设计、内容与规章标准的符合性进行审查,审查完成后出具《<运输机场使用手册>审查问题反馈单》(见附件7);
  (三)收到审查问题反馈单后,机场管理机构应当对《手册》进行修改完善,并提交实施审查的监察员复审;
  (四)监察员复审合格后,在手册审查记录页上签字。飞行区指标为4F的机场,民航地区管理局还应当出具手册审查意见。
  第十五条 变更机场使用许可证的,《手册》审查参照第十四条有关程序和要求实施。由相关专业的监察员进行审查,审查合格后,监察员在修改记录页和修改页上签字。
  第十六条 涉及机场使用许可证首次申请或者变更的,《手册》审查合格后,监察员应当将《运输机场使用手册审查单》《<运输机场使用手册>审查问题反馈单》等审查记录材料交由审查组统一保存。
  第十七条 不涉及机场使用许可证申请或者变更,机场管理机构对《手册》进行动态修订的,《手册》审查按照以下程序和要求实施:
  (一)《手册》整体修改的,民航地区管理局收到机场管理机构报送的《手册》后,参照第十四条有关程序和要求实施审查,审查合格后出具手册审查意见;
  (二)《手册》单章修改或者章节中相对独立内容修改的,民航地区管理局收到机场管理机构报送的《手册》后,参照第十四条有关程序和要求,由相关专业的监察员进行审查,审查合格后,监察员在修改记录页和修改页上签字。
  第十八条 申请机场使用许可证或者日常整体修改《手册》的,民航地区管理局一般采用
集中式审查方式;修改《手册》单章或者章节中相对独立内容的,可以采用集中式或者分散式审查方式。
第四章 附则
  第十九条 A类通用机场使用手册的编制与审查可以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十条 本规则由民航局机场司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 本规则自2022年5月1日起实施。《〈运输机场使用手册〉编制规则》(民航规〔2020〕13号)、《民用机场使用手册附图绘制基本要求(AC-CA-2000-4)》和《民用机场使用手册机场资料编制要求(AC-CA-2000-5)》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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