嘉兴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节能工作的意见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嘉兴市人民政府
∙【公布日期】2004.09.28
∙【字 号】
∙【施行日期】2004.09.28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发展规划
正文
嘉兴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节能工作的意见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直属各单位: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办法》,为进一步加强节能工作,全面建设节能型社会,现结合我市实际提出如下意见,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指导思想
1.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进一步统一思想,提高认识,运用法律、经济、行政等多种手段,完善节能监管体系和节能激励政策,突出节电重点,加快产业结构、产品结构和能源消费结构的调整,加大节能领域的技术创新,全面落实节约能源的各项措施,大力倡导循环经济,努力提高能源利用水平,保障我市经济社会的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
二、工作目标
2.力争通过3年努力,在全市基本建立“政府监管引导、企业自主节能、中介有偿服务、社会积极参与”的节约能源新机制,使全民的能源忧患意识和节约意识显著增强,节能水平和能源利用 效率明显提高,向建设节能型社会迈出实质性步伐。到2006年,全市能源利用
效率达到38%左右,年均节能率5%以上;新建、改建、扩建居住建筑节能达到65%,新建、改建、扩建公共建筑节能达到50%,太阳能热水器普及率达到30%;建成100家节能示范企业;万元产值综合能耗、万元工业增加值综合能耗低于全省平均水平。
三、主要措施
(一)依法行政,完善节能监管体系。
3.进一步完善节能监管网络。加强市、县(市、区)能源利用监管、监测机构建设,充实队伍,完善监管、监测网络。加强能源利用监管、监测队伍的教育、培训和管理,提高人员素质,形成一支懂技术、会管理、严执法的节能行政执法、监测专业队伍。
4.依法加强监管。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办法》、《浙江省能源利用监测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加大执法力度,做到依法管能,依法用能,依法节能,推动全市节能工作向规范化和法制化方向发展。各级能源利用监测机构要组织力量,依法对重点用能单位开展能源监测(审计),及时、准确掌握全市重点用能单位能源综合利用信息。同时,督促企业加强节能基础工作,
包括节能管理岗位设置、节能管理人员培训及持证上岗、推广能源信息系统管理等工作。到2004年底,全市年综合能源消耗万吨以上的重点用能单位要全面推广信息化监管系统。
5.加强源头控制。在确定城市规划和重大项目时,把节能列为重要内容,节能主管部门和有关专家要参与规划和项目的论证,项目设计单位和业主要依法自觉接受节能主管部门及其授权委托机构的监督检查。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增加节能内容,并组织专家进行论证。对新建项目年耗能在5000吨标煤以上或年耗电1000万千瓦时以上的项目,要严格进行审核审批。
6.坚决淘汰国家明令禁止使用的高耗能、高污染、低产出的生产工艺和设备,对不符合行业生产定额标准的要限期予以整改,整改不到位的,有关部门要依法责令其停业整顿直至关闭。
7.开展经常性节能监督检查。加强对锅炉、风机、水泵、空气压缩机、水泥窑、电加热炉、电动机等通用设备的使用效率进行监督、检查,确保设备在高效区运行。对使用效率低、匹配严重偏离最佳工况的设备,要进行淘汰、调整,以提高现有设备的能源利用效率。要以提高系统工作效率为突破口,强化检查、测试,力争到2006年,全市70%以上的
设备在系统运行条件下达到国家标准。开展对全市星级以上宾馆、饭店和大商场、大超市的中央空调设备的监测,力争到2006年,全面完成节能技术改造。强化对能效标准、高耗电产品限额标准、建筑节能标准执行情况的检查,对严重违反相关法律、法规的行为,依法进行严肃处理。
(二)加大力度,强化政策支持体系。
8.依法建立节能专项资金。各级政府都要建立节能专项资金,列入财政预算,主要用于节能示范项目、节能宣传、节能服务、教育培训、信息发布、奖励表彰、节能技术和节能产品的开发、生产、推广应用补助等。市区设立节能专项资金200万元,每年由市财政在预算中安排,具体管理办法由市经贸委、市财政局另行制订。同时,各类财政专项资金要与节能专项资金联动配套使用。
9.加大节能项目扶持力度。对符合补助条件的节能项目,各级财政要给予重点支持、优先考虑、优先安排,支持节能技改和新能源、可再生能源、绿能源的开发利用。
10.鼓励和支持节能重点项目建设。对节能重点项目的建设,计划、国土、金融、电力等
部门要在立项审批、办理建设用地手续、资金信贷、保证用电等方面给予优先安排,并积极支持和鼓励申报国家级、省级节能重点项目。
(三)积极引导,着力培育市场服务体系。
11.鼓励引导节能中介服务组织发展。支持各类资本投资组建多种所有制形式的节能服务中介机构,鼓励市外节能中介服务组织来我市设立分支机构,逐步建立“政府监管、企业为主、中介服务”的节能工作新格局。市区新设立的节能中介机构,经市节能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确认,在开办之初可申请5-10万元一次性补助,三年内按年节能技术服务营业额的千分之五给予奖励,补助和奖励资金在节能专项资金中列支。
12.大力实施合同能源管理。充分发挥市场机制的作用,鼓励节能专业中介服务机构通过与企业签订节能服务合同的形式,推动节能技术改造。市区节能专项资金每年安排一定比例的资金,用于对合同能源管理模式推广的补助。同时,节能专业中介服务机构在实施合同能源管理中所进行的技术改造和设备投资还可作为节能技改项目,享受工发资金补助,并给予电力供应倾斜。
13.加快培育专业化能源管理队伍。通过自主培育和积极引进的办法,加强专业化能源管理人才队伍建设,提高整体素质,为企事业单位提供优质服务。
(四)依靠科技,建立技术推广体系。
14.重点支持节能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的研究开发,组织重大节能技术、工艺的应用。通过举办现场会、展览会、技术交流会等形式,积极推荐适合我市产业应用的节能技术和工艺,特别是对现有设备、工艺的改造和提高具有实际运行效率的系统节能技术和工艺,全面促进节能科技成果的产业化。
15.加强产业节能技术的推广和应用。重点推广和应用节电、节煤、节油、多联供、余热余压回收利用、建筑节能等重大节能技术。组织实施系统节能技术、通用能耗设备的节能工艺改造、电机调速、冰蓄冷技术、绿照明等重大示范工程。大力推广建筑节能技术,在建筑设计上全面采用节能设计规范,降低建筑能源消耗。广泛采用新型墙体材料,加强墙体保温处理,对使用新型墙体材料比例达到60%以上的建筑工程,符合节能建筑设计标准的,竣工验收后,墙改专项基金退还比例提高10%;大力发展和应用先进的节能产品,提高能源利用率,重点应用风机水泵变频器、绿照明、灯光节电器、冰蓄冷空调等。到200
6年,对该进行变频调速改造而尚未进行的企业,取消享受工发资金补助等优惠政策和评比先进的资格,并实行限电措施。全市每年确定一批节能示范项目,并重点予以扶持。
节能节电 16.优化能源结构,实现能源结构多元化。加速天然气、新能源和可再生能源的利用,积极探索风能、生物能、潮汐能等可再生资源的研究和运用。通过科技进步优化能源结构,科学引导民用能源多元化,推进能源的可持续发展,为全面建设小康社会提供稳定、经济、清洁、可靠、安全的能源保障。
17.实施“屋顶太阳能行动计划”。鼓励城乡居民广泛使用太阳能技术产品,大力推广太阳能热水器、太阳能指示照明灯具等节能产品。凡新设计的住宅工程都要将太阳能纳入建筑之中,做到统一设计,统一施工,统一安装,统一验收,逐步实现太阳能建筑一体化。全市每年规划建设一批太阳能示范社区、太阳能示范村,并给予扶持和奖励。具体实施和奖励办法由市建设局、市农业经济局研究制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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