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刑罚执行的现状与前瞻
我国刑罚执行的现状与前瞻
我国刑罚执行的现状与前瞻
在一定意义上说,刑事法律制度的主要任务是发现犯罪、证实犯罪、定罪量刑和刑罚执行,所以,定罪量刑之后的刑罚执行是刑事法律制度的重要内容之一。①数千年来,从世界范围看,刑罚执行经历了一个复杂的发展过程,一些国家刑罚执行先后出现过惩罚(报应)模式、康复模式、矫正模式等。但是,目前中国的行刑体制具有分散执行、监禁率过高、效率低下、承担了过重的经济职能等诸多特点,虽然以前曾取得过辉煌的成就,但就行刑制度来说,存在着严重的弊端,迫切需要改革。
我国刑罚执行的现状
(一)我国刑罚的种类及执行机构
我国刑法规定刑罚分为主刑及附加刑。主刑包括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和死刑。
附加刑,也叫从刑,在我国有罚金、剥夺政治权利、没收财产和驱逐出境。我国行刑体体制实行分散行刑方式。行刑体制即刑罚执行权限的配置以及行刑机关之间的关系等是行刑社会化的体制保障。②刑事诉讼法、监狱法规定,对被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无期徒刑、有期徒刑的犯罪人,在监狱执行刑罚;被判处有期徒刑,剩余刑期在一年以下的,由看守所代为执行。未成年犯罪人,在未成年犯管教所执行刑罚。在我国以自由刑为中心的现实条件下,执行刑罚的主要机关是监狱。死刑执行由作出一审判决的人民法院(主要指中级人民法院)执行。管制、拘役由公安机关执行。剥夺政治权利、驱逐出境由公安机关执行;罚金、没收财产由法院执行。被判处缓刑的犯罪人、被假释的犯罪人由公安机关执行。由此可以看出,根据现行法律规定,在我国具有行刑权的机关有:监狱、法院、公安机关。刑罚执行主体的多元化导致刑事执行工作的分散与不协调,我国行刑体制的现状严重制约着社区刑罚制度的适用力度,宏观统筹较差。其中,在我国实行重刑主义的现实情况下,监狱负责执行的监禁刑,是目前我国刑罚执行的中心。
2003年7月10日,、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和司法部联合发布了《关于开展社区矫正试点工作的通知》,通知规定,社区矫正是与监禁矫正相对的行刑方式,是指将符合社区矫正条件的罪犯置于社区内,由专门的国家机关在相关社会团体和民间组织以
及社会志愿者的协助下,在判决、裁定或决定确定的期限内,矫正其犯罪心理和行为恶习,并促进其顺利回归社会的非监禁刑罚执行活动。社区矫正是积极利用各种社会资源、整合社会各方面力量,对罪行较轻、主观恶性较小、社会危害性不大的罪犯或者经过监管改造、确有悔改表现、不致再危害社会的罪犯在社区中进行有针对性管理、教育和改造的工作。从此,在司法行政机关的主导下,21世纪的中国刑罚制度又增加了社区矫正的新鲜血液,给暮气沉沉的中国刑罚执行界带来了一缕春风。
我国刑罚刑罚现状,今天,我们主要就监狱监禁行刑现状和社区矫正现状展开讨论。其余的刑罚执行,如死刑的执行、财产刑的执行、驱逐出境的执行等,限于时间关系,我们不予讨论。
(二)我国监狱监禁行刑的现状
总体来讲,目前中国的监狱行刑属于极端封闭模式。当前我国的监狱行刑模式仍属于传统的监狱管理方式,监狱行刑手段的特点是封闭性、粗放性、简单化。传统监狱管理方式的特点是人治彩浓厚,法治化不足。就监狱布局和设施来说,大多数监狱地处偏僻,而且有高度隔离的封闭设施,高墙电网、武警岗哨、戒备深严。这种高度警戒、高度隔离的模
式,①② 赵喜臣:《刑罚执行法律监督论纲》,载《英才高职论坛》2006年第4期。周静:《我国行刑社会化的现状及其思考》,中国法院网2007-07-19。既不利于罪犯的分类处遇和再社会化,也不符合刑罚经济原则。①
1、中国监狱结构现状
中国监狱组织罪犯执行刑罚的手段最主要的是劳动改造。其主要内容是组织罪犯在监狱内劳动场所进行生产劳动。监狱生产活动的传统运行模式是,监狱通过自身经营活动,把监狱劳动产品转化为社会需要的商品,从而实现其市场价值,而经营所得则直接用于弥补监狱经费的缺口。因此,几乎所有中国监狱都兼备监狱职能和企业职能,形成了一个组织两类职能的情况。这堪称中国监狱的特。以使用罪犯劳动力为主的企业,称之为“监狱企业”。需要说明的是,现在监狱内的企业不仅包括上述的“监狱企业”,还包括不使用罪犯劳动力的所谓“工人企业”。这些企业涉及行业广泛,包括农业、采掘、机械制造、建材、冶金、化工、纺织、食品等国民经济的多数行业。近年来,还出现了一种以“来料加工”为内容的监狱生产方式,即为监狱体系外的企业提供罪犯劳动力进行来料加工。这样,现行监狱的资金来源就有四种主要渠道,即国家拨款、经营监狱企业、经营工人企业和进行来料加工。
中国死刑执行方式
许多监狱因远离大中城市内而形成了一个相对独立的社会系统,许多监狱承担了诸如监狱警察、职工及其子女教育、医疗卫生、治安等社会服务。因此,目前监狱的职能包括了行刑职能、社会职能、企业职能三类职能。监狱中人员成分也非常复杂,除了警察(公务员)和罪犯之外,既包括生产、生活在监狱内的工人(非公务员),也包括生活在监狱内的家属,还包括到监狱打零工的外来人员,甚至还有刑满释放但滞留监狱的人员。其中,警察和罪犯是监狱永恒的主题和决定监狱职能的主要力量,但也不能排除其他人对监狱职能的影响。
2、我国监狱刑罚执行的工作手段
提高罪犯改造质量主要依靠三大手段。一是监管手段,主要通过限制罪犯的人身自由,强制罪犯遵守监狱规则,从而发挥监狱的威慑作用,强化罪犯的规则意识,维护监狱的安全与稳定。二是教育改造手段,通过教育让罪犯获得更多的知识,全面提高其文化思想素质。从20世纪80年代,潍坊监狱在全国率先成立潍坊特殊学校,后来监狱作为特殊学校迅速在全国推广,成为刮遍中国监狱的一道风景。三是劳动手段,通过劳动改进其思想素质,提高其劳动技能,达到改造罪犯的目的,使罪犯成为自食其力的守法公民。这三种手段并非孤立存在,而是互相渗透,互相支持的,某些时候还可以互相替代。
然而,在关于如何让罪犯劳动的问题上,却有针锋相对的争执。一部分观点认为,罪犯的劳动不能创造价值,罪犯劳动只能是一种习艺性的,或者消耗精力的劳动。通过劳动可以让罪犯获得谋生的技能,有利于出狱后适应社会。还可以消耗其精力,防止罪犯在监狱内制造事端,重新犯罪。当然地,持有这种观点的人认为监狱体制改革的主要目标是剔除其企业职能,国家应当对监狱的各项经费给予足够保证,不能从(监狱)企业的经营中获得补充(经费)。另一部分观点认为,罪犯的劳动应当创造价值,只有创造价值的劳动才能达到改造罪犯的目的。笔者持后一种观点,即认为罪犯应当从事创造价值的劳动。
3、现行监狱的体制矛盾
以“罪犯劳动改造”为宗旨的监狱制度设计奠定了我国监狱体系的现状:我国绝大多数监狱兼备监狱职能和企业职能。监狱的企业职能既为罪犯的劳动改造创造了必要的物质条件,又在一定程度上弥补了国家监狱经费投入的严重不足。这种监狱运行模式由解放初延续至今。同一个监狱组织内监狱职能与企业职能并存是我国社会主义监狱体系的特之一。在监狱体系外的人看来,监狱既有国家经费支持,又可使用罪犯劳动,还享受国家税收和投资等多方面的优惠政策,监狱应该资金充裕、效益上乘。然而,除少数监狱之外,事实并
不如此。随着我国经济体制的转轨,现行监狱运行模式出现了很多问题,这些问题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像所有现代社会问题一样,以资金问题为中心集中表现出来,就是所谓监狱运行资金紧张。

版权声明:本站内容均来自互联网,仅供演示用,请勿用于商业和其他非法用途。如果侵犯了您的权益请与我们联系QQ:729038198,我们将在24小时内删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