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诉讼中的死刑复核制度
刑事诉讼中的死刑复核制度
  最近,药家鑫一案在社会中引发了庞大的舆论和关注。药家鑫,一个“有背景”的音乐学院的学生在开车撞到了人后,因为害怕要负上刑事责任,就倒车归去,连捅受害者好几刀,最后,使受害者到在血泊中。他的行为不仅伤害了被害者的家眷,而且在社会中也引发了庞大的反应,造成了社会恐惧。在一审、二审中,药家鑫都被判以死刑。
  药家鑫的行为十分恶劣,被判以死刑是大多数人都鼓掌叫好的事情。可是,也有一部份人对此产生了疑问。我国,现今存在着死刑复核制度。那么,在最后的死刑复核中,药家鑫还会仍被判死刑吗?
  首先,咱们先来了解一下死刑复核程序吧。
  死刑复核程序是指对死刑裁决或裁定进行审查核准的一种特殊程序。按照《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死刑的第一审案件,被告人不上诉的,应当由高级人民法院复核后,报请核准。高级人民法院不同意判处死刑的,可以提审或发还从头审判。高级人民法院判处死刑的第一审案件被告人不上诉的,和判处死刑的第二审案件,都
应当报请核准。”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死刑的第一审案件,被告人上诉或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高级人民法院终审裁定维持死刑裁决的,报请核准。第三百三十九条 被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的罪犯,在死刑缓期执行期间,若是故意犯法的,应当由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罪犯服刑地的中级人民法院依法审判,所作的裁决可以上诉、抗诉。认定组成故意犯法的裁决、裁定发生法律效劳后,由作诞生效裁决、裁定的人民法院,依照本解释第二百七十五条第()项或第二百七十七条的规定报请上级人民法院或由本院核准犯法分子死刑当即执行。上级人民法院或本院核准后,交罪犯服刑地的中级人民法院执行死刑。第三百四十一条 和高级人民法院的执行死刑命令,均由高级人民法院交付原审人民法院执行,原审人民法院接到执行死刑命令后,应当在七日内执行。可是,对于判处死刑、死刑缓期2年执行的案件,即便已通过去法按期限没有上诉、抗诉、或是二审的裁决或裁定,也不发生法律效劳,还必需通过一个特别的复核程序,即只有依法再经或高级人民法院核准死刑后,才发生法律效劳,方可交付执行。它具有以下特点:1.死刑复核程序是死刑案件的必经程序。2.死刑复核程序的审理客体具有特殊性。
  死刑复核程序有利于贯彻少杀方针,有利于避免错杀。
中国死刑执行方式
死刑复核分为死刑当即执行案件的核准权和死缓2期执行案件的复核程序。《刑事诉讼法》第200条规定:“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死刑的第一审案件,被告人不上诉的,应当由高级人民法院复核后,报请核准。高级人民法院不同意判处死刑的,可以提审或发还从头审判。高级人民法院判处死刑的第一审案件被告人不上诉的,和判处死刑的第二审案件,都应当报请核准。”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死刑的第一审案件,被告人上诉或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高级人民法院终审裁定维持死刑裁决的,报请核准。死刑缓期执行案件的核准权在高级人民法院复核死刑缓期执行案件的复核内容、方式等与死刑当即执行案件相同。高级人民法院依照不同情形别离处置:(1)以为原判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裁定发还从头审判;(2)以为原判量刑过重的,依法改判;(3)同意维持原判的,裁定予以核准。
由此可见,所有死刑案件复核都要核准,只有才具有死刑复核权。2006年10月31日闭幕的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四次会议表决通过《关于修改人民法院组织法的决定》,将人民法院组织法的第十三条修改成:“死刑除依法由裁决的之外,应当报请核准。” 这个决定自2007年1月1日起实施。可是,在历史的发展中,由于各类政治等原因的制约,出现了权利下放的现象,在上世纪80
年代的“严打”中,该情况尤其严重。
1983年9月,《关于重办严重危害社会治安的犯法分子的决定》发布,严打正式拉开了帷幕。在那时很多时候,一个人有被捕都被执行死刑,往往是几天的事情。很多人连犯了什么罪都尚未弄清楚,就已经被判处死刑了。再者,死刑是由中级或以上人民法院才可以裁决的,但很多时候,某些地方为了所谓的效率,很多人在基层法院就已被判以死刑。除此,“流氓罪”泛滥也加大了无辜人员被判以死刑的数量。在公园里,男女朋友谈恋爱,是流氓罪,在聚会里,男女生跳舞也是流氓罪……这些犯了“流氓罪”的人,大多都是以死刑告终。
在这样的环境下,被判以死刑的人们往往就只被审判了一次,有些时候连调查都没有完成,就被执行决。滥杀、错杀的现象十分严重。更不要说什么死刑复核制度了。
2002年,董伟的辩护律师朱占平,在董伟终审被判死刑后,直奔最高院刑事庭,面见李武清法官。在董伟被决前4分钟,最高院刑事庭电话打来,成绩“刀下留人”。那时,朱占平以“董伟自卫行为”,在临决的最后4分钟里,救下了他。但是134天以后,董伟仍是被执行死刑。这样的行为,让人们如何相信“死刑复核”呢?
这样的行为,不单单违背了《宪法》所规定的人权,而且还枉顾人命,与世界上所提倡的“人权主义”原则背道而驰。
直到2006年,全国人大常委会表决通过《关于修改人民法院组织法的决定》,将人民法院组织法的第十三条修改成:“死刑除依法由裁决的之外,应当报请核准。”2007年1月1日,死刑复核权收归最高院行使。这是23年来,中国对最严厉的刑罚——死刑所作的最重大改革。
2005年,最高院录用19名应届法学硕士毕业生,他们的职务是刑事审判死刑复核。在地方式院实习一年后,他们走上工作职位,在最高院做死刑复核官。
2007年1月1日,死刑复核权收归最高院行使。
董伟一案,若是放在此时,虽然不能说会必然免于死刑。但裁决的结果、执行的影响绝对会比那时加倍深刻。最最少,有制度、法规上的明确规定,案件的一切(不涉及商业秘密与个人隐私)都会公示于社会,媒体可以接触到案件,透明度远远大于那时。最后,无论结果如何,都会增加人们对法律的信心。因为,人们可以在这件案件中,看到了死刑复核
制度的真正作用。遮遮掩掩的案件,虽说可以在必然程度上,短时间内,安宁民心;从久远来讲,只会动摇大家对其信心,无益于和谐社会的建设。
可是,虽然死刑复核程序从头走上了正轨。此刻与以往相较,因为死刑复核制度而保住性命的人增加了很多。“少用死刑、慎用死刑”此刻已经成了许多法官们的工作原则。
可是,存在的问题仍然让咱们不可轻忽。
1.负责死刑的法官们人数不足,这就致使了法官们的工作量过大,负荷超重。长久下来,就必将会造成复核的不准确。这对于死刑复核制度真正贯彻造成必然的难度。一名负责死刑复核的法官曾说,他们天天工作12小时,还采用“3+2”模式,即上班时间是7天,乃至于过年过节的法定假期也会在工作中度过。负责起该工作,就应尽最大的尽力减少死刑、慎用死刑。这是天天与死囚打交道的法官们的想法。对于死囚来讲,每一分钟都很宝贵,法官们的工作态度是决定着他们的生死。这些法官们,又怎能不认真呢?工作12小时已是他们的最低限度了。
2.社会舆论也为法官们带来了很多压力。就正如药家鑫一案一样。药家鑫行为十分残忍,
许多人看了报导后,都对他的行为表示十分愤怒。他们以为,在一、二审中,他被判处死刑是罪有应得的。同时,他们也以为,再有一个死刑复核程序,是法律的不公,是法律在保护他,是中国法律的腐败。他们以为,这种人应该早日处决。这些法官在日常工作中,就常常碰到此类问题了。他们在复核时,常常一些众的阻挠,同时也会受到报刊媒体的阻挠,影响正常工作的进行。不明真相的众老是以单一的价值观来评价正常的法律行为。可是,法律是不允许的。任何被判以死刑、死缓2年的人,都应该进入死刑复核程序。这不是法律对坏人的姑息,这是法律公平的表现。自古以来,咱们国家就信奉着“人命关天”的原则。在这个世界上,没有什么比生命国家宝贵了。死刑复核,是对生命的尊重,是人权的重要表现。事关生死,咱们必需慎重啊!或许,就是在复核的这一程序里,咱们揭开了一直蒙蔽真相的面纱,咱们可以把真正的犯人绳之于法。由此看来,阻挠行为是何等愚蠢好笑啊!
因此,我在这里对该程序提出一些他人的观点。
1.增加负责死刑复核的法官的人数,而且提高他们的待遇,以高薪养清廉。目前,在此方面,我国的人材十分缺少,致使工作开展产生困难。负责死刑复核的法官不同于法院里审
查案件的一般法官。他们的工作比其他法官更为严肃,负荷也重。为此,按期培训人员来担任此类法官是十分重要的任务。相关部门可以从优秀的法官当选拔此类人材。务求把做到真正的司法严明。
2. 对于社会舆论,我国目前尚未明确的规定。可是,作为报导社会新闻的新闻工作者,我以为,他们在报导事实,发表意见时应该有其职业道德,不该该利用新闻来诱导公民,尤其是涉及到法律审判时。作为一名公民,咱们在坚持自己的观点观点时,对于死刑复核程序法官的工作不该该阻挠,应支持,表现出一名真正懂法公民的行为。
现在的社会是一个讲求法律的社会,建设法治社会一直都是咱们的追求。死刑,左作为我国《刑法》中最为严厉的刑罚,咱们应该慎用!咱们的生活已经不同以前了,“砸烂公检法”的口号是愚蠢的。动不动就“死刑”不是法治严厉的表现,而是法律缺乏的表现。“口袋罪”的行为是不尊重人权、法律的。试想一下,一个人随随意便就可以够被公安宁罪,没有法定程序,更没有法院,一切都恍如回到了那个人治的时期。法律是规范人的行为,保护公民的利益的,其目标不是惩罚。因此,死刑复核是不可或缺的。
虽说,目前我国在此方面还有着较大的缺点,可是咱们仍相信在不久未来,法治不讲愈来
愈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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