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学考试中国法制史 名词解释9分
  国法制史 名词解释  3*3= 9       
1. 《茆门法》:1)春秋时期楚国制定;(2)内容是关于王宫出入管理的规定;
2. 行政法院(南京国民政府):1)南京国民政府在首都设立的;(2)负责审理全国行政诉讼案件;
3. 汉奸罪(抗日民主政权):1)抗日战争时期,根据地设立的主要罪名;(2)是指以破坏抗日运动为目的的各种犯罪。
4. 城旦舂:1)秦 朝劳役刑中的一种,为秦汉广泛使用的刑罚。(2)即强制筑城、舂米的徒刑。城旦,指男犯为筑城等劳役;舂,指女犯为舂米等劳役。
5. 御史台(唐朝):
6. 兼理司法法院(北洋政府):
7. 《吕刑》1)西周穆王命司寇吕侯制定的法律;(2)贯穿了“明德慎罚”的思想,阐述了刑罚的来源、刑罚原则等。
8. 大宗正府1)元代由蒙古王公贵族垄断的特权审判机构;(2)专门负责审理蒙古、目人和宗室的案件。
9. 观审制度:1)是西方列强对中国司法审判进行强行干预的制度;(2)其内容是:在原告为外国人、被告为中国人的案件中,原告所属国领事官员前往“观审”并可干涉审判。
10. 《仆区法》:
11. 约法三章:刘邦在公元前206年占领秦都咸阳时,为争取民心并速定天下,遂与百姓约法三章:“杀人者死,伤人及盗抵罪,余悉除去秦法。”这是汉初立法之始。
12. 《中华民国训政时期约法》:
13. 李悝:1)战国时期法家学派的鼻祖;(2)在魏国主持变法改革,推行法治;总结立法经验,编撰《法经》
14. 《张杜律》:张斐、杜预对《晋律》所作的解释,后人将之与晋律文本合一;(2)与《晋律》具有同等效力。
15. “袁记约法”11914年公布的《中华民国约法》的俗称;(2)其内容是以保障袁世凯的独裁集权为中心;(3)使中国的宪政运动大大倒退了一步。
16. 同姓不婚:1)西周时期的婚姻规定,即不娶同姓;(2)因同姓为婚不利于后代的繁衍延续;(3)娶于异姓,有利于结交安抚远邦。
17. 《开皇律》:1)隋朝的主要法典;(2)其主要内容包括刑罚制度、十恶、八议等;(3)其中大部分为唐朝所沿用。
18. 特种刑事法庭:1)南京国民政府时设立;(2)负责审理《戡乱时期危害国家紧急治罪条例》规定的案件。
19. 凌迟:1)一种用刀脔割罪犯人体,使其慢慢死去的酷刑;(2)出现于五代,在宋朝为法定刑。
20. 一条鞭法1)明代的赋役制度;(2)是将各种类型的赋役归并为统一的货币税予以征收的赋税制度。中国死刑执行方式
21. 中的人民法庭:1)依据《中国土地法大纲》在中建立;(2)专门审理违抗和破坏土地法大纲、危害运动和侵犯人民民主权利的案件;(3)是临时性的机关,工作结束后即撤销。
22. 重罪十条:
23. 《九章律》:
24. 平政院1)北洋政府时期的行政诉讼机关;(2)隶属于大总统,具有行政机关的性质。
25. 义绝:
26. 务限法:
27. “八议”指八类人犯罪时,依法享有减轻或免除其刑罚的特权。这八类人是:亲、故、贤、能、功、贵、勤、宾。
28. 独子兼祧即一人承继两房宗祧。“立嗣”的出继对象是独子,属同祖的侄子辈,且是
两情相愿,在经过全族具结书面保证无异议的情况下,一人可继承两房兼祧。
29. “天坛宪草”191348日,北洋政府召开了中华民国第一届国会,正式选举袁世凯为中华民国大总统,并成立了宪法起草委员会。因该宪法起草委员会办公地点在北京天坛祈年殿,故人们习惯将由该宪法起草委员会起草的宪法草案称之为“天坛宪草”。
30. 奴隶制五刑:夏朝的刑罚根据由轻至重依次为墨刑、劓刑、膑刑、宫刑、大辟五种。这五种刑罚通常也被称为奴隶制五刑。
31. 十恶《名例律》规定了重点打击的10类犯罪,即“十恶”。这十类犯罪是严重侵犯封建皇权、严重违背封建伦理道德的十种犯罪,它们依次是:谋反、谋大逆、谋叛、恶逆、不道、大不敬、不孝、不睦、不义和内乱。
32. 破坏坚壁财物罪/ 坚壁财物:抗日战争时期的主要罪名。所谓坚壁财物是指因防止日寇汉奸之破坏与掠夺,而移藏于地窖、山沟及其他隐藏地点之衣被粮食公文器具等一切公私财物。凡在敌伪扫荡之时,勾结敌伪破坏坚壁财物的,不论以何种方法都构成此罪。
33. 上请制度:是指贵族官僚犯罪后,一般司法官员无权审理,必须奏请皇帝裁断,皇帝根
据犯罪者的具体情况决定减免刑罚的制度。
34. 管制是解放战争时期人民民主政权创立的刑种,是将已经登记的反革命分子交给当地政府及众监督,责令其每隔一定时间必须向指定机关报告其行动,限制其自由。
35. 录囚是皇帝或上级司法机关通过对在押犯人的复核审问,监督和检查下级司法机关的决狱情况,以平反冤狱及督办久系未决案件的一项制度。录囚制度始于西汉。
36. 六赃唐律所规定的“六赃”是指六种非法获取公私财物的犯罪。它们是:“受财枉法”、“受财不枉法”、“受所监临”、“强盗”、“窃盗”和“坐赃”。
37. “约会”制度元朝的诉讼管辖中有一种“约会”制度,根据这种制度,当遇到不同户籍、不同民族及僧侣之间发生刑名诉讼时,政府要出面将相关户籍的直属上司请来共同审理。当然,在实际执行过程中,约会制度只存在于轻微的刑名词讼。
38. 周礼西周时期,周公制礼,以夏商的礼为基础,发展出一整套以维护宗法等级制为核心的行为规范以及相应的典章制度、礼节仪式,即“周礼”
39. 州告:是即指控告他人犯罪不实,又以其他罪名相告,官府不予受理,并追究控告者的指控不实之罪。
40. 马锡五审判方式是在抗日战争时期,由马锡五同志创造的贯彻众路线、深入调查研究的审判方式,对以后人民民主司法制度的发展产生了深远影响。/(是抗日战争时期陕甘宁边区高等法院陇东分庭庭长马锡五同志根据战争环境和陕甘宁边区地域辽阔、交通不便、文盲率较高等农村社会特点,为了方便民众所创造的一种审判方式。
41. “五听”1)西周时期法官在审讯中所采用的一种察言观的审讯方法。(2)即:辞听、听、气听、耳听、目听。
42. 通行饮食:指为对抗朝廷者充当向导、提供食物及传递情报。犯此罪者,处以大辟之刑。
43. “三三制”原则即在政治上,在政权人员的构成比例上实行三三制,代表无产阶级和贫农的共产党员、代表农民和小资产阶级的非党的左派进步人士、代表民族资产阶级和开明士绅的中间分子各占三分之一,在中国共产党的领导下,建立最广泛的抗日民族统一战线。
44. 傅别:是一种书面的契约,债务人执左券,债权人执右券,记载有债的标的、返还期限以及双方当事人的权利、义务等,当发生纠纷时,“傅别”就成为官府是否受理诉讼的前提条件,同时也是官府处理纠纷的主要依据。
45. 春秋决狱:是指引据《春秋》论断刑狱。《春秋》作为儒家经典之一,最常被引用,其他经典,如《诗经》、《礼记》、《论语》、《孟子》等也时被引用。因此,春秋决狱也称“经义断狱”、“引经决狱”,概指以儒家思想作为判案的指导思想,直接引用《春秋》等儒家经义或事例作为分析案情、认定犯罪的根据。
46. 九卿圆审是指由六部尚书、大理寺卿、左都御史、通政使等九位中央行政长官会同对全国死刑要案进行复审的制度。
47. 《法律答问》(秦简)是以问答的形式,利用案例的方式,对法律内容、法律适用及诉讼程序等问题作出具体说明。它既是对律文的详细解释,也是对律文的补充,与所解释的法律一样,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这种法律形式是秦统治者为维护法的统一性,而委派专门的司法官吏对现有律典进行的解释。
48. 自觉举:是一种适用于官吏犯有公罪的特殊自首,他们如果犯有公事失错或公文误期罪行,而又能自觉举的,一般可以免罪;而且,在连坐范围内,一人自觉举的,其他人也可免罪。
49. 非所宜言罪:即说了不该说的话。秦末,陈胜、吴广起义,秦二世召集博士诸儒咨询对策,诸生有的说是造反,有的说是“盗”,秦二世下令将凡说是造反的诸生都抓起来治罪,罪名即是“非所宜言”。
50. 保辜制度/ 保辜是一种在伤害人的犯罪后果不是立刻显露的情况下,根据受害人在一定期限内伤情变化的结果,来追究犯罪人刑事责任的制度。
51. 以古非今罪:即以过去之事非议或指责当朝政策和制度。
52. 三司使:遇有大案、疑案,通常由大理寺、刑部和御史台的长官一起会同审理,这种形式被称为“三司推事”。碰到较次的案件或各地发生的大案,又不便解送京师的,则派大理寺、刑部、和御史台的下属官员前去审理,这种形式被称为“三司使”。
53. 三司推事遇有大案、疑案,通常由大理寺、刑部和御史台的长官一起会同审理,这
种形式被称为“三司推事”。
54. 领事裁判权是指外国在华侨民成为民事诉讼、刑事诉讼的被告时,中国法庭无权裁判,只能由其本国派驻中国的领事按其本国法律进行裁判。
55. 具五刑:秦时死刑执行方式之一;是一种极端残忍的肉刑与死刑并用的刑罚。执行方式为先对罪犯施加黥、劓、斩左右趾等肉刑,再用笞杖活活打死,然后枭首示众,并将尸骨剁成肉酱;有诽谤谩骂行为者,先割断其舌。
56. 糊名考校法:是把试卷上的考生姓名、籍贯等糊封隐没,使阅卷官不知试卷作者。
57. 盗徙封罪:秦简《法律答问》中规定的关于破坏经济秩序罪的主要罪名之一;秦律规定以“封”为土地所有权的标记,明确法律对土地私有权的保护,禁止擅自移动田界标志的“封”,违法者处以“赎耐”的刑罚。
58. 理雪制度/ 理雪:是指当判决生效后,犯人及其家属如有不服,可以依程序逐级进行申诉,称为“理雪”。
59. 竹刑:1)春秋时期 郑国邓析作;(2)把法律条文写在竹简上,故称竹刑。(3)原为私人所作,后为国家所用,才具有法律效力。
60. 取息过律:汉朝借贷关系非常活跃,放债往往是高利盘剥,影响社会稳定,为缓和社会矛盾,汉律曾明确限制利率,禁止“取息过律”,否则重罚。
61. 翻异别勘制是犯人推翻原口供时应该改换审判官重新审理的制度。翻异,指犯人推翻原来的口供;别勘,又称“别推”、“别鞫”、“移推”,指改换审判官重新审理。
62. 违禁取利:借贷契约方面,明律规定利率为月利不得过3分(3%),利息累计不得超过原本。
63. 发遣刑/ 发遣:是将罪犯发配至边疆地区给驻防八旗官兵当差为奴的刑罚,是仅次于死刑的重刑,为清代所独创。
64. 准五服制罪/ 准五服以制罪是按照五等服制所体现出来的亲疏远近关系来定罪量刑的一种制度。
65. 质剂:1)西周时期的买卖契约。(2)质为长券,用以买卖牛马;剂为短券,用以买卖珍宝、武器。
66. 公室告非公室告:秦将告发案件分“公室告”与“非公室告”两种。“公室告”,是指告发他人的杀伤和盗窃行为,百姓对此类案件必须告发,官府必须受理。“非公室告”,是指告发子盗父母,父母擅杀、刑、髡子及奴妾等,百姓对此类案件不得告发,官府也不得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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