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废除死刑制度之我见
第20卷第5期
(2008年5月)   山西高等学校社会科学学报SOCIAL SCIENCES JOURNALOF COLLEGESOF SHANXI   Vo.l20No.5(May2008)
  [收稿日期]2008-02-26
[作者简介]张旭光(1974-),男,山西平遥人,法律硕士,山西农业大学公共管理学院教师。
中国废除死刑制度之我见
张旭光
(山西农业大学,山西 太谷 030801)
[摘 要]自1764年贝卡里亚首次挑起死刑存废之争以来,二百多年过去了,刑法学界关于死刑存废的论争
至今在理论上仍未终结。本文对死刑保留论者提出的应当保留死刑的理由一一予以反驳之后认为,我国也应废除
死刑制度。
[关键词]中国;死刑制度;废除
[中图分类号]D924 [文献标识码]B [文章编号]1008-6285(2008)05-0092-03
  自1764年贝卡里亚在其著作《论犯罪与刑罚》
中首次对死刑制度的合理性提出质疑以来,刑法学
界就展开了关于死刑存废的争论,真理往往越辩越
明,经过两百多年的争论,越来越多的国家开始接受
死刑废除论者的观点,并且走上了废除死刑的道路。
据统计,到2004年底,全世界已经有134个国家从
立法上或事实上废除了死刑,废除死刑已经成为国
际大趋势。反观我国刑事立法和司法现状,却与国
际法制潮流相背,在1997年新刑法中规定的能适用
死刑的罪名大大增加,而且在司法实践中每年实际
执行死刑的数目也很惊人,据估计要占全世界每年
执行死刑数目的70%[1]。基于此,许多学者纷纷撰
文表示我国应该顺应国际法制潮流,逐步废除死刑,
加入废除死刑的国家行列。但是国内也有一些学者
认为死刑制度具有合理性,他们往往以死刑具有威
慑力、报应性、民意支持死刑等为论据来维护死刑制
度,并且还提出死刑制度能带来诸多好处,如死刑能
维护善良风俗,死刑是慎判难误的刑罚方法等等不
一而足。对此,笔者不敢苟同。笔者认为,死刑保留
论者提出的这几项论据无论在理论上还是在实证上
都有待商榷。
一、对死刑威慑功能的反驳
死刑具有遏制犯罪的威慑力是死刑保留论者强
有力的论据。他们从心理强制说出发进行论证,认
为犯罪人实施犯罪行为是因为犯罪能给他们带来快
乐,罪犯为了追求犯罪带来的快乐而实施犯罪行为。
因此,国家为了遏制人们的犯罪冲动,不得不通过罪
刑法定的方式来预先告知人们犯罪不仅能给罪犯带
来快乐,而且还能带来刑罚的痛苦,这种痛苦要远大
于犯罪所带来的快乐。人们通过权衡犯罪所带来的
快乐和痛苦孰轻孰重,就会为避免实施犯罪所带来
的大的痛苦而不去追求犯罪所带来的小的快乐。剥
夺人们生命权的死刑无疑能给犯罪人带来最大的痛
苦,因而对犯罪具有最强势的遏制力。甚至有学者
通过研究
表明,每执行一次死刑可以遏制七八起谋
杀案。事实果真如此吗?
如果死刑对于遏制犯罪真有价值的话,那么在
废除死刑之后,死罪率应该随之跃增,但是死刑废除
论者通过对杀人率在废除或恢复死刑前后的比较研
究中,发现死刑的废除没有使杀人率产生任何剧烈
变化。如联邦德国1948年的杀人犯为427人,而
1949年基本法宣布废除死刑后杀人犯反而降为410
人,此后逐年下降, 1953年为309人[2]373。由此可
知,死刑是不具有犯罪遏制力的。此外对于一些激
情杀人犯、政治犯等,死刑也是不具有遏制力的。从
这些罪犯在实施犯罪时发出的“脑袋掉了碗大的
疤”、“二十年后又是一条好汉”等“豪言壮语”中我
们可以知道,他们对于死刑是无畏的,他们在实施犯
罪时已经知道自己的行为是会导致死刑的,但他们
仍然不顾死亡后果选择了实施犯罪行为,对这些人
死刑的遏制力量是苍白的。
总之,迄今为止,尚不存在证实死刑有威慑作用
的科学根据,长期监禁或无期徒刑的威慑作用至少
与死刑相等。正如贝卡里亚1764年在其名著《论犯
罪与刑罚》中指出:“对人类心灵发生较大影响的,
不是刑罚的强烈性,而是刑罚的延续性,处死罪犯的
场面尽管可怕,但只是暂时的,如果把罪犯变成劳役
92犯,让他们用自己的劳苦来补偿他所侵犯的社会,那
么这种丧失自由的鉴戒则是长久的和痛苦的,这乃
是制止犯罪的最强有力的手段。”
二、对死刑报应主义的反驳
死刑保留论者往往支持刑罚报应论的观点。该
理论主张善有善报,恶有恶报,对恶行要报以恶报,中国死刑执行方式
恶报的内容是恶害,恶报要与恶行相等价,这是世界
上最朴素的公平、正义观念。近代刑罚报应主义学
派的代表主张:“你让他人失去什么,你就得失去什
么”。“因为犯罪才有刑罚”是刑罚报应主义的经典
表述。由此可见,谋杀犯非法剥夺了他人的生命,也
就必须失去自己的生命,只有这样才能彰显社会的
公平正义,据此,死刑保留论者认为死刑的存在是具
有正当化根据的。
笔者认为,刑罚的本质不是报应,而应该是预防
犯罪,即笔者赞同刑罚目的论的观点。该理论认为,
刑罚本身没有什么意义,只有为了实现预防犯罪的
意义上才具有价值,因此在预防犯罪所必要而且有
效的限度内,刑罚才是正当的[2]364。预防犯罪分为
一般预防和特殊预防。一般预防是指通过对罪犯适
用刑罚,使社会上的一些不稳定分子感受到刑罚的
威力,从而使他们因惧怕刑罚惩罚而不敢以身试法。
特殊预防则是对罪犯通过适用刑罚措施,防止他们
再次实施犯罪。“为了没有犯罪而科处刑罚”是刑
罚目的论的经典表述。根据刑罚目的论的观
点,为
了达到预防犯罪的目的,对谋杀犯采取终身监禁或
无期徒刑的刑罚措施已经足够了,完全没有必要对
其予以肉体上的消灭。正如贝卡利亚在所说的那
样,制止犯罪的最强有力的手段不是刑罚的强烈性,
而是刑罚的延续性。如果对谋杀犯适用死刑的话,
在死刑的血腥场面过后,人们就会逐渐淡忘,必须不
断地对谋杀犯执行死刑才能在社会上保持预防犯罪
的效力;而如果对谋杀犯适用终身监禁或无期徒刑的
话,一个谋杀犯就可以长期警戒世人,预防人们犯罪。
法律作为人类社会最智慧、最理性、最文明的产
物,在人类物质文明、精神文明高度发达的今天,不
应该对个别社会成员违反法律的行为(即使是谋杀
行为)采取简单的“以牙还牙,以眼还眼”的刑罚手
段。作为现代社会尊重人权和保障人权的法律,当
面对谋杀行为时,应以法律的智慧、理性、文明采取
尊重生命权和人格尊严的刑罚措施。
三、对民意支持死刑说的反驳
民意赞同保留死刑是死刑保留论者最常打的一
张牌,尤其是在一些保留死刑的国家,民意成为拒绝
废除死刑的挡箭牌,民意似乎成为废除死刑必不可
少的条件。他们认为,只有在民意赞同废除死刑的
条件下才能废除死刑,否则就违反了民意。尤其在
我国,我们是社会主义国家,人们当家作主,往往习
惯于以“众赞同不赞同”、“众支持不支持”等来
证明一项政策的合理性,因此,众是否赞同废除死
刑就更成为我国死刑保留论者强有力的论据。2003
年网易曾经就死刑存废对16612名网民进行调查,
其中, 2504人赞同废除死刑,占15·1%, 13837人赞
同保留死刑,占83·3%[3]。据此,我国死刑保留论
者们似乎拿到了保留死刑的尚方宝剑,他们以我国
死刑制度顺民心、得民意为由反对废除死刑。
事实上,以民意支持死刑来论证死刑制度的合
理性是最靠不住的。原因如下:第一,民意具有无常
性。国外已经废除死刑的国家的历史经验证明,在
死刑废除过程中,大多数民众起先是反对废除死刑
的,但是在政府坚决废除死刑后,大多数民众又同意
废除死刑了。由此可见民意是无常的、善变的。把
一个国家刑事政策的重大调整取决于民意是不合理
的。第二,民意不一定代表正义。反对废除死刑的
民意不仅反映了公众对死刑罪犯的客观评价,而且
还带有公众自身的价值观、伦理观等主观烙印,如果
公众的价值观、伦理观符合人类文明进程,这种民意
是正义的;反之,则是非正义的。因此对于民意要适
当考虑,但不能盲从,更不能以民意来决定死刑制度
的存废。第三,支持死刑的民意结果不具有真实性。
调查表明,使用不同的民意测验方法对民
意测验结
果影响很大,当被调查人获得足够关于犯罪和罪犯
本人以及可替代死刑的选择信息时,要求死刑的人
就少了。有德国学者统计表明,当有死刑的替代措
施可供选择时,同一人口中支持死刑者的比例波动
于77%—41%之间[4]539。由此可见,以民意支持死
刑来论证死刑制度的合理性是最靠不住的。
四、对死刑能维护善良
风俗的反驳
  一些死刑保留论者认为死刑具有维护善良风俗
的功能。他们认为保留死刑的最终目的不是为了能
适用死刑这种刑罚,而在于不适用死刑刑罚,达到
“以刑去刑”、维护公序良俗的目的。理由如下:人
性是恶的,人往往贪图利益而厌恶痛苦,同时人又是
经济人,会计算得失,所以,如果加大人们为贪图利
益而实施犯罪行为的成本,就会挤压他们的犯罪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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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0卷第5期          山西高等学校社会科学学报          2008年5月润空间(刑罚就是这里的犯罪成本),利润少了甚至
是亏损了,谁还会愚蠢地实施犯罪呢?最后的结果
就是犯罪行为消失了,刑罚不必适用了,公序良俗得
以维护了。所以,死刑作为犯罪成本最大的刑罚是
万万不可以被废除的。
对于这种观点笔者不敢苟同。首先,包括死刑
在内的严刑峻法虽然可以加大人的犯罪成本,抑制
人的犯罪冲动,但也可能使人为了追求高额犯罪利
润而想法设法地逃避惩罚,在某些情况下,甚至可以
出现刑罚越重犯罪手段越高明,人们的犯罪冲动越
强烈的情况。如昔日的强秦帝国独尊法家,重刑轻
罪,以至于“刑弃灰于道”使“民畏而不敢犯”。从表
面上看一派民风淳朴、清平世界的样子,但正是这些
不敢“弃灰于道”的良民们敲响了秦王朝的丧钟,使
得强秦帝国在短短几十年后就土崩瓦解了。这表明
包括死刑在内的重刑有时对维护善良风俗是无益
的。正如《吕氏春秋》中说,拿臭鱼来驱赶苍蝇,苍
蝇就会飞聚而来,所以,“桀、纣以去之之道致之也,
罚虽重,刑虽严,何益”。其次,死刑的存在助长了
人们嗜血残忍的心理,对生命的漠视,对人权的践踏
是无论如何也称不上善良风俗的。虽然死刑的杀人
是为了遏制杀人犯的杀人,但它毕竟也是剥夺了人
的生命,是不人道的。国家以死刑惩罚杀人犯,实际
上是“以恶制恶”,是原始野蛮的血仇报复的沿袭,
只能助长人类的残忍和嗜血,绝非善良、宽容之道。
反之,只有废除死刑才能真正维护善良风俗。德国
是较早废除死刑国家,而德国民众则普遍树立起一
种对罪犯的宽容态度,即使对杀害自己亲人的凶手
也不例外。如2004年,南京市一家外资企业的中国
员工将自己的德国老板一家四口杀害,案发后,司法
机关迅速将凶手缉拿归案并表示要依法严惩,但出
人意料的是受害人家属竟然向江苏省高院请求不要
判凶手死刑,在遭到省高院拒绝后,竟然提出抗议。
德国民众对凶手的这种宽容、善良不正彰显了废除
死刑所带来的善良风俗的醇香吗?
五、对死刑是慎判难误的
刑罚方法的反驳
  死刑保留论者认为由于判处死刑是重大事情,
可以唤起法官的谨慎态度,而且通过严格的诉讼程
序,完全可以避免错判现象,这种观点也有待商榷。
事实表明,即使采用最谨慎的态度,适用最严格
的程序,错杀仍难以避免。在1977年至1996年间,
美国共有5154个犯人被关在死囚牢,其中558人被
处决,然而, 1977年至1997年间有75个死囚牢的
犯人因发现其无罪证据而被释放。由此推断,在美
国每50个死刑犯人当中就会有一个人是无罪
的[4]541。在我国,对死刑的误判问题也随着佘祥林
案件、聂树斌案件等死刑冤案的曝光而引起社会的
广泛关注。种种事实表明,死刑误判问题不可避免,
然而人死不可复生,一旦被误判死刑,在执行死刑后
就不可能补救,无法挽回宝贵的生命。
综上所述,笔者认为,迄今为止尚未有证据证明
死刑具有遏制犯罪的威慑力,从预防犯罪的目的出
发,长期监禁刑要比死刑有效的多。民意对死刑的
态度具有不确定性,并且死刑制度的存在助长了人
们的残忍心理,不利于维护善良风俗。死刑一旦误
判,后果无法挽回。由此可见,死刑制度的存在具有
明显的不合理性。因此,在我国应废除死刑制度,这
也是社会文明进步的标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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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ersonalView on Abolishing Death Penalty in China
Zhang Xuguang
(ShanxiAgriculturalUniversity,Taigu030801,China)
[责任编辑 郭海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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