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法律史名词解释汇总
1.五听:五听是西周时期创立的审讯方式。就是采用察言观的方式进行审讯,进而判断受询者的供述是否属实的一种方法:“辞听”,通过观察,发现其言辞供述的虚假或矛盾;“听”,观察其面部表情的变化;“气听”,观测其呼吸及心跳的反常表现;“耳听”,观察其听觉的失常之处;“目听”,观察其眼神或目光的反映。
2.五刑:中国古代的五刑是五种刑罚的统称,可分为奴隶制五刑和封建制五刑。奴隶制五刑是指墨、劓(音易)、、宫、大辟。封建制五刑指笞、杖、徒、流、死。奴隶制五刑在汉文帝之前通行,文景时期改革刑制,标志着奴隶制五刑开始向封建制五刑过渡,封建制五刑在隋唐之后通行。
3.三赦三宥:三赦三宥是西周时期的刑罚适用制度。三赦指:对年幼无知的未成年人、年迈体衰的耄耋老人和有精神障碍的痴呆者等三种人的违法犯罪,除故意杀人的重罪外,可以免予追究刑事责任。三宥指:对不能正确识别犯罪客体的误伤、不能恰当预见行为后果的误犯,以及没有主观故意的过失等三种违法行为,可以给予减轻刑事责任的宽宥处理。
4.春秋决狱:又称“引经决狱”、“经义断狱”。是西汉武帝时期董仲舒等人提出的一种断狱方式,就是以儒家思想为断狱指导思想,要求司法官吏在审理案件的过程中,用儒家经典,
特别是《春秋》一书的“微言大义”作为分析案情、认定犯罪的根据,并按经义的精神解释和使用法律,是封建法律儒家化的重要过渡形式。
5.秋冬行刑:中国古代将死刑的执行安排在秋冬两季进行的制度。这一制度源于先秦,受德刑时令学说的影响,该学说为汉代封建正统法律思想的理论根据,认为人们的任何行为都要符合天意,刑杀若不在秋冬进行会触怒天神而遭惩罚。同时,秋冬行刑制度也考虑了不误农时的因素。
6.亲亲得相首匿:创立于汉朝的刑法原则。指亲属之间可以相互首谋隐匿犯罪行为,不予告发或作证。至唐代时发展为同居相隐原则,扩大了相隐的范围。
7.八议:创立于曹魏时期的《新律》。所谓“八议”,即议亲(皇亲国戚),议故(皇帝故旧),议贤(德行修养高的圣贤),议能(才能卓越者),议功(功勋卓著者),议贵(高级权贵),议勤(勤谨辛劳者),议宾(前代国宾)。这八种特殊人物犯罪,不适用普通诉讼审判程序,司法官员也无权直接审理管辖,而必须上报皇帝进行决议,一般都能获得宽宥处理。这一制度使官僚贵族的司法特权逐步法律化制度化,充分体现了同罪异罚的贵贱尊卑等级秩序。
8.上请制度:创立于汉朝的刑法原则。就是在贵族官僚犯罪之后,一般司法官员无权审判,必须奏请皇帝裁判,皇帝可以根据犯罪者的具体情况——如和皇室的亲疏关系,现任官职的大小及功劳的大小等,来决定如何减免其刑法。其源于礼之等级名分,是“尊尊”、“贵贵”原则的体现。
9.存留养亲:创立于北魏律,就是祖父母或父母年迈,家中又无成年子孙或期亲近属进行赡养,该罪犯可以依法暂时不执行所判徒,流,死刑,责成其回家尽孝,待为老人养老送终后,再执行原来的刑罚,以体现儒家所倡导的“亲亲”原则和孝道精神,是刑罚制度开始走向儒家化的具体体现。
10.录囚:始于西汉时期的司法制度。是封建时代皇帝或上级司法机关通过对罪囚的复核审录,监督和检查下级司法机关的决狱情况,平反冤狱及督办久系未决案件的一项制度。这一制度对平反冤狱、改善狱政和统一法律适用起了一定作用,也是古代实行审判监督的一个途径。
11.九品中正制:即九品官人法,曹魏初年创立。各地的州郡县都设置了大小中正官,由这些大小中正官按照出身家世,道德行状,才能大小等标准,将本地士人定为上上,上中,
上下,中上,中中,中下,下上,下中,下下九等,提供给吏部作为选拨任用官吏的参考依据。是由于人口流动过大致使原“察举”制度难以实行而产生的。
12.换推制度:由唐朝确定的为防止审判官因亲属,仇贤关系而在审判中徇私舞弊的审判回避制度。凡主审官与当事人系五服内的亲属或姻亲,系师生关系,曾为本部都督、刺史、县令者以及此前有仇嫌关系者,均应换推。另一种是同职连署连判的官员之间,如果是大功以上的亲属,也应回避。
13.保辜制度:所谓保辜,即在伤害行为发生后,确定一定的期限,限满之日根据被害人的死伤情况,决定加害人所应承担的刑事责任。在规定的期限内,伤害人可采取积极措施,挽救被害人的生命,以减轻自己的罪责。它一方面力争正确地认定加害人的法律责任,使之罪刑相应;另一方面,要求行为人对被害人采取积极的医疗措施,使之早日康复以减轻自身的职责,这对减轻犯罪后果、缓和社会矛盾起到了良好的作用。
14.直诉制度:西晋不断改进上诉制度,建立起的一种诉讼制度,按照西晋的规定,要在朝堂之外设置登闻鼓,允许有重大枉屈者击鼓鸣冤,直诉中央甚至皇帝。这一制度加强了上级司法机关对下级司法机关的检察监督,有利于及时发现并纠正重大冤屈,同时也促进了
司法制度集权化。
15.死刑复奏:三国两晋南北朝时期,为了慎重对待和处理死刑重罪,同时也为了加强皇帝对答案要案的控制,开始逐步完善死刑复奏制度,即死刑在核准以后、行刑之前,还必须再次奏请皇帝批准,方可执行。只以制度的形成和逐步完善,直接影响着后世的司法审判制度及其刑罚执行制度。
16.鞫谳分司制度:即审讯与适用法律项分开,由专职官员负责审与判的制度,是宋朝审判制度的特。在这种制度下,两司独立活动,不得互通信息、协商办案。其在一定程度上防止司法官吏因缘为奸,保证司法审判的公正。
17.会官审录制度:会官审录制度创建于明朝洪武三十年,指对疑难重大案件以及死刑复核案件进行会官复审。主要有以下几种形式:三司会审与圆审、朝审、大审、热审。这种制度有利于皇帝对司法活动进行控制与监督,有利于避免或纠正冤假错案,因此被统治者作为实行仁政的招牌。
中国死刑执行方式18.秋审制度:是清朝继承明朝审制度,进一步发展而成的复审各省死刑案件的一种制度,
因在每年秋季举行而得名。顺治15年定制,每年霜降前由地方详审“秋决重犯”,奏请定夺。康熙年间,朝审和秋审渐趋一致。至乾隆时期,将秋审制度进一步规范化,使之成为饶有特的死刑缓刑复核制度。
19.摊丁入亩摊丁入亩就是把丁银按照土地亩数平均分配到田赋中去,不再按人头征税。这一制度,初行于康熙后期,雍正初年推广,历时一百五十年完成。这项改革,不仅简化了征税标准,减轻了劳动人民负担,而且以法律形式废除了行之已久的人丁银,放松了对劳动者的束缚,为工商业的发展提供了自由劳动力。
20.领事裁判权指一国通过驻外领事等对处于另一国领土内的本国国民根据其本国法律行使司法管辖权的制度。战争后,清政府和英国签订的《五口通商章程》开创了“领事裁判权”的先例,使中国的司法主权受到前所未有的践踏。
22.《九章律》:九章律是汉朝相国萧何主持编纂的一部汉朝最重要法典,是汉律的核心。其内容以李悝的《法经》为基础,吸收了秦律中合乎当时统治需要的部分,除《法经》六篇外,又增加了户律、兴律、厩律三篇。作为汉代的基本法典,它不仅在当时对社会的,政权的巩固起了重要作用,而且对后世有很大的影响。
23.《魏律》:魏律又称新律,是太和三年由司空陈等人参考汉律编纂的一部曹魏政权的基本法典。魏律共十八篇,除沿用了汉代《九章律》的《盗律》等五篇旧目外,又新增《刑名》、《劫略》等十三篇内容。《魏律》改《具律》第六为《刑名》第一,突出了法典总则的性质与地位,精简“旁章科令”增加法典篇目,确立了新五刑制度,标志着肉刑已不再作为法定刑罚列入国家法典,取得了很大的立法成就。
24.《晋律》:又称《泰始律》,经司马昭下令由贾充、杜预等十四人对《新律》进行修订,于晋武帝泰始三年完成,次年颁行天下。它以汉律为基础,参考魏律篇章体例结构,共二十篇,总结借鉴了《法经》以来的立法经验,新增《法例》篇目,继续精简律令章句,进一步改革刑罚体系,并开创了对法律条文进行注解诠释的立法方式。是三国两晋南北朝时期唯一一部通行全国的成文法典,对后世立法活动产生深远影响。
25.《北齐律》:北齐律即为《齐律》,是由封述主持历时十余年,于河清三年正式编定的。共有十二篇法典体例,广为后世沿用,并首创了《名例律》的总则篇目,进一步突出法典总则的性质与地位。在三国两晋南北朝各代立法活动中,北齐律立法水平最高,立法成就最大,代表了当时的最高立法水平,堪称此前立法技术与立法经验的结晶,在中国古代立法史上占有重要地位。
26.《开皇律》《开皇律》是隋文帝于开皇三年命苏威、牛弘在开皇元年编制的新律的基础上以“去重就轻,删繁就简”的原则改定而成,体现了隋文帝的德治思想。法典编目条例包括名例、卫禁等十二篇五百条。《开皇律》确立了笞、杖、徒、流、死的封建五刑制度,并将“十恶”重罪正式列入《名例律》,贵族、官员法律特权扩大化。它在篇章体制、基本内容等方面总结了以往朝代的立法经验,使封建法典趋于定型,并为唐律提供了直接的蓝本。
27.《唐律疏议》《唐律疏议》是永徽四年唐高宗诏令“疏解”《永徽律》而制定的法典,时称《永徽律疏》,后称《唐律疏议》。现存版本由唐律律文和“疏议”组成,共十二篇,502条。其结构严谨,设置合理,律条简要,将律文与疏议有机结合起来,立法技术很高,是迄今我国历史上保留下来的最完整、最有影响力的封建法典。
28.《宋刑统》《宋刑统》是宋开国第一部法典,于建隆四年由宋太祖命窦仪编订。体制上,其基本沿袭唐律,由十二篇213门组成,律文后加以疏议,再附以相关敕、令、格、式,并新增起请条开创中国古代刑律编纂新体例,在中华法律史上有重要历史地位。
29.《洗冤集录》《洗冤集录》为南宋宋慈所著的检验学著作。该著作对法医学鉴定、现场勘验所应注意问题做出了比较科学的论述。是中国最早的一部比较完整的法医学著作,也
是世界上第一部法医学专著,广泛流传海外,是古典法医学代表之作,对世界法律文明作出巨大贡献。
30.《大明律》《大明律》是明太祖命人经三十年努力于洪武三十年颁行天下的法典,经反复修订,共有七篇(三十卷、460条,包括名例、吏、礼、兵、刑、户、工律)。其在精神上沿袭唐律,体例内容上则有其独创性。一改十二编传统,条理清晰,是条例简于唐律、精神严于宋律的封建法典。
31.《明大诰》《明大诰》是明太祖于洪武十八年至二十年间主持编订的法典,包括《御制大诰》《御制大诰续编》等共四编236条。主要内容有案例、新的重刑法令以及针对案例的训诫之词。作为重典治国的特殊产物,其规定了许多酷刑并以贪官污吏为重点打击对象。这种重典峻法只是特殊历史时期下的权宜之策,从长远角度看不利于缓和社会矛盾和维护封建统治的稳定,终止是历史必然。
32.《大清律例》《大清律例》完成于乾隆五年(1740年),从清初开始经历了近百年的修订完善,是清代立法的重要成就。《大清律例》在结构形式上和《大明律》相同,共分名例律、吏律、户律、礼律、兵律、刑律、工律等二十篇,后期用新增例的方式弥补律文的
不足,是中国历史上最后一部封建法典,集历代之大成,律例所载,严密周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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