赞成死刑的理由
赞成死刑:
一、废除死刑是有条件的:
1. 在一个具体的国家制定法律政策时,废除死刑的决定只能建立在普遍的高道德水准的假定上和杀人案件发生率极低的事实基础上。赞成废除死刑者最根本的理由就是生命神圣的观念,基于生命神圣的命题产生的第一个道德律令不是反对死刑,而是:人不能杀人。从逻辑上来说,死刑无疑是不可废除的,至少对于杀人的案件来说。
2. 每个国家情况不同,不是所有国家都应当响应废除死刑的呼吁。世界上原本对于废除死刑就持有积极态度的国家和地区主要集中在欧洲和南、北美洲地区,绝大多数中东和北非国家都强烈反对废除死刑,一方面,这与其宗教信仰紧密相连,另一方面与国情相关。如印度国家法律委员会认为:“ 印度国内道德水平和受教育水平的不一致,地域的辽阔、人口的多样性,以及目前这个时候保持国家法律和社会秩序的极为重要的需要,印度不能冒险进行废除死刑的实验。”
二、死刑的作用:
3. 死刑给罪犯的痛苦是短暂的,但对其他犯罪分子的警示是巨大的。对可能犯罪的人,死刑具有最大的威慑力;对于罪犯本人,死刑可以从根本上制止其再犯罪。对犯罪分子的措施中,思想教育的效果是有限的(有犯罪前科的人容易再次犯罪),对罪犯的惩罚是直接打击其犯罪的目的,死刑作为惩罚的最高形式具有更大的威慑力。
4. 决定犯罪率的社会因素很多,以犯罪率来衡量死刑的威慑力,因为社会环境和统计方法不同,不具有可比性,不能作为死刑威慑力大小的依据。如中国在1983年的“严打”是存在死刑扩大化倾向的,但1983年至90年代初期,是改革开放、社会转型初期,社会矛盾错综复杂,社会环境易导致犯罪。2009年我国犯罪率大幅上升,在此之前也不存在死刑的法律变革。犯罪率与死刑之间的关系有待商榷。
5. 财产性犯罪虽不是直接剥夺人的生命,但间接上可能造成更大程度的伤害。如贪污赈灾物资可能造成大量灾民的死亡,因此废除对于财产性犯罪人员的死刑是缺乏理性的。
三、中国废除死刑的可能后果:
(1)法律体系的重构:
6. 目前,废除死刑将造成我国刑罚体系失去平衡。如果减少或废除死刑,整个刑事法律体系必须重新构建,否则刑罚范围广,最高刑罚偏轻,各罪名之间和同罪名不同刑罚之间不成比例。
(2)破坏社会公平正义中国死刑执行方式
7. 建立法律的目的是为了社会的稳定与发展,目前中国废除死刑,可能损害社会公平,导致社会秩序恶化。
8. 康德:死刑是人类的标志,只有有理性的人才配得上死刑,动物没有死刑一说。
9. 死刑是重罪犯人应得的报应,是伦理正义的必然要求,也是罪责刑相适应原则的体现;那些用残忍手段杀害无辜者的犯罪人,理应受到相称的处罚,死刑就是最公平的惩罚,否则就意味着被害人生命不如犯罪人生命重要。
10. 死刑是在社会上还存在严重犯罪条件下,正义、公平的最高体现,让少数毒蚊一样的恶人流血,正是为了多数人民不流血,是最大的人道主义。
11. 保障人权是保障整个社会的人权而不是罪犯的人权。废除死刑忽略了受害人的利益,法律应当保护广大公民的权利,而不是以罪犯为本。
四、赞成中国保留死刑的原因(国情角度):
12. 死刑的存在符合中国广大民众的刑罚价值观。根据2010年关于废除死刑的民意调查,历经十多年时间仍有超过一半的公众反对废除死刑。2010年反对废除死刑的人数达92%。
13. 对一个发展中国家来说废除死刑还有一个经济成本的问题。废除死刑应该同时具备物质文明条件和精神文明条件,物质文明条件指社会生产力水平提高,国家能承受长期关押犯罪人员的成本;精神文明指民众不再相信死刑的威慑作用,淡化报应心态。2011年,中国681所监狱关押犯罪人员164万人,87.9%的监狱经费支出来源于财政拨款。
数据:
1. 据统计,截止2005年10月,世界范围内完全废除死刑的国家达81个,占全球国家总数的40%;废除普通犯罪死刑的国家有12个,事实上废除死刑(10年内在司法中未执行过死刑)的国家有35个;完全废除死刑、废除普通犯罪死刑和事实上废除死刑的国家总数为12
8个,占全球国家总数的60%。
2. 据统计,1980-1999年的20年间,全世界经报道和有记录的被判处死刑的 总人数为55330人,被执行死刑的总人数为40035人,1993年到1999年是判处死刑和执行死刑 的高峰,每年被判处死刑的人数均在3000人以上。
3. 中国死刑适用罪名逐年减少:1997年前71个,1997年68个,2011年55个,2014年拟减至46个(2014.10.28)
4. 死刑案件:近年,犯罪上升势头明显,超过抢劫排到第二。故意杀人、伤害、抢劫、、5个主要罪名占到了所有死刑判决的百分之九十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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