巨贪死缓背后
巨贪死缓背后
作者:尹鸿伟
来源:《记者观察》2010年第22
        尽管中国老百姓对贪污腐败行为的愤恨早已经罄竹难书,但是除了贪官越反越多的尴尬现状,法律对绝大多数伏罪贪官的命运安排也令人心纠结。
        “鉴于郑少东案发后认罪态度较好,赃款赃物已全部退缴,对其判处死刑,可不立即执行。”2010824日,陕西省西安市中级法院对公安部原部长助理、经济犯罪侦查局原局长郑少东受贿一案作出如此一审判决。
        法院虽然认定郑少东在2001年至200710月期间,利用其担任广东省公安厅副厅长、公安部部长助理兼经济犯罪侦查局局长的职务便利,为他人在案件查处、职务晋升、就业安排等方面谋取利益,索取、收受他人款物共计折合人民币826万余元,其行为已构成受贿罪,受贿数额特别巨大,犯罪情节特别严重,但是仍然以前述理由判处其死缓,而不是一些人所希望的立即执行死刑
        “贪污腐败是一个全球性难题,可以说已经不到一方净土。死缓其实是一种中国特,其来源于建国初期国家领导人避免杀人太多的建议。西南政法大学刑法学教授赵长青说,尽管两种情况在中国的刑法概念里都属于死刑,但是目前贪官被判处死缓的情况已经明显多于执行死刑
        对国家公职人员犯贪污贿赂罪设立死刑罪名,本是出于社会和政治稳定需要而对民众情绪的刑法性安抚。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所研究员、刑法室主任刘仁文表示,对于贪污数额巨大,远远超出《刑法》规定的死刑判决金额的高官,死缓判决已经成为一个突出现象,让许多人不解甚至不满。
        贪官死缓此起彼伏
        “北京市公安局网监处原处长于兵贪污、受贿和徇私枉法”“广东省公安厅原厅长、省政法委原书记、省委原副书记、省政协原主席陈绍基受贿”“天津市委原常委、天津滨海新区管理委员会原主任皮黔生受贿、滥用职权”“吉林省人大原副主任米凤君受贿”“中国死刑执行方式商务部条约法律司原副司长、原巡视员郭京毅受贿”“国家开发银行原副行长王益受贿”“贵州茅台酒股份公司原总经理乔洪受贿、巨额财产来源不明”……2010年以来,这些曾经身居各种高位、权倾
一方的官员纷纷被宣判,尽管罪名有所不同,但殊途同归,都是被判处死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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