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23卷第1期2009年2月
白城师范学院学报Journal of Ba i cheng Nor m al College Vo l .23,No .1Feb .,2009
浅谈我国刑罚适用的轻重问题
宁 博
(吉林司法警官职业学院教务处,吉林长春130507)
摘要:刑罚目的和刑罚的适用一直是我国刑法学界探讨和争论的主要问题,问题的焦点之一是刑罚的适用轻重能否达到刑罚惩罚的目的,本文就我国刑法规定的刑罚类型、以及适用轻重引用了刑法界各专家的观点,在总结吸收的基础上浅谈我国刑罚的适用轻重
问题。
关键词:刑法;刑罚;适用;死刑中图分类号:D924.13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323118(2009)0120007203收稿日期作者简介宁博(———),女,吉林司法警官职业学院教
务处,应用法律系讲师,研究方向刑法学。
刑事刑法是刑罚中较为严厉的人身罚,它的适用与轻重关系着人身最重要的人身自由权的保障,因此刑罚的适用一直是刑法学界不断探讨和争论的问题。
一、刑罚的目的
刑罚作为实现犯罪人刑事责任的基本方式,是一种强制方法,它本身并无任何目的,这里我们所说的刑罚目的,是刑罚主观上所希望达到的结果,是一种以观念形态存在的主观追求。这就决定了刑罚目的属于主观范畴,但具体到刑罚目的的定义,我国刑法学者又大体上形成了三种观点,一是最狭义的刑罚目的说,认为是国家对犯罪适用刑罚的目的,即人民法院对犯罪分子判处刑罚所期望达到的结果;二是中义的刑罚目的说,即制定和适用刑罚所要达到的目的;三是广义的刑罚目的说,认为刑罚目的应包括刑事活动的所有阶段,不应仅局限于适用阶段,实际上是国家通过创制、适用与执行刑罚所期望达到的预期理想之结果。这三个观点在统治阶级主观期望性这一点上是统一的,不同的是对它外延的界定。显而易见,广义刑罚目的说最为全面,刑罚目的是反映在刑事活动每一个阶段的,而在整个刑罚运行的过程中,无时无刻不体现着刑罚所要达到的目的,直到最终实现,而不能把它人为分割,限制在某一阶段,因此笔者更同意第
三种观点。
刑罚目的研究在我国有现实意义。在现实当中的人们的一言一行,都是要受着各自目的的指导,不可能存在没有目的的行为,一个社会制定、适用和执行刑罚也必然有其目的的指导。作为对于刑法及法律实施的根本保障的刑罚来说,明确其目的更加具有现实意义。
二、刑罚立法:死刑过多,生刑过轻
我国刑罚的主刑种类共有五种:死刑、无期徒刑、有期徒刑、拘役、管制。除死刑外,其余四种刑罚被学者们在习惯上称之为生刑。目前,在我国的刑法分则中,涉及死刑的罪名超过六十个。要判断刑罚结构是过重还是过轻,大抵有两种方法,一是比照国外的刑罚规定,二是考察刑罚的社会效果。前者是法学家们习惯采用的比较路径,后者则是司法实务者们直接面对的现实。
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陈兴良认为,我国现在的刑罚结构是一个过于依赖死刑的刑罚结构,如果把刑罚的威慑力按满分一百计,死刑至少贡献了八十分。也就是死刑过多,生刑过轻。在学界,也有不少学者与陈兴良教授持相似的观点。其中,来自北京大学的梁根林教授早在其博士论文中就提出这样的观点:中国的刑罚结构是以死刑和长期刑为主的重刑刑罚结构。关于这一论断,他认为至今也不
中国死刑执行方式:2008-12-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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