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我国死刑的改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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巫钦海
摘要《刑法修正案(八)草案》再次引发了死刑存废的争议,到底该何去何从?本文在对比分析反对者与支持者理由的
基础上,对我国如何真正实施废除死刑提出了若干设想。
关键词核准权经济犯罪社会转型期
中图分类号:D924.3‘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9—0592(2010)l l016-02
取消死刑目前在我国是一个有争议的话题。我国正处于经济快速发展,社会矛盾大量激化的社会转型期。社会矛盾的爆发导致犯罪率急速上升,贪污、受贿等腐败现象已经非常严重,各类暴力犯罪已对民众生命、财产安全造成巨大威胁,民众的安全感、信任感大大降低,因此有近九成以上的民众反对废除死刑。再加上中国数千年你来乱世用重典、杀人偿命的传统观念的的影响,因此死刑在我国具有深厚的民众基础,取消死刑非一朝一夕之事。
一、反对取消死刑者的顾虑
(一)反对取消死刑的民众考虑的主要是死刑取消后会不会出现犯罪率上升的现象
中国死刑执行方式联合国在1988年和1996年组织的两次关于死刑与杀人罪的关系的调查中,都得出结论:没有证据支持死刑比终身监禁具有更大的威慑力。死刑并没有起到它能存在的功效。此外,早在贝卡里亚的《沦犯罪与刑罚》问世前23年即1741年,俄国的叶卡捷琳娜女皇即位之时,就宣布在她的治世下不执行死刑。她信守这个许诺,并在1753年第二次训令中强调这一点,决定废除死刑。女皇在位的20年间,是近代欧洲最大的国家最早一段长期没处死刑的时期,而且,该国的一般犯罪也并没有因为死刑的废除而象人们所想象的那样t曾)j u。这无疑给当时仍然盛行的死刑威吓说当头棒喝。。
(二)刑罚报应主义者坚定地认为应该以其人之道还治其人之身
他们认为,如果禁止杀人者以命抵偿,而代之以剥夺自由作为等价,这对被害人是不公平的,这种与民事损害中的“等价补偿”原则相近的思维,赤裸裸地反映了人类古老的同态复仇意识。同时,作为对犯罪活动的最高威慑,死刑是其他任何刑罚的效果所无法替代的,这就是所谓的“杀一儆百”,也是统治者最为迷恋的刑罚的实用工具主义手段。然而支持取消死刑的人则反唇相讥说:如果说死刑的正当性是基于杀人偿命的“等价报应”主义逻辑,那么,对抢劫者断手、对者去势,也就有了合理性;另一方面,干百年来的实践证明,无论多么残酷的刑罚,也无法消灭犯罪,因此,“杀一儆百”的理论也是不能
成立的。
二、赞同废除死刑的理由
第一,取消死刑是符合国际主流趋势的做法。根据联合国经济与社会理事会关于死刑的第六个五年报告的统汁,截止1999年2月,全世界完全废除死刑的国家及地区已多达74个,对普通犯罪废除死刑的国家及地区也有11个,连续10年以上或者自独立以来或者已经正式声明在废除死刑之前停止适用死刑的国家达38个。这样,以不同方式在实质上废除死刑的国家及地区的总数已达到123个,而保留并执行死刑的国家和地区仅为71个,废除死刑与保留死刑的国家之比接近2:l。
第二,死刑是一种野蛮的刑罚,它是原始社会野蛮复仇心理的延续,这种复仉心理与现代文明格格不入,正所谓冤冤相报何时了,这种同态复仇手段只能增长了社会仇恨的气焰,强化其复
作者简介:巫钦海,广州市黄埔区人民检察院。
16仉心理,但不能正在化解被害人心理的悲愤,却同时加剧加害者家属的伤痛,不利于社会的稳定和谐。
第三,死刑会对于误判造成无可挽救的结果,不利于当事人权益的保护。虽然随着社会的发展和法制的完善,侦查技术的不断提高,然而由于办案人员水平参差不齐,难免会发生错案。而作为生命刑的
死刑具有一经执行不可补救的特点。因此一旦受刑就会造成不可弥补的后果
第四,死刑的威慑力有限。常用到死刑的罪名很多都是暴力性犯罪,这些犯罪行为都是在犯罪行为人情绪冲动的情况下实施的,因此他们在潜意识中不会考虑到他们这种行为所带来的后果,也就是说死刑的威慑力在行为人实施犯罪行为的时候已经没有多大的作用。其次,取消死刑不代表取消这个罪名,只是把一种刑罚去掉而已,还有无期徒刑,有期徒刑以及其他刑罚来替代,刑罚的威慑力并没有因此消失。再次,死刑只用来对付最严重的犯罪行为,而这部分犯罪行为所占的比例是很小的,取消死刑后最严重犯罪行为的比例也许有所反弹,但与犯罪率无关。从目前的统计数据来看,判死刑的案件在整个犯罪案件中它所占的比例还是很小的一部分,所以取消死刑不会对整个犯罪率有太大影响。
三、中国取消死刑所面对的障碍
第一,我国的政治文明还没有不甚发达,这限制了死刑取消的进程。由于我国的生产力相对落后,社会发展水平不高,社会机制不甚完善,再JJ u上我国特殊的政治体制,政治上还不甚民主,导致了社会对于犯罪人权益保护不周到与死刑所带来的负面影响认识不高,在我国政治主导的国情下,如果没有政治上的支持,很难在立法上有所突破。很多赞成废除死刑但主张中国目前不能废除的学者认为,中国的死刑制度将在今后多长时间内逐步废除,取决于刑事立法决策者们对死刑遏制犯罪功能的合理认识和民众报应观念的淡化程度。
第二,我国的正处于经济高速发展的社会转型期,社会矛盾不断激化和爆发,导致了社会缺少和谐,不够稳定。暴力性犯罪严重威胁到人民的生命安全和财产安全,因此需要比较严厉的刑罚来保障人民的合法权益,严厉的刑罚确实在某种程度上起着威慑作用,可以告诫那些即将犯罪的人,阻止去犯罪,这是死刑继续保留的社会现实需要。
第三,人道主义传统的缺失是造成我国死刑难以废除最根本的原因。我国历史上未曾像西方国家那样接受过人道主义思潮的传播,使得现实中人的权益、尊严尚未受到应有的重视,人的价值尚未上升到惟我独尊的地位,更何况罪犯本来就被视为坏人的现实客观存在。我国历史上长期占统治地位的儒家思想虽然也宣传仁义,包含丰富的人道思想,但其是以压制人性,把人纳入到封建礼教的规范中去从而达到对人的规制效果,这与西方宣传个性解放的人道主义是截然不同的,而且它强调的礼是至高无上的,这种集体主义思想与西方的个人权利至上思潮截然不同,为了维持既有秩序,就算牺牲个人也在所不惜,这是(下转第2l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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