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析我国死刑废除问题
【摘要】对于死刑存废问题的争议由来已久,由于它具有严厉性和残酷性,一旦实施将不可逆转,因此限制直至废除死刑的做法已在全世界范围内得到普遍认可和推广。就我国现实情况来看,还不具备彻底废除死刑的根本条件,但是应当从人道主义、人权等多个角度出发,慎重的使用。
中国死刑执行方式【关键词】死刑 死刑改革 人道主义 人权
自从1764年意大利法学家贝卡里亚在《论犯罪与刑法》中论证了死刑的残酷性和不必要性之后,对于死刑的存废问题便一直是理论界争议的焦点问题。死刑存在了数千年,它的存在是同其他事物一样具有自身的历史、社会、和经济等条件,但是死刑又具有不人道的特性,与文明社会的价值追求相违背。那么,死刑的产生、发展及其特点是我们在探讨这一系列问题时应该先认识的问题。
一、死刑的发展史
死刑又称为极刑,是剥夺犯罪分子生命的刑法。它是刑法体系中刑罚方式最重的一种,正是
因为它的残酷性历史上各国统治者无不把它作为维护其自身统治的重要手段。对其产生的根源众说纷纭,有人认为是为了自身的利益,有人认为是同态复仇,还有人认为是战争所引起的等学说。笔者认为,死刑产生的主要原因是战争,其次是原始社会的复仇习惯。古代的刑罚方式粗暴且野蛮。例如古埃及的鸟食刑是将罪犯处死后,挂在树上或者木杆上任飞鸟啄食其肉。英国直到资本主义革命前夕,仍然存在火焚、车裂、砍四肢、挖内脏、等近十种的刑法。中国的古刑罚也是令人毛骨悚然,比较出名的刑罚有腰斩、弃市、凌迟等。但是从世界范围看,近代各国死刑的数量不断减少,实际执行的数量也大幅降低,执行死刑的方式也更加人道。
二、死刑存废的争议
对于存废死刑的不同立场,可以将其分为死刑存置论和死刑废除论。死刑存置论的代表人物有黑格尔、康德、罗法洛。他们认为刑罚越严厉,威慑的作用就越大,对于可能犯罪的人死刑具有最大的威慑力,如果没有死刑,即使罪犯被判终身监禁他还可能在监狱里犯罪,只有将其处死才能有效的防止他继续犯罪。并且还认为死刑是对罪行极其恶劣人的报应,是最公平的惩罚,否则意味着被害人的生命还不如犯罪人的生命重要。相对于的死刑
废除论的代表人物主要有贝卡里亚、边沁和菲利。他们认为死刑并不比终身监禁更具有威慑力,并用统计的方法来证明:存在死刑的国家与废除死刑的国家相比,死刑与终身监禁对于犯罪的威慑力的相等的。还强调这种通过消灭人的肉体来消除人内心的恶无疑是远古野蛮时代的遗留,并从根本上断绝了犯罪人悔过自新的机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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