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法制史图表版概述
中国法制史图表版概述
夏朝法律
时代背景1..开启“家天下”的政治格局
2.国家机构直接来源于部落联盟结构
3.司法、军事、行政体制合一及职能不分
立法法制思想
1.夏朝制“礼”:“殷因于夏礼,所损益,可知也;周因于殷礼,所损益,可知也”。
2.“服天命”、
“受天命”、“行天之罚”
3.“有夏服天命”——朴素的自然神崇拜性质
主要立法
1.“夏有乱政,而作禹刑”。“禹刑”是夏朝法律的总称。
2.“夏刑三千条”具体包括“大辟二百,膑辟三百,宫辟五百,劓、墨各千”
3.“誓”(军法命令)、“诰”(政治文告)、“训”(训示臣民)
刑事法律
刑罚
刑名 1.大辟(死刑)、膑、宫、劓、墨
2.流刑、鞭刑、扑刑
罪名
1.“己恶而掠美为昏,贪以败官为墨,杀人不忌为贼”。
2.“弗用命”、“不从命”之罪:不执行君王命令的人予以处罚。
中国死刑执行方式
3.“不孝罪”(“五刑之属三千,而罪莫大于不孝”)
刑罚适用制度“与其杀不辜,宁失不经”:宁可违反法律或与以前的判决不相符合,也不得错杀无辜者。
司法制度 1.中央司法官称“大理”,地方司法官称“理”、“士”、“正”、“史”
2.囚禁罪犯的监狱为“圜土”
商朝法律
时代背景1.内服与外服制度,司法、军事、行政体制合一及职能不分
2.崇拜祖先,以祖先的名义实行现世统治
3.集成制度变革的重要时期,在“兄终弟及”和“父子相继”两种制度并存制度,“父子相继”成为主流。
立法法制思想
1.“服天命”、“受天命”、“行天之罚”与借助占卜进行“神判”相结合
2.“天命玄鸟,降而生商”
3.商朝的“礼”制思想
主要立法
1.“商有乱政,而作汤刑”
2.“以常旧服,正法度”:调整法律制度是有先王的常法和故事可循的。
3.“誓”(军法命令)、“诰”(政治文告)、“训”(训示臣民)。
刑事法律刑罚
刑名
1.大辟(死刑)、膑、宫、劓、墨
2.醢(人死剁成肉酱)、脯、剔刳、剖心、炮烙、断手——临时制刑的显著特征
罪名
1.“弗用命”、“不从命”之罪:不执行君王命令的人予以处罚。
2.不吉(不善)不迪(不道)、颠越不恭(违礼犯上)、暂遇奸宄(欺诈奸邪)、乱政、疑众。
3.“不孝罪”
4.“巫风”(沉湎歌舞,荒废政事)并制定“官刑”
刑罚适用制度 1.“殷罚有伦”:商代定罪量刑有一定的规则。
2.“义刑义杀”:反对滥刑滥杀的罪刑擅断主义
司法制度1.商王享有最高司法权;中央设“司寇”,地方设“史”、“正”。
2.以占卜方式进行案件的审判
3.监狱:沿袭夏制,设“圜土”;“夏台或钧台”、“羑里”。
西周法律
时代背景1.建立家国一体的宗法政权体制,划分“大宗”“小宗”体系;
2.通过封邦建国的分封形式建立诸侯国;
3.中央管理机构主要有三个系统:辅弼官(三公)、宗教官、行政官;
4.采用“国”与“野”、“都”与“鄙”分别管理的方式;
5.职官实行世卿世禄制。
立法法制思想
1.天命转移论:“皇天无亲,惟德是辅”,能够造福于民众者属于“德”者,能获得天命的支持;
2.“以德配天”、“敬天保民”:信天命,保民众并重;
3.刑罚方面,主张“明德慎罚”,即以德为主,慎重刑罚;
4.“三世三典说”:根据具体情况确定刑罚轻重。
主要立法
1.“周有乱政,而作‘九刑’”:周公摄政时所作;
2.“吕刑”:司寇吕侯奉穆王之命制定刑法,涉及赎刑和其他刑事政策;
3.“周公制礼”:《周礼》吉、嘉、宾、军、凶;《礼记》朝觐、聘问、丧祭、乡饮酒、婚礼;
(礼与刑的关系:礼不下庶人,刑不上大夫;礼之所去,刑之所取,失礼则入刑,相为表里也)
4.周王所发布的誓、诰、命等。
刑事法律刑罚刑名
1.奴隶制五刑:墨(肉刑、羞辱刑)、劓、剕(砍去腿脚)、宫、大辟(死刑执行方式多种多样:磬、斩、
焚;
2.其他刑种:鞭刑、扑刑、流刑;
3.“圜土”制与“嘉石”制:兼具劳役刑与耻辱刑属性;
4.赎刑(罚金刑):证据不确者,可通过交纳罚金以赎罪免刑。
罪名
1.抗命罪
2.不孝罪
3.其他罪名:杀人罪、伤害罪、侵夺财产罪、违反礼制罪、违背盟誓罪、罪
刑罚适用制度1.“三刺”“三赦”“三宥”制度:
①刺(征求意见):臣→吏→万民
②赦:幼弱、老耋、蠢愚
③宥(原谅):不识、过失、遗忘
2.疑罪赦宥(罪疑从赦):对于罪证不确的疑案,采取交纳赎金、宽免刑罚的处理原则。“五刑之疑有赦,五罚之疑有赦,其审可之”;
3.区分故意“眚”与过失“非眚”、惯犯“惟终”与偶犯“非终”。
4.上下比罪:要求审判案件时,如果法无正条可援引,则比照在罪与刑两方面相关的法条作为依据进行审判;
5.同罪异罚,贵族特权:“八辟”制(具有特殊身份或特殊经历的贵族,犯罪后享有法定的宽宥、减免刑特权);“公族无宫刑”,“磬于甸师”。
民事法律
所有权制度
1.土地制度:土地国有制,“溥天之下,莫非王土”;土地不得擅自买卖,“田里不鬻”;
2.奴隶制度:不得擅自买卖。
契约制度
1.买卖契约:“大市”买卖时以较长的券书作为契约,为“质”;“小市”买卖时以较短的券书作为契约,为“剂”。
2.债务契约:包括“判书”、“傅别”
婚姻制度
1.婚姻关系的合法:
①西周实行一夫一妻制;
②同姓不婚,“其生不蕃”
③婚姻关系得到家庭与社会的认可,“父母之命,媒妁之言”
④婚姻关系的成立经过“六礼”:纳采、问名、纳吉、纳征、请期、亲迎
2.离婚制度:
①“七出”(不顺父母、无子、恶疾、多言、妒、淫、窃盗)
②“三不去”(与更三年丧、有所取无所归、前贫贱后富贵)
家庭与继承制
1.家庭制度——父权家长制与父权支配:
①严格的等级制,妇女“三从四德”
②家庭财产处分权:父母在时,子女无独立的财产权;“别籍异财”,需得到家长的同意;
③父母有教令权,子女履行“孝”的法定义务。
2.继承制度:在财产继承方面,实行诸子均分制;在身份及祭祀继承方面,实行嫡长子继承制,“立嫡以长不以贤”
司法制度司法机构以周天子为首的司法机构,“三公”作为辅官,“大司寇”为专职司法官,同时设有小司寇、士师、理等职官
诉讼制度
1.起诉:“狱(刑事诉讼)讼(民事诉讼)之别”;诉讼活动不得破坏上下名分;贵族成为诉讼当事人享有不必亲自到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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