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死刑存废及完善
浅析我国死刑存废及完善
摘要:随着人权理论的发展,国内外刑法学者关于死刑制度存废的争论从未停止。我国刑法现阶段关于死刑的规定有诸多不合理之处,本文从死刑制度现状及死刑的特性出发,结合死刑存废理论的争执以及2011年出台的《刑法修正案(中国死刑执行方式8)》中关于死刑作出的重大修改,分析我国死刑制度并提出相应完善意见。
关键词:死刑;保留论;废除论;完善
一、死刑概述
(一)死刑制度现状分析
死刑作为一种剥夺犯罪分子生命的刑罚,由于其严厉性,只有在犯罪分子的危害行为达到一定的严重程度才会适用。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文明程度的提高,刑罚具有轻缓化的趋势,联合国更是倡导权世界减少或者废除死刑,因此各国对于死刑的适用也越来越慎重,死刑存废的争论更是成为刑法学界及法律学者研究的重点问题。
(二)死刑的特性分析
1.死刑具有最大的严厉性
生命权是作为社会存在的人最根本的权利。而死刑却是对该权利的剥夺,同时,被判处死刑必须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由此可见死刑的严厉性。在我国死刑的执行分为立即执行和缓期两年执行,立即执行根本不给犯罪分子悔过的机会,当然这由于其犯罪行为的严重危害性导致的。对于缓期两年执行,如果犯罪分子在缓期两年期间没有故意犯罪行为也只会减为无期徒刑。因此,死刑无疑最具严厉性。
2.死刑的威慑性
死刑的威慑性主要表现为行为人基于对死刑处罚的害怕和畏惧而不去犯罪。刑罚在对犯罪分子惩罚的同时另外一个非常重要的作用就是因为其惩罚带来的威慑性,对于不同的危害社会的行为根据刑法的量刑会有不同的刑罚。死刑这种最重的刑罚其威慑性也是最强。其能起到更好的预防犯罪的刑法学上的功能,从而体现死刑的威慑性。
二、关于死刑存废的争论
(一)死刑保留论者的观点
保留死刑具有充分的法理学和刑法学理论根据。
从法理学的角度分析,刑罚应公正与效益并存。我国刑罚正是为了保护大多数人的人权而保留了诸多犯罪的死刑,在其他刑罚不能有效地遏制罪犯侵犯大多人人权时,国家出于保护绝大多数社会成员的生命权的需要,剥夺犯罪者的生命是符合法的价值的。因此,站在法理学的角度,立足于死刑预防犯罪的效果而保留死刑,实际上也即强调死刑具有防止犯罪、保障大多数人的人权不受犯罪行为侵犯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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