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我国刑法对死刑存废的选择
论我国刑法对死刑存废的选择
【摘 要】死刑(death penalty)又称为生命刑,是以剥夺犯罪人生命为基本内容的刑罚。死刑是凭借从肉体上消灭犯罪分子的手段来惩罚犯罪,从而达到防卫社会的刑罚方法。中国死刑存废问题一直是学术界乃至整个国际社会关注的热点,在中国国情的影响下死刑制度仍旧存在并发挥着其特有的作用。作者觉得死刑制度的取消是对人权保卫的一个更高层次的追求,然而在个体与整体的利益追求以及我国长期存留的社会文化问题的影响下,死刑制度与我国制度已经融为一体,因此对我国的死刑制度发展与其论存亡不如论如何发展,作者赞同高铭暄教授的看法,认为我国刑法首先应与国际社会接轨从刑法罪名上限制死刑制度的适用,特别是在经济犯罪的死刑的适用上应逐步立法取消。
【关键词】死刑制度;国情;选择
中国死刑执行方式
一、我国死刑的历史发展
我国死刑的渊源可追溯至夏朝大禹时期。“禹会诸侯之君于会稽之上,防风之君后至,而禹斩之。”在刑罚制度上,商朝创立了奴隶制新五刑,“一曰斩,杀之斧钺;二曰诛,杀以刀刃弃
市;三曰搏,去衣磔之;四曰焚,以火烧之;五曰辜,焚裂尸体;六曰踣,毙之市场;七曰磬。”春秋战国时期是我国从奴隶制走向封建制社会转型的变革时期。在这个时期统治者创设了大量的死刑制度。秦朝推行“以法治国”,是我国历史上第一个统治全国的封建性质国家。汉朝“罢黜百家,独尊儒术”,汉朝几代帝王对死刑制度进行了改革,在中国刑罚制度的“仁”性上有很大的成就。三国两晋南北朝时期制定出了“重罪十条”。隋唐是我国封建社会的巅峰时期,《开皇律》确定了封建制新“五刑”。清朝,我国封建制度开始走向末路,统治者对刑罚的严厉性又上了一层。
战争后,中国遭西方列强侵略沦为半殖民地、半封建社会。满清政府迫于西方列强的压力开始清末修律,其中制定了《大清新刑律》,将死刑由“可分性”改为“惟一性”。民国初年,南京临时政府修订《暂行刑律》,1928 年国民党政府制定了《中华民国刑法》,都对死刑制度作出了一定的改革,但实际上这种改革并不深刻,而且并没有从实质意义上进行改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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