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当前中国死刑的存与废
中国死刑执行方式作者:李文秀
来源:《法制与社会》2014年第04期
中国死刑执行方式作者:李文秀
来源:《法制与社会》2014年第04期
摘 要 废除死刑的呼声越来越高,死刑的废止似乎成为了文明发展的必然趋势,而且世界上大多数的国家已经废止了死刑也成为不争的事实。中国是一个适用死刑范围广泛的国家,学者们对于死刑的存废亦争持不下。那么是借鉴国外废除死刑的经验,追赶文明发展之趋势而彻底从刑法上放弃死刑,还是本着治乱世应用重典的立法指导思想继续保持死刑的适用范围呢?本文就死刑在我国是应该保留还是废除作出相关探讨。
关键词 死刑刑法 废除 保留
作者简介:李文秀,辽宁师范大学,研究方向:法学。
中图分类号:D924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9-0592(2014)02-282-02
自从在《论犯罪和刑罚》中意大利法学家贝卡利亚第一次发出废除死刑的呼声以来,围绕着死刑的存与废,主张保留和主张废除的两方相互驳斥、各执一词,展开了一场异常激烈
的论战。但是,在21世纪的今天,对于法制尚未健全的中国来说,也同样面临着死刑存与废的两难抉择。关于本问题的探究,与中国具体国情相结合,对与我国的死刑制度的完善无疑是有好处的。
一、死刑的概念与本质
死刑,又称生命刑,极刑,是国家在刑法中规定的基于犯罪人的严重犯罪行为而剥夺其生命的刑罚方法。 自古以来,死刑都被视为最残酷的刑罚之一,它存在的作用是确保统治者维护其统治地位,它拥有阶级性和法律性。从阶级上来讲,死刑是在出现了阶级社会以后,统治阶级为维护自己的阶级利益,对被统治阶级实施的专制统治。从法律上来看,死刑制度作为一种最严厉的刑罚制度,它以剥夺犯罪分子的生命为最终结果,所以称为极刑。
二、死刑保留论
(一)保留死刑的理论基础
哲学家康德的观点是,刑罚是一种绝对命令,所以犯罪一定要接受惩罚,否则就是不
公平的,而同等复仇则是对罪行的最佳惩罚。他说:“因此,也可以这样说‘诽谤别人,即是诽谤自己;偷别人的东西,即是偷自己的东西;殴打别人,即是殴打自己;杀了别人,即是杀了自己。’这,就是康德所指的报复的权利,杀人者被人杀”。 而黑格尔则这样认为:“烦人的犯罪行为不光是犯罪本身,国家应主张其权利的实现,不管个人是否同意,刑罚是同时包含罪犯自身的法律,所以我们对他进行处罚,在理性方面正是尊重他的表现。”因此,罪犯们的行为本身就授予了国家对其实施死刑的权利,因此死刑是非常公正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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