略论中国历史上的耻辱刑.朱天宝 doc
略论中国历史上的耻辱刑
摘要:耻辱刑是一种带有羞辱性质的刑罚,包括髡、耐、完等象征肉刑的刑罚。古人认为:“身体发肤,受之父母,不敢毁伤,孝之始也。”强制剔除违法放罪者的鬓发胡须,自然成为一种带有人生伤害性质的羞辱行为。观看中国的历史,发现中国古代长期存在多种类型的耻辱刑。
关键字:耻辱刑 混合刑
国古代耻辱刑的种类
中国古代的耻辱刑种类没有多少,总的来说不外有游街示众, 将犯人捆绑在耻辱柱上, 在面部烫上印记或者把人的丑态及罪恶用文字公诸于世等方法。但这里面又有区别,例如:纯粹的耻辱刑: 象刑、明刑、凳刑、耐刑、枷号刑;墨刑、剿刑既是肉刑, 也是耻辱刑; 弃市则既是死刑, 也是耻辱刑。
(一) 纯粹的耻辱刑
象刑是通过强迫罪犯穿上特殊的服饰以示惩罚的象征性刑罚。夏以前的时期,这一时期的耻辱刑主要是象刑。《尚书大传》说: “唐虞之象刑, 上刑褚衣不纯, 中刑杂屡, 下刑墨嵘, 以居州里, 而民耻之。”在象刑制度下, 犯人可以说是毫发不损, 他们只是穿上与普通人有所区别的服饰, 因而象刑剥夺的显然不是人的身体健康权, 不是人的自由权, 更不是人的生命权。受象刑处罚的犯人没有生命之忧, 没有肉体之痛, 也没有行动的不自由, 那么象刑的惩罚体现在什么地方呢? 让犯人穿上有别于普通人的服饰, 使之有别于普通人, 在这种区别中感受到被社会体所抛弃的极度耻辱、孤独、恐惧。很显然, 象刑对犯人的惩罚不是体现在肉体上而是体现在精神上的。犯人在被迫穿上这些服饰的同时, 人格尊严遭到了严重贬损。这意味着象征性服饰的惩罚功能已经具备。
西周时期的“ 明刑” 是另一种纯粹的耻辱刑。《周礼·秋官· 大司寇》云:“以圆土聚教罢民, 凡害人者, 置之圈土而施职事焉, 以明刑耻之。”郑玄注“ 明刑” :“书其罪恶于大方版, 著其背。”这就是说在西周时期, 对于那些为害乡里的害之马, 处置办法就是把他们投人狱城之中, 罚他们服劳役, 同时,惟恐人们还不清楚这些人的罪犯身份, 特意把一个写有罪犯姓名和罪状的大方板, 挂在他们背后。示众的目的就是要让他们接受了解其罪犯身份后的社会成员对他们的否定性评价, 从而感受到精神的痛苦。一个“耻”字,清楚地揭示了明刑的耻辱刑性质。
凳刑、耐()刑不损伤肉体, 而只是将头发、胡须剃掉。它源于周朝,王族中放宫刑者,即断长发为短发,至秦时,则失去这一性质,成为一种剔除受刑者须发的惩罚。它之所以成为一种刑罚, 与古代人们的文化传统有关。中国传统文化对孝道是非常重视的, 所谓“ 百善孝为先” 。自己的身体包括发须都是父母所给, 因而应当珍视, 不能毁损, 这是孝的要求。所以《孝经》说“ 身体发肤, 受之于父母, 不敢毁伤, 孝之始也。”凡此种种, 促成了古人对发须的迷信观念。在这样的观念背景下, 被剃去须发从某种意义上就好比被剥夺了生命一般, 受刑人会感受到身败名裂的痛苦。蓄发留须是中国古代男子的正常状态。凳刑、耐刑则反其道而行之, 强行将罪犯的发须剃除, 这无疑是使罪犯陷人一种非正常状态, 而这种非正常状态又因为处于人的头部而异常醒目, 使这种刑罚的示众特性十分强烈, 就是要将此人做上一个被社会驱逐的标记, 以此向世人昭示: 这人是罪犯, 让我们大家都来唾弃他、孤立他。因此, 毙刑、耐()刑是绝对意义上的耻辱刑。
枷号刑是明太祖朱元璋创制的。也就是我们经常在电视上看到的戴枷示众。它包括两种示众方式, 一种是在一个固定的地方戴枷示众, 另一种是戴枷游街示众。刑期不确定,有一日至数日,也有数月一年甚至终身都带着枷号。这种刑罚的目的是让犯罪人过去的恶行和
现在的丑态, 在尽可能广的范围内传播, 从而受到尽可能多的羞辱和痛苦,同时也是对其他没有放罪的人的一种提醒和告示作用,若是不想受到这样的羞辱,就尽量克制自己,不要放罪。这种刑罚是一种单纯的刑罚,有点类似于中国近代的批斗。
(二)不单纯的耻辱刑
不单纯的耻辱刑有包括两种混合体:墨刑、剿刑既是肉刑, 也是耻辱刑; 弃市则既是死刑, 也是耻辱刑。
夏商时期,此一时期的耻辱刑主要有墨、剿刑。墨刑的刺刻部位一是在额头, 一是在颧骨。这样的结果是可以想象的, 那就是随着创口的愈合,脸上那一道道黑的划痕将永远伴随此人的一生。就肉体所受到的痛苦而言, 墨刑是五刑中最轻的一种, 肉体的疼痛程度相对来说较轻, 伤口的愈合时间相对来说也要短得多。但是, 墨刑对犯人的惩罚重点并不在此,墨刑的制刑者在行刑部位上的选择是大有深意的, 他们就是要让犯人的受刑痕迹暴露出来, 就是要让犯人在别人异样的目光中感受耻辱。因为肉体的疼痛是短暂的, 而精神的痛苦却将伴随此人一生。
刺字刑渊源于墨刑, 是五代后晋兴起的一种刑罚。后世的刺刑主要是一种附加刑。它是在人的面部、颈部、胳膊刺以图形、文字, 用以标明犯罪人身份。跟墨刑有些不同的是, 墨刑的刺刻部位是罪犯的面颊或额头, 而刺字刑的刺刻部位除了面部而外, 很多时候也刻在罪犯的颈部、手背和胳膊上, 并规定刺胳膊的部位只能是腕之上, 肘之下的显眼部位。刺字刑这种让受刑人的受刑记号暴露于众人的意图是十分清楚的, 一是起到标志作用,便于追逃和对再犯罪者定罪量刑;另一个意图是要通过这种方式让受刑人感到人格的贬损、尊严的丧失和精神的痛苦。
鼻刑是割去鼻子的刑罚。鼻子在人的脸部居于正中、突出的部位, 一旦被割去, 就完全被毁容了。受过鼻刑的人, 还要被迫服附加的役刑。可以想象一下,一张没有鼻子的脸是会是怎样。重要的是这种残疾是令人休目惊心而且无法掩饰的, 选择它作为耻辱的标志, 对于耻辱刑的制刑者来讲恐怕是最为理想的了。
秦、汉时期的耻辱刑最主要的是弃市,在我国古代, 有些死刑的执行并不是选择僻静无人的地方, 而是选在闹市中进行, 当众执行死刑后还要陈尸示众, 这种死刑叫弃市。“ 这种死刑是非常可耻辱的, 所以通常亦名之日戮, 戮字原含有辱的意思, 训作辱也, 常与辱字
刑字相连, 曰戮辱。弃市之所以成为耻辱刑, 主要是由这种死刑的执行地点来决定的。在公共场所执行死刑, 受刑者作为人的尊严, 因为临刑前的绝望和恐惧、死后的狼藉和不体面被一览无余而消失殆尽, 成为人们嘲笑、鄙夷的对象。他在临刑前不仅感受到死亡的恐惧, 而且还要接受众人的唾弃, 感受到耻辱。对于面临弃市的人来说, 死亡已经不是最大的灾祸了, 最大的灾祸是伴随着这种死刑而来的强烈的耻辱。
由上述耻辱刑的种类即可看出,耻辱刑虽是一种刑罚,但又与中国传统文化的特点紧密联系在一起,饱含着道德礼教褒贬的意义。一方面,作为体现仁恕恤刑理念的耻辱刑,除少数刑罚兼有肉刑的性质外,绝大多数都是轻刑,它们或是作为贵族和高级官吏犯罪时的替代刑,或是作为生命刑、肉刑被减免时的候补刑,或是作为轻刑而单独使用。无论是哪种情形,客观上都减少了重刑使用的频率和机会,凸显出道德教化的意义。另一方面,在重面子、倡德治的中国古代社会,这一刑罚有利于从心理上预防和控制犯罪。耻辱刑正是借助于外部的力量使受刑之人自省,直接作用于罪犯的主观世界,以达到教化的目的。因此,以羞辱人格为主要处罚手段的这种耻辱刑之所以在中国古代社会法律制度中长期存在,并在惩罚、预防犯罪方面发挥重要作用,毫无疑问是与中国传统的耻感文化背景紧密相联的。
耻感文化是中国传统文化的重要内容之一。儒家和法家,都非常强调知耻的重要性。耻感文化是儒家文化的精髓之一。儒家强调:耻意识是道德的基础,羞恶之心,义之端也,并把礼、义、廉、耻称为四德,当作为人处世的根本。孟子又说:人不可以无耻,无耻之耻,无耻矣。他甚至认为,无羞恶之心,非人也。
我认为中国古人把耻感这种心理感受加以发掘、升华,使之成为一种文化积淀,对国人的行为和中国的文化产生了深远的影响,这种刑罚的目的是希望激活罪犯的耻辱感,使其感受到罪恶、耻辱进而对自身行为感到懊悔、自责并寻求宽恕、愿意赎回和补偿;同时,对其他人也有一种明显的警示作用。但这种耻辱刑只适合用于少部分人身上,试想一下,如果每个放罪人都带有耻辱的标记,那么对于大众来讲,这种刑罚的效力就将大打折扣,不会发挥出那么大的作用。
参考文献:
1. 朱勇主编:《中国法制史》,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8年版。
2.  尉琳:  来源:光明日报
3. 刘延芹;唐小城: 感耻文化与罪感文化之比较研究[J];安徽文学();200905
4.  杨鸿雁;对耻辱刑的理性思考[J];贵州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402
5.  吴平;我国古代的耻辱刑[J];中央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199602
法学院10级司法行政班中国死刑执行方式
朱天宝
119031015520012

版权声明:本站内容均来自互联网,仅供演示用,请勿用于商业和其他非法用途。如果侵犯了您的权益请与我们联系QQ:729038198,我们将在24小时内删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