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法理学视角看死刑的废除
【摘要】死刑的存在已有几千年的历史,随着政治文明的不断演进和发展,人民主权和人权原则在宪政实践中的核心地位日渐凸显。死刑制度也正在这一背景下经历着符合时代要求的变迁。本文从人道与人权、法理的视角来论证了逐步废除死刑的客观必然性。但是我国在理论和实践中还存在着诸多难以解决的问题。所以在实践过程中,应当逐步为死刑的废除创造条件。从轻刑化、轻量化直至达到废除死刑的目标。
【关键词】死刑;人权;法理
死刑是自古以来存在时间最长的一种刑罚,是直接剥夺犯罪者生命权的刑罚。伴随着人类历史的发展,在当代社会,死刑,作为刑罚制度的一种,探讨其存在或废止的根基,不得不从刑罚的本质出发。
一、死刑废除理论的提出以及相关学说
(一)死刑废除理论的提出
现代最早提出废除死刑的是意大利著名法学家切萨雷·贝卡利亚(Cesare Beccaria),在其著作《论犯罪与刑罚(On Crimes and Punishments)》中他宣称死刑不是一种权利,死刑是极不人道的和无效的。
(二)死刑废除理论的相关学说
社会契约论的最早代表人物洛克提出一个人既然没有创造自己生命的能力,就不能用契约或通过同意把自己交由任何人奴役,任其夺去生命。许多其他主张废除死刑的学者,还认为死刑在本质上是一种极不人道的刑罚,有悖社会的进化趋势,且死刑会助长人性的残忍,有碍善良、仁慈的人性培养。
二、从人权分析死刑制度的废除
中国死刑执行方式卢梭在他的著作《社会契约论》中阐述了“天赋人权”,“主权在民”等思想。按照卢梭的学说,每个人都应平等地享有“人”应当享有的权利。我们可以理解为,除了普通人的人权应当受法律保护以外,罪犯同样是人,也应具有不可剥夺的基本人权。而生命权,作为一切权利的前提,自然也应当被保障。
从维护人权的角度来说,犯罪人的生命和其他任何人的生命一样具有不可剥夺性。那是否维护犯罪人的生命权就意味着对被害人生命权的忽视呢?答案是否定的。首先,无辜被害者的生命权当然应该受到保护。如果对于剥夺他人生命的犯罪人没有惩罚的话,这必然是对被害人生命权的漠视,为了尊重被害人的人权,国家必须对犯罪人判处刑罚,但是难道只有死刑才能惩罚这种犯罪呢?人权绝不是仅仅依赖死刑来保护的,死刑绝不是我们唯一的选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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