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人道主义谈中国死刑的发展方向蒋文靓
Vol.33No.2
Feb.2012
第33卷第2期2012年2月赤峰学院学报(汉文哲学社会科学版)
Journal of Chifeng University (Soc.Sci )死刑,又称为生命刑或极刑,是国家对罪行极其恶劣的罪犯所适用的剥夺其生命的刑罚,它是所有刑罚当中最为严厉的一种。死刑早在中国的原始社会,甚至是更早的时期,就以同态复仇的方式存在,但是直到贝卡利亚在《论犯罪与刑罚》中首次提出废除死刑,死刑的存废问题才引起人们广泛的关注。
一、死刑到底是废还是存?(一)主存派
以康德的刑罚等量报应为代表的主存派从不同的角度出发,通过论证死刑的正当性和合理性来阐述死刑存在的必要。主存派认为,对于那些罪行极其恶劣的犯罪,没有什么刑罚比死刑更具有威慑力,更能满足正义的原则,更能让人产生恐惧感。因此,死刑的存在,对于预防犯罪、保护人民具有重要的意义,可以从根本上遏制人们犯罪。黑格尔指出:“报复虽然不能讲究种的等同,但是在杀人的场合则不同,必然要处死刑,其理由是,因为生命是人的定在的整个范围,所以刑罚不能仅存在于一种价值中———生命是无价之宝———而只能在于剥夺杀人者的生命。”[1]同时加罗法洛认为,只有采取一种对犯罪人肉体
消灭的方法,将其除出社会圈,剥夺其作为人的权利,才能从根本上遏制犯罪人再次犯罪,彻底实现刑法的特殊预防作用;根据人的一般理性,人们出于对生命丧失的恐惧,也会减少犯罪的发生。中国死刑执行方式
(二)主废派
贝卡利亚从社会契约论的角度出发,通过论证死刑的非正义性和非理性来阐述死刑存在的非必要性。贝卡利亚在《论犯罪与刑罚》中写道:“有谁愿意把自己的生死予夺大权给予别人操使呢?每个人在对自己做出最小牺牲时,怎么会把冠予一切财富之首的生命也搭进去呢?如果说已成为事实的话,它同人无权自杀的原则怎么协调呢?要是他可以把这种权利交给他人或者交给整个社会,他岂不是本来就
应该有这种权利吗?”边沁和菲利也提出死刑是可以被其他刑罚取代的不必要的刑罚方式。同时主废派还认为,死刑是一种不人道并且侵犯人权的刑罚方式,而在一个民主的国度里,人道和人权是其基本的保障。死刑的不人性,会给社会公众造成心理上的伤害,阻碍社会文明的进步。
二、死刑在中国存在的合理性
在中国,死刑的存废问题不单单是一个法律问题,更是一个社会问题。学术界从保障人权和人道主义层面深度剖析死刑废止的必要性,而普通大众从自身安全出发,希望国家可以加大对死刑的适用。基于我国现有的法律、文化和社会观念等因素,在一段时间内,死刑在中国的存在还是具有一定意义的。
(一)从政治方面来看
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构建是我国当务之急,而实现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目标和主要任务之一就是使社会主义民主法制更加完善,依法治国基本方略得到全面落实,人民的权益得到切实尊重和保障。可是由于我国处于并将长期处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日益增长的物质文化需求和落后的生产力之间的不可调和促使各类社会矛盾不断被激化,贪污贿赂型犯罪以及恶性的人身伤害型犯罪屡屡发生,普通民众反映强烈,人心惶惶,基于对自身的安全和利益保障的考虑,他们渴望能够将罪犯绳之以法,甚至加大死刑的适用,以保障自身安全和利益,实现社会安宁;他们期望用死刑的威慑力减少犯罪,并不断地完善社会主义民主法制,真正做到“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最终实现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构建。
(二)从文化方面来看
从法律的本质来说,它所要解决的许多问题都和复仇有关,复仇是法律的一种原始形态,法律是复仇的一种合法形式。但是,谁来复仇?依据什么来复仇?通过什么方式来
从人道主义谈中国死刑的发展方向
蒋文靓
(成都理工大学,四川
成都
610059)
摘要:
死刑,又称为生命刑或极刑,是国家对罪行极其恶劣的罪犯所适用的剥夺其生命的刑罚,它是所有刑罚当中最为严厉的一种。中国死刑的发展方向一直被学术界和普通民众所争论,今年《刑法修正案八》的推出以及药家鑫案的爆发,更是引起了激烈的争辩。本文结合学术界与普通民众对死刑的不同看法与观点,从人道主义出发,探讨死刑在我国法律当中的地位,希冀有助于我们全面认识中国国情下的死刑,更加准确地把握和克服其弊端,从而实现社会主义法制建设的快速发展。
关键词:人道主义;死刑;发展方向中图分类号:DF612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3-2596(2012)02-0053-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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