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大中国法制史名词解释、简答、案例小抄(排版)
.五听:五听是西周时期创立的审讯方式。就是采用察言观的方式进行审讯,进而判断受询者的供述是否属实的一种方法:“辞听”,通过观察,发现其言辞供述的虚假或矛盾;“听”,观察其面部表情的变化;“气听”,观测其呼吸及心跳的反常表现;“耳听”,观察其听觉的失常之处;“目听”,观察其眼神或目光的反映。
2.五刑:中国古代的五刑是五种刑罚的统称,可分为奴隶制五刑和封建制五刑。奴隶制五刑是指墨、劓(音易)、剕、宫、大辟。封建制五刑指笞、杖、徒、流、死。奴隶制五刑在汉文帝之前通行,文景时期改革刑制,标志着奴隶制五刑开始向封建制五刑过渡,封建制五刑在隋唐之后通行。
3.三赦三宥:三赦三宥是西周时期的刑罚适用制度。三赦指:对年幼无知的未成年人、年迈体衰的耄耋老人和有精神障碍的痴呆者等三种人的违法犯罪,除故意杀人的重罪外,可以免予追究刑事责任。三宥指:对不能正确识别犯罪客体的误伤、不能恰当预见行为后果的误犯,以及没有主观故意的过失等三种违法行为,可以给予减轻刑事责任的宽宥处理。
4.春秋决狱:又称“引经决狱”、“经义断狱”。是西汉武帝时期董仲舒等人提出的一种断狱方式,就是以儒家思想为断狱指导思想,要求司法官吏在审理案件的过程中,用儒家经典,特别是《春秋》一书的“微言大义”作为分析案情、认定犯罪的根据,并按经义的精神解释和使用法律,是封建法律儒家化的重要过渡形式。
5.秋冬行刑:中国古代将死刑的执行安排在秋冬两季进行的制度。这一制度源于先秦,受德刑时令学说的影响,该学说为汉代封建正统法律思想的理论根据,认为人们的任何行为都要符合天意,刑杀若不在秋冬进行会触怒天神而遭惩罚。同时,秋冬行刑制度也考虑了不误农时的因素。
6.亲亲得相首匿:创立于汉朝的刑法原则。指亲属之间可以相互首谋隐匿犯罪行为,不予告发或作证。至唐代时发展为同居相隐原则,扩大了相隐的范围。
7.八议:创立于曹魏时期的《新律》。所谓“八议”,即议亲(皇亲国戚),议故(皇帝故旧),议贤(德行修养高的圣贤),议能(才能卓越者),议功(功勋卓著者),议贵(高级权贵),议勤(勤谨辛劳者),议宾(前代国宾)。这八种特殊人物犯罪,不适用普通诉讼审判程序,司法官员也无权直接审理管辖,而必须上报皇帝进行决议,一般都能获得宽宥处理。这一制度使官僚贵族的司法特权逐步法律化制度化,充分体现了同罪异罚的贵贱尊卑等级秩序。
8.上请制度:创立于汉朝的刑法原则。就是在贵族官僚犯罪之后,一般司法官员无权审判,必须奏请皇帝裁判,皇帝可以根据犯罪者的具体情况——如和皇室的亲疏关系,现任官职的大小及功劳的大小等,来决定如何减免其刑法。其源于礼之等级名分,是“尊尊”、“贵贵”原则的体现。
9.存留养亲:创立于北魏律,就是祖父母或父母年迈,家中又无成年子孙或期亲近属进行赡养,该罪犯可以依法暂时不执行所判
徒,流,死刑,责成其回家尽孝,待为老人
养老送终后,再执行原来的刑罚,以体现儒
家所倡导的“亲亲”原则和孝道精神,是刑
罚制度开始走向儒家化的具体体现。
10.录囚:始于西汉时期的司法制度。是封
建时代皇帝或上级司法机关通过对罪囚的复
核审录,监督和检查下级司法机关的决狱情
况,平反冤狱及督办久系未决案件的一项制
度。这一制度对平反冤狱、改善狱政和统一
法律适用起了一定作用,也是古代实行审判
监督的一个途径。
11.九品中正制:即九品官人法,曹魏初年
创立。各地的州郡县都设置了大小中正官,
由这些大小中正官按照出身家世,道德行
状,才能大小等标准,将本地士人定为上
上,上中,上下,中上,中中,中下,下
上,下中,下下九等,提供给吏部作为选拨
任用官吏的参考依据。是由于人口流动过大
致使原“察举”制度难以实行而产生的。
12.换推制度:由唐朝确定的为防止审判官因
亲属,仇贤关系而在审判中徇私舞弊的审判
回避制度。凡主审官与当事人系五服内的亲
属或姻亲,系师生关系,曾为本部都督、刺
史、县令者以及此前有仇嫌关系者,均应换
推。另一种是同职连署连判的官员之间,如
果是大功以上的亲属,也应回避。
13.保辜制度:所谓保辜,即在伤害行为发生
后,确定一定的期限,限满之日根据被害人
的死伤情况,决定加害人所应承担的刑事责
任。在规定的期限内,伤害人可采取积极措
施,挽救被害人的生命,以减轻自己的罪
责。它一方面力争正确地认定加害人的法律
责任,使之罪刑相应;另一方面,要求行为
人对被害人采取积极的医疗措施,使之早日
康复以减轻自身的职责,这对减轻犯罪后
果、缓和社会矛盾起到了良好的作用。
14.直诉制度:西晋不断改进上诉制度,建立
起的一种诉讼制度,按照西晋的规定,要在
朝堂之外设置登闻鼓,允许有重大枉屈者击
鼓鸣冤,直诉中央甚至皇帝。这一制度加强
了上级司法机关对下级司法机关的检察监
督,有利于及时发现并纠正重大冤屈,同时
也促进了司法制度集权化。
15.死刑复奏:三国两晋南北朝时期,为了慎
重对待和处理死刑重罪,同时也为了加强皇
帝对答案要案的控制,开始逐步完善死刑复
奏制度,即死刑在核准以后、行刑之前,还
必须再次奏请皇帝批准,方可执行。只以制
度的形成和逐步完善,直接影响着后世的司
法审判制度及其刑罚执行制度。
16.鞫谳分司制度:即审讯与适用法律项分
开,由专职官员负责审与判的制度,是宋朝
审判制度的特。在这种制度下,两司独立
活动,不得互通信息、协商办案。其在一定
程度上防止司法官吏因缘为奸,保证司法审
判的公正。
17.会官审录制度:会官审录制度创建于明朝
洪武三十年,指对疑难重大案件以及死刑复
核案件进行会官复审。主要有以下几种形
式:三司会审与圆审、朝审、大审、热审。
这种制度有利于皇帝对司法活动进行控制与
监督,有利于避免或纠正冤假错案,因此被
统治者作为实行仁政的招牌。
18.秋审制度:是清朝继承明朝审制度,进一
步发展而成的复审各省死刑案件的一种制
度,因在每年秋季举行而得名。顺治15年
定制,每年霜降前由地方详审“秋决重
犯”,奏请定夺。康熙年间,朝审和秋审渐
趋一致。至乾隆时期,将秋审制度进一步规
范化,使之成为饶有特的死刑缓刑复核制
度。
19.摊丁入亩摊丁入亩就是把丁银按照土地亩
数平均分配到田赋中去,不再按人头征税。
这一制度,初行于康熙后期,雍正初年推
广,历时一百五十年完成。这项改革,不仅
简化了征税标准,减轻了劳动人民负担,而
且以法律形式废除了行之已久的人丁银,放
松了对劳动者的束缚,为工商业的发展提供
了自由劳动力。
20.领事裁判权指一国通过驻外领事等对处于
另一国领土内的本国国民根据其本国法律行
使司法管辖权的制度。战争后,清政府
和英国签订的《五口通商章程》开创了“领
事裁判权”的先例,使中国的司法主权受到
前所未有的践踏。
22.《九章律》:九章律是汉朝相国萧何主持
编纂的一部汉朝最重要法典,是汉律的核
心。其内容以李悝的《法经》为基础,吸收
了秦律中合乎当时统治需要的部分,除《法
经》六篇外,又增加了户律、兴律、厩律三
篇。作为汉代的基本法典,它不仅在当时对
社会的,政权的巩固起了重要作用,而
且对后世有很大的影响。
23.《魏律》:魏律又称新律,是太和三年由
司空陈等人参考汉律编纂的一部曹魏政权
的基本法典。魏律共十八篇,除沿用了汉代
《九章律》的《盗律》等五篇旧目外,又新
增《刑名》、《劫略》等十三篇内容。《魏
律》改《具律》第六为《刑名》第一,突出
了法典总则的性质与地位,精简“旁章科
令”增加法典篇目,确立了新五刑制度,标
志着肉刑已不再作为法定刑罚列入国家法
典,取得了很大的立法成就。
24.《晋律》:又称《泰始律》,经司马昭下
令由贾充、杜预等十四人对《新律》进行修
订,于晋武帝泰始三年完成,次年颁行天
下。它以汉律为基础,参考魏律篇章体例结
构,共二十篇,总结借鉴了《法经》以来的
立法经验,新增《法例》篇目,继续精简律
令章句,进一步改革刑罚体系,并开创了对
法律条文进行注解诠释的立法方式。是三国
两晋南北朝时期唯一一部通行全国的成文法
典,对后世立法活动产生深远影响。
25.《北齐律》:北齐律即为《齐律》,是由
封述主持历时十余年,于河清三年正式编定
的。共有十二篇法典体例,广为后世沿用,
并首创了《名例律》的总则篇目,进一步突
出法典总则的性质与地位。在三国两晋南北
朝各代立法活动中,北齐律立法水平最高,
立法成就最大,代表了当时的最高立法水
平,堪称此前立法技术与立法经验的结晶,
在中国古代立法史上占有重要地位。
26.《开皇律》《开皇律》是隋文帝于开皇三
年命苏威、牛弘在开皇元年编制的新律的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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础上以“去重就轻,删繁就简”的原则改定而成,体现了隋文帝的德治思想。法典编目条例包括名例、卫禁等十二篇五百条。《开皇律》确立了笞、杖、徒、流、死的封建五刑制度,并将“十恶”重罪正式列入《名例律》,贵族、官员法律特权扩大化。它在篇章体制、基本内容等方面总结了以往朝代的立法经验,使封建法典趋于定型,并为唐律提供了直接的蓝本。
27.《唐律疏议》《唐律疏议》是永徽四年唐高宗诏令“疏解”《永徽律》而制定的法典,时称《永徽律疏》,后称《唐律疏议》。现存版本由唐律律文和“疏议”组成,共十二篇,502条。其结构严谨,设置合理,律条简要,将律文与疏议有机结合起来,立法技术很高,是迄今我国历史上保留下来的最完整、最有影响力的封建法典。28.《宋刑统》《宋刑统》是宋开国第一部法典,于建隆四年由宋太祖命窦仪编订。体制上,其基本沿袭唐律,由十二篇213门组成,律文后加以疏议,再附以相关敕、令、格、式,并新增起请条开创中国古代刑律编纂新体例,在中华法律史上有重要历史地位。
29.《洗冤集录》《洗冤集录》为南宋宋慈所著的检验学著作。该著作对法医学鉴定、现场勘验所应注意问题做出了比较科学的论述。是中国最早的一部比较完整的法医学著作,也是世界上第一部法医学专著,广泛流传海外,是古典法医学代表之作,对世界法律文明作出巨大贡献。
30.《大明律》《大明律》是明太祖命人经三十年努力于洪武三十年颁行天下的法典,经反复修订,共有七篇(三十卷、460条,包括名例、吏、礼、兵、刑、户、工律)。其在精神上沿袭唐律,体例内容上则有其独创性。一改十二编传统,条理清晰,是条例简于唐律、精神严于宋律的封建法典。
31.《明大诰》《明大诰》是明太祖于洪武十八年至二十年间主持编订的法典,包括《御制大诰》《御制大诰续编》等共四编236条。主要内容有案例、新的重刑法令以及针对案例的训诫之词。作为重典治国的特殊产物,其规定了许多酷刑并以贪官污吏为重点打击对象。这种重典峻法只是特殊历史时期下的权宜之策,从长远角度看不利于缓和社会矛盾和维护封建统治的稳定,终止是历史必然。
32.《大清律例》《大清律例》完成于乾隆五年(1740年),从清初开始经历了近百年的修订完善,是清代立法的重要成就。《大清律例》在结构形式上和《大明律》相同,共分名例律、吏律、户律、礼律、兵律、刑律、工律等二十篇,后期用新增例的方式弥补律文的不足,是中国历史上最后一部封建法典,集历代之大成,律例所载,严密周详。
中国死刑执行方式33.《重大信条十九条》从1911年10月10日武昌起义爆发开始,全国革命力量迅猛发展,清廷大局已
几于瓦解,后又受滦州、娘子关兵变压迫,清廷于1911年11月26日颁布《重大信条十九条》。《重大信条十九条》是中国历史上第二个宪法性文件,从内容上看,他对皇权做出了诸多限制,皇帝传
统的内政外交、军备财政、赏罚黜陟等大权
分散转国会、内阁和司法机关,同时加强国
会的权利和监督作用,并扩大了内阁总理的
权利,有此规定了皇权、立法权、司法权和
行政权制衡原则。但是,《重大信条十九
条》阙略了臣民的自由平等权利,这种立法
倾向使其不得不归结为一种应急的“政治欺
骗”。
34.《钦定宪法大纲》《钦定宪法大纲》是中
国历史上第一部宪法性文件,由清廷于1907
年8月27日颁布。从结构上看,其包括十四
条“君上大权”和作为附则的九条“臣民权
利义务”两部分。以法律形式规定“君上大
权”,意味着皇权由法定,同时是中国法律
史上第一次明确规定了臣民的权利义务。从
内容上看,《大纲》以根本法的形式确认了
君主立宪制,从来源上看,《大纲》取自
《日本帝国宪法》和《普鲁士宪法》。
35.《大清刑律》大清刑律》是清末修律最主
要的成果,其在体例上打破了中国数千年来
诸法合体的传统形式,完全采用西方资产阶
级刑法的体例,是一部以近代资本主义刑法
原则为依据的单纯的刑法典,分为总则分则
两编。在内容上,《大清刑律》做出了更定
刑名、酌减死罪、死刑惟一、删除比附、惩
治教育等重大变革。
《大清刑律》后附五条“补教派”坚持要求
增加的《暂行章程》,凸显了维护封建伦理
纲常的性质。
36.《中华民国约法》1914年,袁世凯成立
约法会议,修订临时约法。袁世凯提出增修
临时约法大纲七项,旨在独揽大权,约法会
议按此大纲,拟定新约法草案。5月1日,
袁世凯公布《中华民国约法》。
《中华民国约法》共十章,六十八条。与
临时约法相比,有如下特点:实行总统集权
制;取消国会,代之以立法院;参政院地位
独特。
《中华民国约法》在制定程序上违反了
《临时约法》,违背了《临时约法》的基本
原则。它所确立的是大总统专制独裁的政治
体制。
37.《中华民国宪法》1923年,曹锟在贿选
成功后急于完成宪法,于是,其在贿选后五
日内,由国会将十年来议而未决的“宪草”
匆匆通过,并于1923年10月10日由曹锟公
布为《中华民国宪法》。
《中华民国宪法》共十三章141条。其基
本内容与特点:
1.中华民国的国体永远为民主共和国。
2.中华民国的政体以责任内阁制为基本精
神,但又包括总统制的部分内容。
3.规定了中央与地方的权限划分以及地方
自治制度。
《中华民国宪法》是中国历史上第一部宪
法,就宪法本身而言,其条文数较多,篇章
结构及条文间逻辑严谨,内容亦基本符合三
权分立的制衡原则及责任内阁制的基本精
神,在一定程度上反映了资产阶级反对个人
独裁,反对军阀专制,反对分裂,建立并巩
固资产阶级民主政治的要求。但由于制定宪
法的目的只在于是贿选合法化,制定程序又
是非正常的,这就使其进步意义完全被抵
消。1、质剂——西周时出现的买卖契约。
把两份买卖的内容写在一片竹简上,然后一
分为二。竹简有两种,长的叫质,用来买卖
奴隶或牛马;短的叫剂,用来买卖兵器或珍
异物品。
2、六礼——西周结婚的程序;包括纳采,
问名,纳吉,纳币,请期,亲迎,后来封建
社会基本上沿用西周的六礼制度。纳采指男
家请媒人去女家提亲,女家答应议婚后,男
家备礼前去求婚。问名指男家请媒人额外内
女方的名字和出生年月日。纳吉指男家卜得
吉兆之后,备礼通知女家,决定纺结婚姻。
纳征指男家向女家送聘礼,又叫纳市。请期
指男家选定婚期,备礼告诉女家,求其同
意。亲迎指新郎亲自去女家迎娶。六礼始于
奴隶社会,对后世影响很大,是包办婚姻与
买卖婚姻相结合的体现,并充满浓厚的迷信
彩。
4、《法经》——是战国时期魏文侯李悝总
结各国变法的经验而作的我国最早的一部粗
具体系的封建法典。共六篇,分别是盗、
贼、囚、捕、杂、具。对当时各诸侯国的立
法产生了较大影响。
5、以古非今罪——秦朝设立的罪名,就是以
过去的事例指责现实的各项政策和制度
6、亲亲得相首匿——允许一定范围的亲属
之间对于一定的犯罪可以首谋隐匿。汉律规
定,卑幼匿尊亲长,不负刑事责任;尊亲长
首匿犯死罪的卑幼,虽应处刑,但可以请求
减免,首匿犯一般罪的卑幼也不负刑事责
任。
7、官当——中国封建社会指官员犯罪可用
官品或爵位折抵徒刑和流刑的刑罚。《北魏
律》最先做此规定,隋律、唐律相继沿袭。
唐律规定,五品以上官可抵私罪”(因私事
或假公济私而犯的罪)徒二年,“公罪”
(因公事而犯的罪)徒三年;九品以上官可
抵“私罪”徒一年,“公罪”徒二年等。
明、清律无此规定。
9、宋刑统——宋太祖建隆四年编成《宋建
隆重详定刑统》,简称《宋刑统》。它是我
国历史上第一部刊版印行的封建法典。其条
文只是《唐律疏议》的翻版,变化之处在
于:增加“折杖法”;收集自唐末至宋初
150年间的敕、令、格、式中的刑事规范
209条附于律文之后;篇目仍是12篇、502
条,但在每篇下设有门,合计213门。
10、秋审——秋审是清朝的一种审判制度,
从明朝发展而来。清朝将朝审发展为两种,
即朝审和秋审。秋审的对象是复审各省上报
的被处以死刑的囚犯。秋审开始执行于顺治
十五年,首先要求各省的督抚将自己省内所
有被判处斩和斩监候(相当于现代的死缓)
案件和布政使、按察史会通复审,分别提出
四种处理意见: (1)情实。罪情属实,罪名
恰当,奏请执行死刑。(2)缓决。案情虽然属
实,但危害性不大者,可减为流三千里,或
减发烟瘴极边充军,或再押监候办。(3)可
矜。案情属实,但有可矜或可疑之处,可免
死刑,一般减为徒、流。(4)留养承祀。案情
属实、罪名恰当,但有亲老单丁情形,合乎
申请留养者,按留养案奏请皇帝裁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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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禹刑——是夏朝法律制度的总称。它虽然以禹命名,但并不是大禹所作,而是夏朝统治者制定的,为了追念其祖先而名为“禹刑”。文献记载,禹刑规定了五刑,共三千条。
12、读鞫——指秦汉时期审判终结作出判决后向当事人宣读判决书。
13、《中国土地法大纲》——解放战争时期中共中央于1947年10月10日公布施行。共十六条。彻底废除封建及半封建土地制度,实行耕者有其田,保护民族工商业的发展。
14、宫刑——奴隶制五刑之一。割掉男子的生殖器,破坏女子的生育能力。
15、禁榷制度——指中国封建社会国家对某些商品实行专卖的制度。
16、督察院——明朝的最高监察机关,唐宋时期称为御史台。
17、九刑——是指西周的九种刑罚。即在奴隶制五刑的基础上增加鞭、扑、流、赎四刑。
18、礼法之争——指在清末变法修律过程中,以张之洞、劳乃宜为代表的“礼教派”与以修订法律大臣沈家本为代表的“法理派”围绕《大清新刑律》等新式法典的修订而产生的理论争执。
19、《钦定宪法大纲》——由清政府制定,共23条,由正文“君上大权”和附录“臣民权利义务”两部分组成。它是中国历史上首部具有近代宪法意义的法律文件,用资产阶级宪法形式为君主专制制度披上合法外衣。
20、十恶——是封建法律规定的破环封建统治的十种最严重的犯罪,不得享有“议”的特权
21、凌迟——宋朝的刑罚制度,中国历史上最残酷的生命刑。
22、领事裁判权——外国侵略者与清廷在不平等条约中规定的一种非法特权。即凡在中国享有领事裁判权的国家,其在中国的侨民不受中国法律的管辖,中国司法机关无权对他们裁判,只能由该囤的领事等人员或没在中国的司法机构依据其本国法律裁判。23、奴隶制五刑——奴隶制国家最基本的五种刑罚,即墨、劓、刖、宫、大辟。
24、禁榷制度——指中国封建社会国家对某些商品实行专卖的制度。
25、龙风合挥——指太平天国时期的结婚证书,因证书上印有一龙一凤而得名。
26、重罪十条——始于《北齐律》,是指危及封建国家根本利益的十种最严重的罪名,隋唐所规定的“十恶”以此为基础形成。27、《袁记约法》——实际上是《中华民国约法》为了实现袁世凯的独裁,这部法律废除责任内阁制,行总统制,无限扩张总统权力,并废除国会,设立立法院。
28、《中华民国临时约法》——由南京临时政府制定颁行,共7章56条。它确认中华民国为民主共和国,建立“三权分立”政治制度,规定了人民的权利义务等内容。它同时对袁世凯专权进行了限制。它是中国历史上具有资产阶级民主共和国宪法性质的文件。29、兄终弟及——是中国古代出现的一种继
承制度,指的是兄长死后,其王位由弟弟继
承。
30、征辟——是汉朝对特定人才的任用方
式。分征召和辟举两种。
31、审刑院——是宋朝在皇宫内设立的司法
机关。凡大理寺审判的案件,经刑部复核
后,须送审刑院详议,再奏请皇帝批准。
32、《大清新刑律》——是中国历史上第一
部近代意义上的专门刑法典。分总则和分则
两编,并附《暂行条例》五条。
简述题:
简述秦至唐代法律形式的演变
答:秦法律形式的主要特征主要是多样化,
分为律、令、式、法律问答、廷行事。
与秦相比,汉代的法律形式更为规范和整
齐,其法律形式主要有律、令、科、比。
三国两晋南北朝时期,法律形式开始由汉朝
的律令科比向律令格式过渡,一是律令的分
化,二是科进一步的规范化,成为单行法
规,三是格逐渐取代科成为律的重要补充形
式。四是式逐步发展成为当时主要的法律规
范形式。
唐代律、令、格、式四种最基本的法律形式
定型。律是唐代的刑事法规,令是规定国家
制度的行政管理法规。格是具有特别法性质
的单行法规,式是中央国家机关具体的活动
细则。
宋代土地买卖的基本程序:
1.可能先进行“申牒”。(老师讲的)
2.先问亲邻,北宋之后只问有亲之邻,亲邻
均表示不要方可交易,若未问亲邻,三年内
有权赎回。
3.到官府印契,缴纳契税。
4.过割赋役。契约上写明标的的租税、役
钱,并由官府在双方赋税帐簿内改换登记。
5.离业。契约达成后,必须转让土地占有,
卖主必须离业。
清代对土地所有权的法律保护
1.一般土地所有权的保护。根据《大清律
例》盗卖,盗耕种,换易,冒认及侵占他人
田宅的行为按律治罪。如对土地产权有争
议,以印契为凭,或进行实地勘查。
2.对旗地所有权的保护。法律禁止旗民交
产,汉人不准典卖旗地,旗房。同时对已典
卖的旗地,由官府付一定地价,强制赎
回。
3.对宗族公有田宅的保护。即使是族内个人
的私有财产,在处分时也受到了一定的限
制。族人变卖产业,亲族具有优先购买
权。
4.对国有土地,矿产的保护。禁止隐匿,盗
卖屯田,矿山的所有权也属于官府,不得私
占私采。
列举并简释中国传统法律的特点。
“礼”和“刑”是两种社会规范,共同构成
中国古代法治文明基石,前者为指导性,强
行性规范,以道德教化、伦理感化为基本取
向。后者为禁止性、惩罚性规范,以刑罚制
裁、强制镇压为主要手段。二者互相补充,
相辅相成,共同完善了中国传统法律体系。
1、中国古代法律最初是通过中原地区各个
部族之间的兼并征服战争与联盟融合过程以
及宗教祭祀礼仪等社会活动产生的。具体表
现为“刑始于兵”和“礼源于祭祀”两条基
本途径。因而分别形成了礼和刑两种不同的
法律渊源,法治文明体系贯穿着礼刑并用原
则。
2、中国古代法律起源发生在以家族宗族组
织及其血缘亲属关系为纽带建立起来的早期
国家制度的基础上,因而与宗法等级制度紧
密结合在一起,具有显著的宗法伦理道德性
质。
3、中国传统法律与家族、宗族制度发展相
一致,以维护家族、宗族及国家等团体利益
与集体和谐为基本宗旨,法律突出强调的是
社会成员的服从义务,个体以及整个社会的
权利意识受到一定压制。故其刑事立法、行
政立法之类的公法体系异常发达,而民事立
法方面的私法体系相对滞后。
引礼入法,礼法结合;以人为本,明德慎
刑;权利等差,义务本位;法尚公平,重刑
轻民;恭行天理,执法原情;法自君出,权
尊于法;家族本位,伦理法治;以法治官,
明职课责;纵向比较,因时定制;统一释
法,律学独秀;诸法并存,民刑有分;立法
修律,判例为补;援法定罪,类推裁断;无
讼是求,调处息争。
简述西周的刑罚原则。
1、三赦之法:对未成年人、老人和有精神
障碍的痴呆者等三种人的违法犯罪除故意杀
人的重罪外,可以免于追究刑事责任。
2、三宥之法:区分故意与过失,惯犯与偶
犯等不同情形。
3、疑罪从轻惟赦制度:对犯罪事实或罪行
情节的认定以及定罪量刑又异议或争议的案
件实行从轻处罚或予以赦免的制度。
4、同罪异罚制度:指不同身份等级的人犯
同样罪行,所承担的法律责任不同,适用的
处罚结果也有别。
简述中国古代婚姻成立的基本条件
一,婚姻必须遵从“父母之命,媒妁之言”
二,婚姻实行“同姓不婚”原则,不同时期
还存在良贱不婚、不得娶逃亡妇女等限制。
三,婚姻必须履行“六礼”的聘娶程序,即
纳采、问名、纳吉、纳征、请期、亲迎。
四,达到成婚年龄,不同时期以身高划分或
以年龄划分。
五,经官府登记。
简述宋朝继承制度的变化
宋朝的继承制度沿用唐朝的规定,又针对
出现的新问题,增加了“户绝资产”、“死
伤钱财”等内容,形成了比较复杂、完善的
遗嘱继承制度。
1、一般遗产的继承:在诸子均分的基础
上,进一步明确了继承人的范围和继承顺
序,第一顺序为儿子、未婚女,第二顺序为
孙、守寡妻妾;
2、户绝资产的继承:户绝是指无男性子嗣
之户。宋规定了户绝资产的范围以及处分原
则,并确定了法定继承和遗嘱继承两种方
式;
3、遗嘱继承:北宋时遗嘱继承一般以户绝
为前提,南宋时私有观念加强,规定越来越
明确;
4、中外客商死后钱物的继承:宋规定比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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苛刻,但加强了对死亡客商的亲属继承权的保护,有利于促进海内外贸易的发展。
简述明代刑法的变化
一:加重处罚反逆大罪,对犯罪人及其亲属处罚更重,株连范围广且处罚不区分情节,一律作为罪大恶极的谋反处理。
二:严禁臣下结党和内外交结
明严禁臣下结党,还严禁宦官与后妃外戚干预朝政,严禁内外官交结
三:严禁官吏渎职与贪赃犯罪
为强化吏治,明通过一系列行政法规,明确官吏的职责权限,对于不能尽职尽责的官吏给予行政处罚,刑罚制裁
四:增设新的刑罚
明代沿用唐律的五刑制度,以笞、杖、徒、流、死为法定刑,但徒、流均附加杖责。充军刑得到广泛使用,五刑之外又增加了枷号刑,还有大量的法外酷刑,廷杖是明朝皇帝处罚大臣的一种特殊刑罚。
南京民国政府时期民商立法的特点
1.实行民商合一的编制体例。
2.吸收各国民法新体例与新原则,同时保留少量固有的民法制度,其中保护社会公益制度和保护弱者原则的确定受各国新民法原则影响最大。
3.进一步排除传统礼教对民法的影响,但仍保留部分礼教残余:排除传统礼教体现在亲属和继承两编。保留的部分封建性内容是:男女在权力上仍有不平等,父权的残余仍有保留,在继承制度上民法规定养子女对父母,养父母遗产继承只能是婚生子女的一半。
试论魏晋南北朝时期罪刑适用原则的儒家化答:魏晋以后,儒家经典的法律化和法律解释的经学化进一步扩大,立法活动掀起引礼入律的新高潮,具体表现在:
(1)、“准五服以制罪”的产生,是指九族以内亲属之间的相互侵害行为依据五服所表示远近亲疏关系定罪量刑。这一制度遵循儒家三纲五常的伦理道德标准,将儒家礼义原则引入刑事立法中,作为定罪量刑的重要依据,是罪刑适用原则儒家化的具体体现;(2)、“存留养亲”制度的出现,即罪犯的祖父母或父母年迈而又没有人赡养时,可暂时不执行刑罚,为老人养老送终之后再执行。这一制度体现了儒家倡导的“亲亲”原则和孝道精神,是刑罚执行制度开始走向儒家化的具体体现;
(3)、“重罪十条”制度的确立,即将直接危害社会等级和儒家伦理纲常等方面的罪名集中在一起,作为最严重的犯罪,规定了严厉的制裁内容。这一原则将儒家的伦理纲常礼数精神引入刑事法律内容,推动了礼应与律的进一步融合,加剧了法律制度的儒家化。
“峻礼教之防,准五服以制罪”的产生,“存留养亲”制度的出现,“重罪十条”制度的确立,是罪刑适用原则的儒家化的进一步发展。
简述明代司法制度的变化
答:(一)、司法机关的变化
中央司法机关由刑部、大理寺、都察院组成,合称“三法司”;地方建制为省、府(州)、县三级。于各州
县及乡之里社设立申明亭;
由于明朝采取了军户、民户分别治理的体
制,军户的诉讼与司法管辖由专门的军事司
法机关负责。
(二)、会官审录制度
明朝审判制度较前朝有较大发展,突出表现
在创设了一套会官审录制度,即对疑难、重
大案件以及死刑复核案件进行会官复审,主
要有三司会审与圆审、朝审、大审、热审。
(三)、厂卫干预司法:东西两厂及锦衣卫
从事侦缉、监视活动,直接参与司法审判,
自设特别法庭,使用法外之刑。
简述南京国民政府时期刑事立法的特点:
1、刑事特别法数量多,使用时间长,虽便于
政府严厉而迅速地惩治各种刑事犯罪,但也
破坏了刑法典的权威性、完整性、稳定性。
2、刑法典立法技术趋于完善,结构更趋合
理、科学。。
3、进一步革除刑法中的礼教内容,如刑法
适用男女平等、废除五服亲属制,但没有完
全清楚礼教对刑法的影响。
4、刑法典吸收了世界各国新的刑法理论和
刑法原则如罪刑法定原则、罪责自负原则。
简述中国古代离婚的理由、类型和限制
离婚的理由:
(1)七出:即西周至清末均有的七个休妻
的理由,主要包括:①不孝顺父母,属道德
沦丧;②无子,会使丈夫断绝后嗣;③淫
乱,将破坏伦理纲常秩序;④妒忌,影响夫
妻及妻妾之间的家庭关系;⑤有严重疾病,
影响丈夫或后代子孙健康;⑥多嘴多舌,影
响家庭和睦;⑦偷盗,则属背信弃义。
(2)义绝:即恩断义绝,具体指夫妻双方
有一方对另方一定范围内的亲属有殴、杀、
奸等行为而被强制离婚的形式。
离婚的类型:
包括强制和协议两种。强制离婚,指义绝或
七出离婚,协议又称和离,即双方自愿离
婚。
离婚的限制:
“三不去”,具体指①妻子无家可归;②为
公婆养老送终并服过三年大丧;③丈夫离婚
后由贫贱上升为富贵(糟糠之妻不下堂)。
简述汉景帝时期的刑制改革。
历史背景:封建制度逐步确立,改革刑罚制
度特别是废除肉刑的任务历史地落到了汉朝
统治者的身上。
主要内容:汉文帝用徒刑,笞刑和死刑以代
替黥,劓和斩左右趾三种肉刑。汉景帝减少
笞数,使肉刑在法律上基本为其他刑罚所取
代,文帝在废肉刑的同时,对劳役刑改革。
历史意义:顺应历史发展潮流,有利于保护
社会生产力,使我国古代的刑罚手段由野蛮
残酷变得较为人道,是由奴隶制五刑向封建
制五刑过渡的重要标志。
简述唐代的十恶重惩原则。
答:十恶是指谋反,谋大逆,谋叛,恶逆,
不道,大不敬,不孝,不睦,不义,内乱十
种直接危害封建统治的严重犯罪行为,唐代
因袭隋律,对十种犯罪予以严厉的惩治。表
现:1、凡是预谋者即构成犯罪。2、罪犯本
人一律处以重刑。3、株连亲属和知情不告
知情不追者。4、不可得到宽免,死刑必须
立即执行。
简述元代刑事立法的基本特
一、推行繁杂严酷的刑罚体系
①笞杖刑以“七”为尾数,徒刑附加杖刑;
②凌迟成为惩治严重危及统治秩序犯罪的常
刑;
③五行之外设立黥、劓等肉刑;
二、确立民族压迫的刑罚原则,将居民分为
四等,实行同罪异罚;
三、维护宗教僧侣的法律特权,“因俗而
治”,把宗教作为统治工具。
论述西周法律思想与立法活动
答:法律思想:1.“敬天保民”“明德慎
罚”“以德配天”“刑兹无赦”。西周吸取
商朝统治者单纯信奉天命的教训,发展为敬
天与保民并重,通过保民来获得天命。“明
德慎罚”则要求统治者以德教化民众,施行
仁政。
2亲亲、尊尊。亲亲就是以父权为中心的尊
亲属;尊尊就是要服从周天子及各诸侯国国
君。西周立法在很大程度上保留、强化了血
缘关系,并将血缘上的亲亲原则与政治上的
尊尊原则紧密结合起来,以血缘上亲疏、嫡
庶的标准来确定身份等级,分配权利义务。
立法活动:1周公制礼。西周初期,为建立
稳定的社会秩序,巩固王朝统治,周公进行
了大规模的治礼活动,在夏商礼制的基础上
制定了更为完备的《周礼》,其很多内容涉
及刑事、民事、行政及司法等方面的规则,
属于法律规则。
2吕侯做刑。西周中期,随着社会关系的复
杂化,社会矛盾的尖锐化,说明周初的九刑
以不能完全适应社会的需要,周穆王遂命司
寇吕侯制定《吕刑》,其通篇体现“明德慎
刑”的法律思想,具有重要历史地位。
论述明朝初年的立法思想与立法活动
答:立法思想:1重典治国。元朝覆灭的教
训、“刑罚世轻世重”的传统法律思想及明
初复杂的社会形势使明初统治者采取重典治
国的法律思想。洪武三十年的《大明律》比
唐宋法律苛重,但比初期法律轻。
2重视预防犯罪与法制宣传。明太祖令各地
“皆立申明亭”,将重犯姓名书写其上警示
民众。后制定《明大诰》并广做宣传。
3法贵简当,使人易晓。4重视以封建礼教约
束人民的思想行为。
立法活动:1历时三十年编订《大明律》
(参见名词解释)2编订御制《明大诰》
(参见名词解释)。内容上规定了《大明
律》中没有的严酷刑罚,明确将贪官污吏作
为重点打击对象3编订刑事法规《问刑条
例》4编订以行政法为内容的《明会典》
简述清末修律的历史背景和指导思想
政治背景:
战争后中国主权的丧失
1、由五口通商大臣到设立总理各国事务衙
2、由协定关税到总税务司控制中国的关
税,内政与外交
3、由领事裁判权到全面践踏中国的司法主
4、戊戌变法和义和团运动的失败和清朝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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运的危机
思想背景:
西方法律文化的输入与传统观念的更新,由盲目排外到中体西用,由维护三纲到批判三纲,由专制神圣到君宪、共和,由以人治国到以法治国,由司法与行政不分到司法独立,由以刑为主到诸法并重
指导思想:
1,西法与中法结合,务期中外通行。
“务期中外通行”是晚清修律的宗旨和最根本的指导思想,它通过沈家本等人论证和修律实践,得到了具体贯彻。
2,修律与研核法理结合
沈家本依然认识到法理学的昌明与法制建设的关系,并从变法修律的需要出发,探讨西方法理学,用以指导改革旧律,创建新章。3,修律与促进法治文明结合
清刑源于明律,但较之尤为严酷,因此沈家本力图通过改变刑律落后与野蛮的现状,促进法治文明
中华民国临时约法的制定,内容和意义
1.制定:1912年1月28日成立参议院于2月7日召开临时约法起草会议,着手起草临时约法。开始时采取总统制,由于革命党人对于袁世凯不信任而改为责任内阁制。在3月10日,孙中山公布《临时约法》。
2.主要内容:
1)规定中华民国的国体为民主共和国。
2)规定了中华民国的领土疆域。
3)首次规定了人民的权利和义务。
4)规定了中华民国的政体为责任内阁制。
5)规定了《临时约法》的效力与严格的修改程序。
3.意义:《临时约法》是中国资产阶级政权颁布的临时宪法。它在全国民众心中建立起来的明确而牢
固的民主共和信念,使任何独裁,复辟的企图都会受到民众的反对而无法实现。《临时约法》首创了资本主义的紧急制度,首次明确划定了中国的领土疆域,这些内容大都直接或间接被以后的宪法继承。从这个意义上说,《临时约法》在中国宪法史上具有开创性的贡献。
南京国民政府时期的立宪活动及其理论依据答:南京国民政府时期的立宪活动,在形式上主要有以下四个理论依据:
1、孙中山的“建国三时期”,即军政、训政和宪政三个时期。
2、“五权宪法”理论,该学说以权能分治原则为基础,将中国古时的监察、考试职能与近代的立法、行政和司法三权并立为五权,分别由国民大会选举出的五院行使。
3、平均地权、节制资本,即土地归公有,大力发展国家资本,避免私人资本垄断国民生计。
4、地方自治理论,即以县为自治区域单位,县内人民能直接选举、罢免官吏、创设制度及复决本县法律。省制定宪法,选举省长,但省不是自治区域。
主要立宪活动有以下三点:
(1)1928年制定《中华民国训政时期约法》基本内容包括:确立国民党一党专政体制;规定了以国
民政府主席为首的五院制政府体制;规定人民的各项民主自由权;规定了以发展国家资本主义为主的经济政策;规
定地方制度,县级自治。
(2)1936年制定《中华民国宪法草案》,
即“五·五宪草”。主要内容包括:确立五
院制与总统实权制的政治体制;在经济制度
上增加了平均地权和节制资本的内容;实行
县自治。
(3)1947年初公布《中华民国宪法》,主
要内容包括:缩小国民大会职权,推迟其创
制权、复决权的行使;政体上兼采责任内阁
制与总统制精神,实行总统集权;实行省、
县两级自治;实行“尊重条约”的外交政
策;经济政策取消了国家因紧急国防需要临
时管理或征收私人企业的条款,增加了“合
作事业应受国家奖励和扶助”的规定。
战国时期的立法指导思想?
(1)不别亲疏,不殊贵贱,一断于法。
(2)法者,编著之图籍,设之于官府,而
布之于百姓者也。
(3)行刑,“重其轻者”。
回答秦朝关于市场贸易管理方面的立法?
(1)出售商品要明码标价。
(2)为防止出售人贪污,要当着买主的面把
钱放进瓶子中,否则罚一甲。
(3)关于货币的比价和使用。秦朝的货币有
钱、金、布三种,在使用时要按照一定的
比价折合。
(4)有关度量衡的使用和管理。关于官吏每
年至少要检查校正一次度量衡。如果误差在
千分之四多,就要受罚。
简述国民党时期的特殊刑事法庭?
(1)为屠杀共产党人和爱国进步人士设立的
特殊审判机关。
(2)分两级:中央特种刑事法庭和各省特种
刑事法庭。
(3)特种刑事法庭所作的判决,不准上诉和
抗告。
(4)特种刑事法庭反映了法西斯专政的审判
制度。
4、何为坐嘉石?
(1)坐嘉石西周的刑罚,指对于有罪过但尚
不够判处徒刑的人,要给他们戴上刑具,强
迫他们在官府门外左侧的嘉石旁坐一定的时
间反省自己的罪过,然后把刑具去掉,由司
空监督他们服一定期限的劳役。
(2)坐嘉石的时间及服劳役的期限,根据罪
犯罪过轻重而有所不同。劳役期满,罪犯由
其居住地的负责人担保,即可被释放回家。
(3)坐嘉石类似于近世的拘役。
5、明代如何严惩贪官污吏的?
朱元璋出身社会底层,深知贪官污吏会激
起农民反抗,故严加惩治。具体方法如下:
(1)对贪赃官吏加重处罚;
(2)一般赃罪80贯处绞刑;
(3)监守自盗赃满40贯处斩刑;
(4)风宪官犯赃加重二等。
6、什么是马锡五审判方式?
(1)马锡五是陕甘宁边区陇东分区专员妆高
等法院陇东分庭庭长。
(2)他在审判中创造了贯彻司法民主的审判
方式。
(3)这一审判方式的特点是方便众,申诉
手续简便。
(4)深入众,调查研究。
(5)依靠众,正确判案。
(6)这一方式集中为一点就是充分的众观
点。
7.《中国土地法大纲》的主要内容
(1)规定土地基本任务是废除封建、半封建
性剥削的土地制度,实行耕者有其田制度。
(2)规定涂改须遵守的原则是依靠贫雇
农,团结中农,保护工商者,正确对待富
农。
(3)规定保护土改的司法措施。对一切对抗
或破环土地法大纲规定的罪犯,组织人民法
庭予以审判和处分。
8.邓析作竹刑
(1)春秋时期郑国人邓析公布成文法。
(2)将法律写在竹简上,便于携带。
(3)当时郑国的执政郑驷敞将邓析杀死,但
用了他的竹刑。
9.“十恶”
(1)最早规定在《开皇律》里。
(2)由“重罪十条”发展而来。是十种最严
重的犯罪。分别是:①谋反;②谋大逆;③
谋叛;④恶逆;⑤不道;⑥大不敬;⑦不
孝;⑧不睦;⑨不义;⑩内乱。
10.《中华民国临时约法》的主要内容
(1)确认中华民国是民主共和国。
(2)仿效欧美建立“三权分立”政治制度。
(3)具体规定了人民权利义务和保有财产及
营业的自由。
11.《中华苏维埃共和国宪法大纲》的主要
内容
(1)规定了苏维埃国家性质:“是工人和农
民的民主专政的国家”。
(2)规定了苏维埃国家政治制度是工农兵代
表大会。
(3)规定了苏维埃国家公民的权利和义务。
(4)规定了苏维埃国家的外交政策。
12.商朝的肉刑主要有哪几种?试简单说明
(1)墨刑。面颊刺字并涂以黑墨。
(2)劓刑。割掉鼻子。
(3)剕刑,也叫刖刑。断足。
(4)宫刑。割掉男子的生殖器官,破坏女子
的生育能力。
13.唐律的历史地位
(1)唐律不仅对唐朝封硅法制秩序的形成以
及保证经济的恢复、政治的稳定起到了重要
的作用,而且在漫长的封建法制发展的历史
中,处于承前启后的重要历史地位。宋朝、
明朝、清朝的法律受此影响非常明显.唐律
为唐以后的封建王朝的立法提供了样本,在
中国法制史上居于重要的历史地位。
(2)唐律对亚洲许多封建国家法制的发展,
也有重要的示范作用。朝鲜《高丽律》的篇
目、内容与唐律相似。日本的《大宝律令》
也以唐律为蓝本。越南李太宗元年颁布的(刑
书)也参用隋唐律。唐律作为中华法系的典型
代表.曾在历史上大放异彩,在世界法律发
展史上也占有重要的地位。
清政府立宪举措及对中国法律近代化的意义
(一)清政府立宪举措:
自1840年战争至1901年,清政
府面临列强蚕食中国的局面,于1905年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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