引渡制度
论引渡制度及在中国的适用
                                    (提纲)
一. 引言.由于世界贸易的发展和交通方式的变化,整个世界越来越成为一个紧密的整体,国家之间的联系也日益密切。同时由于各国之间的政治、 经济 、文化 、历史 、价值观等方面存在差异.跨国犯罪就成了一个各国所面临的重大问题。引渡作为一个古老的司法制度就是在这样的情况下得到了越来越多的重视和认可。
  改革开放以前,由于西方国家对中国的围堵和中国自身存在的问题,国际犯罪对于中国来说脊背上就不存在。引渡这一早在西方发达国家或者说在大多数国家得到认可和适用的有效解决国际犯罪中对罪犯进行惩罚的方式在中国就无从谈起了。改革开放以后,贪官外逃等职务犯罪人员负案外逃的国际犯罪也不可避免的出现,法学界也开始了对引渡制度的研究.而后引渡制度也开始了在中国事件中的适用。
参考文献:黄风  《中国引渡制度研究》  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  1997版  黄风  《引渡制度》 法律出版社
二  引渡制度的概念 起源发展以及在中国的发展现状
引渡制度是指“国家把当时在其境内的而被别国指控为犯罪或判罪的人应该国的请求,移交该国审判或处罚的行为” 。引渡的目的就是能使请求国对指控的人犯行使刑事管辖权。追究他的刑事责任或对他执行刑罚。这样,引渡又分为了诉讼引渡和执行引渡。
  同时,国际人口流动的增加,使得通常被追诉的人在犯罪时并不一定身在请求国的领土内,同时作为请求国的国家依据属地属人或国际法上的其他管辖权,有权对犯罪实行管辖。这样,引渡就变得不可避免。而引渡的主体是国家,是国家间的主权行为,引渡的对象从可引渡的对象讲,在不同的历史时期是有变化的。十八世纪以前,国家间所引渡的对象基本上是政治逃犯、 异教徒、 阴谋叛乱者、 逃兵等,引渡普通罪犯的情形几乎没有发生过,并且这种状况一直持续到十八世纪以前。但是引渡对象就人而言,又分为本国公民和非本国公民(包括第三国公民 无国籍人员)。但是现实状况是:有些国家根据属人原则而拒绝引渡本国公民,例如法国 、中国及其他国家的国内法或他们所缔结的引渡条约都明确拒绝引渡本国人。有的国家如英国和美国则坚持在没有相反规定的情况下,对被要求引渡的本国公民和其他人不作任何区别。
(二)引渡是一项古老的司法制度,最早的引渡可以追溯到公元前1280年,埃及和赫梯族签订的和平条约中就有相互遣返对方境内的罪犯的内容在十八世纪以后随着新航路的开辟以及欧洲资本主义发展带来的大量的跨国贸易,引渡政策得到了突飞猛进的发展。现代意义上的引渡制度逐渐开始形成,特别是在启蒙思想的影响下,现代引渡制度的一些原则如“政治犯不引渡”原则开始形成。在十九世纪三十年代,比利时制订了世界上第一部引渡法,此后的一百多年间,欧美各主要国家和部分亚洲国家纷纷制订了自己的引渡法。同时,关于引渡的国内立法又带动了多边引渡条约的发展,而这些多边引渡条约又明显带有鲜明的时代特征,如1933年的美洲国家间的引渡公约  1952年阿拉伯联合引渡协定。后来随着国际情况的变化,为了更加有效的打击跨国犯罪,一些国际公约中也开始出现了一些有关引渡的条款,如1990年联大通过了《引渡示范条约》 确定了有关问题的一般规则,2000年的《联合国打击跨国有组织公约》以及2003年的《联合国反腐败公约》都以开创性的条款调整引渡问题。
(三)引渡制度对于中国来说,可以说是舶来品。建国初,我国也有和邻国进行过一些引渡罪犯事宜,但是这些只是基于互惠和礼让原则的。引渡是作为一种国际合作或斗争的方式。改革开放以后,这种情况有所改变,但是仍然没有形成普遍的引渡制度。只是在近年来,随着我国改革开放的进一步深入和国际贸易的日益繁多,国际刑事案件的日益增加,我国才开始与一些国家签订了一些带有刑事司法协助的条约。但是实践中发现这些单纯的司法协助条约并不能有效地打击跨国犯罪。于是在二十世纪的最后十年里,我国相继与泰国等国家签订了双边条约,并且在2000年,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引渡法》从而使我国在开展国际引渡工作方面有法可依。中国死刑执行方式同时,国内学者也同步在对引渡制度在中国的适用展开了理论研究,也出版了一系列关于这方面的著作和论文。同时,这些著作和论文也为构建完善社会主义法学理论体系提供了宝贵材料。
二 中国引入引渡制度分析
(一) 引渡制度在我国实践中的体现。中国与外国开展引渡合作的历史虽然很短只有短短的二三十年,但是发展却十分迅速。目前已与几十个国家缔结了双边引渡条约。特别是在2000年12月28日,全国人大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引渡法》被认为是二十世纪最后一年我国颁布的国际法有关的一部重要法律。该法是我国解决引渡问题最重要的单行法律,是对我国引渡制度发展几十年的肯定和总结,是对我国签署的双边引渡条约 缔结或加入的涉及引渡活动的国际公约中所含原则和内容的体现和归结。反映了当前全球引渡立法的大趋势,弥补了长期以来我国在国内立法中没有专门引渡法律制度的空白。
  同时,中国与国外也进行了许多卓有成效的引渡合作,并且正在就一些疑难的引渡案件进行磋商。例如2002年12月中泰双方密切合作,依据两国间引渡条约的有关规定,将广东省中山市检察院立案侦查的挪用公款数亿人民币,潜逃至泰国的犯罪嫌疑人陈满雄、陈秋国引渡回中国,成为中泰两国检察机关打击跨国经济犯罪的成功范例。2012年5月,中老双方密切合作,依据两国的双边引渡条约有关规定,将中国警方立案侦查的湄公河惨案嫌疑人并且在老挝被捕的大毒枭糯康引渡回中国,成为中国与外国引渡合作的又一成功范例。
二  引渡制度在中国适用的可行性
首先必要性,众所周知,改革开放以前,中国并没有与国外签订任何性质的司法援助协定,也没有这方面的立法。但是结合我国改革开放的国策和国际司法领域合作的大趋势来看,有必要建立引渡制度的。而现实的状况也要求我们未雨绸缪,必须建立自己的引渡制度。
其次,我国刑法规定了对中国公民在外国和外国人在外国对中国公民犯罪者也应该适用中国刑法进行惩罚。这就意味着中国是根据属人原则从而对此种犯罪拥有管辖权,而且在对其审判时适用中国刑法。但是如果上述犯罪在犯罪后未进入中国领土或逃往第三国,那么要想对犯罪者进行审判和惩罚就只能首先将其引渡回国。否则,我国刑法的规定就会落空而无法执行,国家利益就无法维护。同时,我国加入的多个旨在制裁国际犯罪的国际公约赋予了我国享有的管辖权也需要引渡条约来实现。没有引渡条约,实现引渡比较困难,特别是当一些国家把条约存在作为引渡前提条件时更加无法引渡。因此,引渡制度的建立就顺理成章,只有这样才能更好的执行我国刑法,以维护国家利益,才能使我国在一些国际公约中享有的管辖权得以行使,更好的打击跨国犯罪。
三.我国引渡制度的不足和完善
(一)我国在引渡方面所面临的问题,总体而言是人权问题、死刑犯问题、公平审判问题以及国际条约自身的缺陷。
1.在人权和死刑犯问题上。由于死刑犯问题往往与人权问题密切联系,因此在这里我们将它们一并阐述。现代引渡法发展的一个重要方面就是在引渡法中引入人权保障的概念。在二十世纪五十年代以前,各国的引渡法很少规定有关人权保障的内容。自从1948年世界人权宣言颁布以来,人权保护越来越成为国际社会的一个重要目标。欧洲人权公约、非洲人权和民族权宪章、美洲人权公约等地区性的人权保护公约也相继诞生。在一些国家的引渡立法中同样把寻求庇护权、不受酷刑权、不受侮辱权作为重要内容规定在其中。尽管人权保护也是我国宪法和法律的一项重要任务。在宪法中也有具体规定。但是,我们在死刑方面一直受西方国家的诟病,从而指责我国的人权问题,并借机宣扬他们的价值观。我们也应该看到我国的国情决定了废除死刑仍然是一件遥不可及的事情,在短时间内我国只能保留死刑。死刑仍然是我国的重要刑种,是我国打击犯罪的一种重要惩罚方式,这与世界大多数国家废除死刑形成了鲜明对比。中国不仅是剩下保留并执行死刑的79个国家或地区之一,而且不论在刑法中所规定的死刑罪名还是实际适用死刑的数量,都居于这些国家之首。因此在我国在对外谈判签订引渡条约和双边引渡实践的过程中都会遇到如何处理“死刑
不引渡”的问题。这个问题不仅是我国在对外谈判签订引渡条约的一个不可回避的问题,而且在不少案例中也直接制约了我国与相关国家签订双边引渡条约。
2.在公平审判问题上。引渡从含义上可以看出其是一个跨国诉讼,目的就是确保犯罪人不受世界任何国家的庇护,从而对其进行审判和惩罚,以维护本国法律的尊严。而公平审判则是近些年来引得制度的一个基本条件,其目的就是确保犯罪人可以得到公平公正的审判,从而保护人权。尽管我国近些年法制建设取得了十分巨大的成就,初步建立了中国特社会主义法制体系,初步实现了有法可依,同时难以避免还有不少问题。但是一些国家常常拿老眼光看中国,对中国存有政治偏见,以偏概全。护士我国法制建设所取得的成就,并常常拒绝中国的合理引渡要求例如前几年加拿大就拒绝引渡中国所通缉的赖昌星、美国拒绝引渡李红志。这些集中反映了他们对中国司法状况的陌生和不了解。
3.国际条约的缺陷。国家间引渡的根据是国际法和国内法。从国际法角度讲,引渡的依据是国际条约的规定。但是国家间如果没有订立引渡条约,他就没有义务将某人移交给别国,因为国际法并未加诸各国普遍的引渡义务。因此,引渡条款并不是强制条款。引渡的进行和完成当然也就离不开相关国家的首肯。同时,由于各国对国际条约与内国法的效
力优先问题存在争议。有不同的立场和看法;被申请国在决定是否引渡的问题上具有相当的独立性。再加上其他诸如政治考虑、文化差异等因素的影响,就给我国的引渡工作造成了不小的困难。
  此外,与我国签订双边引渡条约的国家范围小,而且罪行范围狭窄;很多与我国有密切政治经济联系的国家和地区并没有签署条约,与我国签署条约的国家多是属于友好邻邦的东亚和东南亚以及前苏联和东欧等前社会主义国家,这些国家并不是我们进行引渡的主要对象国。这些又造成了我国在引渡实践中的尴尬和不堪。
(二) 我国印度制度的完善
世界各国也有与我国在引渡问题上面面临的困境相似的情况。我们要给予国情进一步推动我国的对外引渡合作,建立符合国际惯例同时具有中国特的引渡制度。
1. 积极缔结双边引渡条约,特别是加快与西方国家签订双边引渡条约。西方国家目前与我国具有十分密切的政治经济联系,而且中国是西方国家最大最集中的海外投资地,而西方国家也是中国的主要贸易对象;此外,这些年来,我国犯罪分子实施犯罪后逃往外国的事情
屡有发生,特别是一些贪官,他们大多选择逃往与中国没有双边引渡条约的西方国家诸如加拿大、美国等。这也是我国目前司法实践中的重大难题。同时由于中国迟迟没有废除死刑,也没有在签订双边引渡条约的时候明确宣布“死刑犯不引渡”,使得西方国家屡屡在引渡方面给中国设卡,并趁机干扰中国司法主权。笔者认为,中国可以与西方国家签订双边引渡条约的时候欲破“死刑犯不引渡”原则所造成的瓶颈,放弃死刑。相对于贪官迟迟不能绳之于法以及中国在和西方国家的引渡实践中的困难和现状,适当的牺牲一下司法独立,利大于弊。有利于促进我国引渡实践的发展和维护我国的法律尊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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