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理学如何为中国的法治实践提供服务
作者:汤思芹
来源:《大东方》2017年第04期
作者:汤思芹
来源:《大东方》2017年第04期
摘 要:近日,因2013年发生的河北村民使用钉杀死村委会主任一案,被最高院以故意杀人罪核准死刑立即执行,引起了社会的广泛关注。刑法中规定,因民间纠纷引起的故意杀人案,应当慎用死刑,故笔者认为本案死刑的适用严重违反了法律规定。从法理学的角度来说,意味着法的功能已经发生了失衡,在此背景下,本文将从法的价值角度进行分析,着重探讨价值冲突的表现,并从法的正义性与适当性的层面进行推论,从本案出发,提出一些自己的看法。
关键词:法的价值;价值冲突;表现形式
2013年,在河北一村民贾敬龙即将举行婚礼不到20天前,该村村长却了他精心布置的新房,后来也没有归还本应偿付的补偿款。在备受屈辱、投诉无门的情况下,贾敬龙杀死了村长,而之后曾要自首,却因被围殴致伤而自首未成。本案经过一审二审,于近日,最高法院复核批准了该案的死刑判决。该判决一出,即刻引发社会的广泛关注,各界专家学者
、律师等从网络等各类媒体向社会发布不应该核准死刑立即执行的判决,张千帆教授甚至向社会发文声称废除死刑,从贾敬龙案开始。
一、法的价值及其主要表现形式
法的价值又称为法律的价值。法的价值种类主要有三种,即自由、秩序、和正义。正义强调的是社会生活中主体的平等和公正。正义是法的基本标准。“任何值得被称之为法律制度的制度,必须关注某些超越特定社会结构和经济结构相对性的基本价值”。在张文显教授主编的《法理学》一书中,将“法律价值”概括为如下三种使用方式:第一指称法律在发挥其社会作用的过程中能够保护和助长哪些价值,如人权、秩序等。这个意义上可称之为法律的“目的价值”;第二指称法律自身所应当具备的值得追求的品质和属性,如法律应当逻辑严谨,而不应当自相矛盾等。这个意义上可称之为法律的“形式价值”;第三是指称法律所包含的价值评价标准。他认为法的目的价值、形式价值和评价标准三种成分构成了法的价值体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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