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我国社区矫正制度的建立和完善
论我国社区矫正制度的建立和完善
作者:王珺
来源:《现代交际》2013年第04
        [摘要]在宽严相济刑事政策和恢复性司法理念的要求下,我国社区矫正工作经历了从无到有、从弱到强的发展道路。在试点摸索、推广适用的过程中,我国目前社区矫正尚存在立法缺位、认识不清、体制机制不健全等诸多问题。在国家扩大适用社区矫正措施的背景下,从加强立法、提升认识、健全工作机制等方面建立和完善符合我国实际的社区矫正制度实有必要。
中国死刑执行方式        [关键词]社区矫正 非监禁刑 社区矫正法 矫正机构
        [中图分类号]D926.8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5349201304-0014-02
        刑罚目的是罪犯人格改造并使之再社会化,不再是简单的报复和惩治罪犯,已经成为现代法治社会的共识。目前,社区矫正作为与监禁刑相对的刑罚模式,具备后者不可比拟的优越性,已逐渐成为西方国家占主导地位的行刑方式,是刑罚体制改革的大势所趋。社区矫正
不是司法发展浪潮中一朵稍纵即逝的浪花,而是司法价值重塑和法律正义观念更新的现实产物。
        它发挥着修复犯罪破坏的社会关系、恢复公正正义、促进社会和谐的巨大作用。虽然我国社区矫正起步相对较晚,但是在发展规模和速度上丝毫不逊。不可否认,我国社区矫正尚存在诸多问题。在国家扩大适用社区矫正措施的背景下,建立和完善符合我国实际的社区矫正制度实有必要。
        一、我国社区矫正的发展
        (一)观念的成型
        虽然,我国历史上没有提出社区矫正的观念和理论,但是,历代刑罚制度中均包含了社区矫正的内容,如唐朝的留养承祀权留养亲等。留养承祀就是对于被判处死刑的罪犯,若父祖老疾,无人奉养,可以不执行死刑,留其奉养父祖。权留养亲是指被判处流刑的罪犯,若父母老疾无人应侍,家无戚亲成丁的,可不必执行流刑,免于流配。明朝还规定:妇人犯罪,除奸及死罪外,责付本夫收管,其无夫者,责付有关亲属或邻里保管。
        自从清末民初,缓刑、假释等刑罚制度从西方引入到中国,社区矫正实践先于社区矫正观念出现在社会公众视野中。1979年颁布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明确规定:管制、缓刑、假释以及监外执行的罪犯,在公安机关和众监督下进行改造。
        社区矫正是舶来品,是西方国家首先推行并完善的一种刑罚执行制度。以前,在我国法律上没有出现过社区矫正的字眼。从20028月上海市徐汇区斜土街道等率先开展社区矫正试点,到2011225日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九次会议审议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八)》,明确规定了对判处管制、缓刑以及假释的罪犯依法实行社区矫正,再到2012110日、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联合出台《社区矫正实施办法》,明确规定社区矫正是指将符合社区矫正条件的罪犯置于社区内由专门的国家机关在相关社区团体和民间组织以及社会志愿者的协助下在判决裁定或决定确定的期限内矫正其犯罪心理和行为恶习并促进其顺利回归社会的非监禁刑罚执行活动。我国社区矫正观念的形成,经历从无到有再到完善的渐进过程,深刻反映出我国社区矫正发展的自身特点。
        (二)我国社区矫正的试点和推广
        20015月,河北省石家庄市长安区人民检察院向涉嫌盗窃的未成年人黎明(化名)下达社区服务令,要求其到社区进行无薪社会服务两个月。这被认为是开创了我国大陆地区社区矫正的先河。20028月,我国率先在上海市徐汇区斜土街道、普陀区曹杨新村街道、闸北区宝山路街道开展社区矫正试点。2003710日,北京、上海、天津、江苏、浙江、山东6省市成为全国首批社区矫正试点省市,明确社区矫正适用于被判处管制的、被宣告缓刑的、被暂予监外执行的、被裁定假释的以及被剥夺政治权利并在社会上服刑的罪犯。20045月,司法部颁布《司法行政机关社区矫正暂行办法》,对社区矫正工作的机构人员及其职责、社区矫正措施等工作作了详细具体的规定。20051月,社区矫正试点扩大到河北等12省区市。自社区矫正工作试点以来,社区矫正工作体系和保障机制基本形成。截至20129月,社区矫正工作已在全国31个省(区、市)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的341个地(市)、2784个县(市、区)、38637个乡镇(街道)开展,占比分别达98%97%94%。自20037月开始试点社区矫正工作以来,同期,全国各地已累计接收社区矫正人员105.4万人,累计解除矫正58.7万人。社区矫正人员在矫期间的重新犯罪率一直保持在0.2%这一较低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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