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工作报告...
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工作报告
文章属性
【公布机关】
【公布日期】1983.06.07
【分 类】工作报告
正文
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
  关于工作报告的决议
  (1983年6月21日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通过)
  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批准江华院长所作的《工作报告》。
  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六届全国
  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工作报告
  1983年6月7日在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上
  (院长 江华)
各位代表:
  我完全同意彭真副委员长的开幕词,完全同意赵紫阳总理的政府工作报告。
  一九七八年二月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以来,我们国家的政治经济情况发生了巨大的变化。在中国共产党十一届三中全会的路线指引下,党和国家已经在指导思想上完成了拨乱反正的艰巨任务,工作重点已经转移到社会主义现代化经济建设上来,实现了历史性的伟大转变。国民经济走上了稳步发展的健康轨道,国家团结的政治局面日益巩固,社会主义民主得到了恢复和发展,社会主义法制正在逐步健全。所有这一切,使我国出现了建国以来少有的政治经济好形势。在这五年里,人民法院在组织上、工作上得到
了充实、加强、健全和发展,走上了实事求是、依法办事的正确轨道,各项工作取得了显著的成绩。现在,我就五年来各级人民法院所做的几项主要工作,作一简要的报告。
  一、召开第八次全国人民司法工作会议,深入揭批林彪、江青反革命集团“砸烂公检法”、破坏人民司法工作的罪行。十年内乱期间,林彪、江青反革命集团疯狂地推行“砸烂公检法”的罪恶勾当,搞垮了人民法院的组织机构,摧残了司法干部队伍,破坏了社会主义法制。一九七八年四、五月间,召开的第八次全国人民司法工作会议,清算了林彪、江青反革命集团的罪行,并且初步总结了建国以来人民司法工作的一些行之有效的好经验,提出要尽快地恢复人民司法工作的优良传统。会议以后,全国各级人民法院认真传达贯彻这次会议的精神,联系实际,深入揭批林彪、江青反革命集团,清除流毒和影响,这对人民法院工作开始拨乱反正,起了促进作用。
  二、解放思想,排除干扰,坚决复查纠正“文化大革命”期间判处的冤、假、错案。第八次全国人民司法工作会议,提出了按照“全错的全平,部分错的部分平,不错的不平”的原则,复查纠正冤、假、错案。从一九七八年下半年以来,通过召开会议、发出文件、检查案件、选编案例等方式,大力推动复查工作的开展。全国各级人民法院在党的十
一届三中全会精神指引下,坚持实事求是、有错必纠的原则,逐步把复查工作广泛而深入地开展起来。到一九八一年底为止,已复查了“文化大革命”中判处的刑事案件一百二十万件,按照中共中央有关的政策规定,改判纠正了冤、假、错案三十万零一千余件,涉及当事人三十二万六千余人,使一大批受林彪、江青反革命集团迫害的人昭雪了沉冤,重见了天日。大量的生动事实证明,复查纠正冤、假、错案,是对林彪、江青反革命集团祸国殃民的罪恶活动的有力揭露和控诉,是拨乱反正的重要组成部分,对于治愈十年内乱给人民造成的巨大创伤,对于促进团结,调动一切积极因素同心同德搞四化,都起到了很大的积极作用。
  目前,复查纠正“文化大革命”中冤、假、错案的工作虽已基本结束,但是各地都有一些遗留问题需要处理;还有一些重大、疑难的案件没有复查;已经复查的案件当中,也有一些该纠正未纠正的,或者纠正不彻底、留了尾巴的,或者善后工作不落实的。“文化大革命”前判处的刑事案件,由于受当时认识的限制或工作中的失误,在某些方面也发生了一些冤、假、错案。对这些历史遗留下来的冤、假、错案,各级人民法院在这几年内通过处理申诉案件,已经改判纠正了一些,有的正在复查纠正。我们正在督促各级人民法院采取有效措施,继续认真抓紧抓好这项工作,务必把一切经人民法院判决的尚未平反纠正的冤、假、
错案坚决平反纠正过来。
  三、依法审判林彪、江青反革命集团案主犯。根据五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六次会议决定,特别法庭于一九八0年十一月二十日至一九八一年一月二十五日,依法审判了林彪、江青反革命集团案十名主犯。这次审判,以大量确凿的证据,充分揭露了林彪、江青反革命集团的严重罪行,判处主犯江青、张春桥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对其他八名主犯也分别判处了适当的刑罚。这一严正判决伸张了正义,教育了人民,调动了广大众的社会主义积极性,促进了政治上的进一步团结。这次审判,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严格划清了刑事犯罪和政治错误的界限,是依法办案的一个范例。这次审判,全国先后有六万多人次旁听,新闻、报纸、广播、电视作了充分的报道,使亿万人民受到了一次普遍生动的法制教育。
  今年一月二十五日,罪犯江青、张春桥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期满。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江青、张春桥在死刑缓期执行期间的表现进行了审查,查明江青、张春桥在死刑缓期执行期间无抗拒改造恶劣情节,经审判委员会决定,依法裁定:对原判处罪犯江青、张春桥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减为无期徒刑;原判处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
  一九八二年以来,上海、北京、四川、湖北、江西、云南、浙江、辽宁等地高、中级人民法院分别对江青反革命集团在该地的一批骨干分子依法进行了公开审判,判处了适当的刑罚。中国人民解放军军事法院也对林彪反革命集团在军内的骨干分子依法进行了公开审判,判处了适当的刑罚。到目前为止,审判林彪、江青反革命集团案的历史任务已经完成。
  四、依法惩办反革命犯罪分子和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刑事犯罪分子,维护社会治安,保障国家和人民的利益。据统计,从一九七八年一月到一九八二年十二月,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共审结一审刑事案件九十三万九千余件,二审刑事案件十五万七千余件,处理刑事申诉案件一百二十八万九千余件。审结刑事上诉、再审、死刑复核、类推案件二千九百四十四件,处理刑事申诉来信六十三万八千六百余件,接待刑事申诉来访十五万五千一百余人次。
  现在,国内政治情况已经发生了根本变化,阶级斗争已经不再是我国社会的主要矛盾,百分之九十九以上的人口都属于人民的范畴。当然,阶级斗争还将在一定范围内长期存在,并且在某种条件下还有可能激化。变化了的政治情况在人民法院受理的刑事案件上有明显
的反映。反革命案件大幅度下降,一九八二年只占刑事案件总数的百分之零点五。在普通刑事案件中,一般的刑事案件占大多数,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刑事犯罪案件占少数,但危害极大。从犯罪分子的构成来看,建国初期大多数是敌对阶级分子和旧社会的渣滓,现在绝大多数是劳动人民及其子女。在杀人、爆炸等重大案件中,因人民内部矛盾得不到及时的解决而引起犯罪的,在不少地区占百分之八十左右。这些情况说明,人民内部犯罪已成为危害社会治安的主要问题。
  针对以上情况,我们在刑事审判工作中,坚持执行了党和国家规定的打击少数、争取教育多数的方针和惩办与宽大相结合的政策。根据城市治安会议精神,对于少数杀人、抢劫、、爆炸、放火等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犯罪分子,尤其是这几类罪犯中的惯犯、教唆犯和共同犯罪的首要分子,坚决依法从重从快惩处,对其中极少数罪大恶极、情节特别严重的罪犯,依法判处了死刑,从而沉重地打击了犯罪分子的嚣张气焰,保护了人民的利益。对于大多数其他的刑事犯罪分子,分别罪行大小、情节轻重,依法适当判处;对可判刑可不判刑的,不予判刑,由公安部门收容劳动教养,或者交由工厂、街道、学校或家长进行帮教,促使他们向好的方面转化。对青少年失足犯罪的,立足于教育、感化、挽救,依法从宽处理。各地人民法院还通过审判活动,积极参与对社会治安的“综合治理”,主要是进行
法制宣传,教育众自觉地遵守法律,并敢于同违法犯罪分子作斗争;开展司法建议,帮助有关单位健全规章制度,堵塞漏洞,预防犯罪。这些做法,都收到了良好的效果。
  人民法院通过刑事审判工作,有效地发挥了对敌专政和保护人民这两方面的职能,在争取社会治安根本好转的斗争中,起了积极的作用。
  五、中国死刑执行方式严惩严重破坏经济的罪犯,保障社会主义经济建设的顺利进行。近几年来,我国实行对外开放、对内搞活经济的政策,取得了显著的成效,但是,在经济政治生活中还存在一些问题。贪污、受贿、走私、投机、盗窃公共财物等严重破坏经济的犯罪活动明显增加,在少数地区、少数人员中还相当猖獗。去年以来,各级人民法院认真执行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打击经济领域中严重犯罪活动的决定》和五届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严惩严重破坏经济的罪犯的决定》,把审判经济犯罪案件作为重要任务来抓,特别是集中力量抓紧处理大案要案。据统计,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和铁路运输法院在一九八二年内共审结各类经济犯罪案件三万三千二百六十五件,依法判刑的罪犯有三万七千一百二十三人。罪犯中,非法所得万元以上的一千八百六十二人,原为国家工作人员的六千一百一十五人(其中县级干部五十三人,地级干部二人)。对于非法所得数额巨大、情节严重的罪犯,各地
人民法院依法从严惩办,判处了重刑,个别情节特别严重的判处了死刑。如原中共广东汕头地委政法委员会副主任王仲,在一九七九年下半年至一九八一年五月任中共海丰县委书记期间,利用领导、指挥缉私工作的职权,贪污侵吞大量缉私物资,索贿受贿,总计折合人民币六万九千七百余元,数额巨大,犯罪情节和危害后果特别严重,被依法判处了死刑。王仲被处决后,广大干部、众拍手称快,表示坚决拥护人民法院的严正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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