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资格刑存在的困境及完善探究
我国资格刑存在的困境及完善探究
【摘要】资格刑是剥夺犯罪人享有或行使一定权利资格的刑罚。本文对资格刑存在的弊端进行研究分析,提出完善资格刑的的立法举措,以便更加完善我国资格刑体系。
【关键词】资格刑;建议;完善
作为刑罚体系中的一项制度,资格刑在惩罚犯罪、维护社会秩序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随着社会的发展进步,轻刑化的理念更深入人心,因此,资格刑预防犯罪的功能也愈加明显。为了能充分发挥其作用,更好的服务中国法律实践,应当对资格刑进行研究。
一、资格刑的概念
对资格刑概念的界定是研究资格刑的基础。目前,比较通行的资格刑定义有名誉刑说、能力刑说以及权利刑说三种。名誉刑说起源于罗马法,指剥夺犯罪人的名誉,包括荣誉称号、学位称号、奖章等名誉;能力刑说指剥夺犯罪人享有的公权能力的刑罚,主要指剥夺权利能力;权利刑说则指以剥夺一定权利为内容的刑罚。笔者认为其各有优缺点,名誉刑仅就荣誉称号等名誉进行剥夺而未包含对政治权利等非荣誉性资格的剥夺,其范围过窄;能力刑剥夺
公权力,虽将资格刑中的选举权、被选举权等政治权利给予剥夺,但对言论、集会、结社、出版等自由权利未剥夺,因此,能力刑有以偏概全的嫌疑;权利刑所剥夺的权利没有一个确定的界限,可以既包括生命刑、自由刑,也包括资格刑,因此,很难将其与其他的刑罚区别开来,而犯了定义过宽的逻辑错误。综合上述各个定义的优缺点,笔者认为资格刑能更恰当充分的表述该刑罚方法的特征。①因此,资格刑应指剥夺犯罪人享有或行使一定权利的资格的刑罚。②
二、我国资格刑的缺陷及困境
自我国1997年刑法修改以来,经过十几年的司法实践的验证与检验,资格刑的弊端也显现出来。其存在的困境及缺陷如下:
(一)剥夺的内容不合理
中国死刑执行方式刑法第54条的一、三、四项对犯罪分子给予剥夺是合理的,也符合刑罚目的。但是对第二项中规定的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自由权利的剥夺则不合理。因为这些政治自由是由宪法明文规定的,宪法是国家根本大法,是上位法,如果刑法规定将其剥夺,
则有违宪之嫌。而且这六项自由权利不能全部都给予剥夺,只有从事具有政治性、反动性、危害国家利益和他人利益的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活动时才能剥夺。③另外,就言论与出版这两项自由又有其特殊性,对于错判、误判为死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如果其言论自由被剥夺了又怎样来翻案以示自己的清白?而对于死刑犯其出版的权利不应当被剥夺。一位死刑犯在其犯罪之前的科学研究成果、文学艺术创作,在死刑执行完毕后才得到发表、出版的机会,难道我们就应当剥夺其出版的权利吗?任何人都享有对其作品的发表权。当然发表出版的内容必须是合法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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