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区建筑施工企业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和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生产继续教育培训管理实施细则
根据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关于规范我区建筑施工企业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和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生产继续教育培训工作的通知》(桂建人〔2013〕94号)和《关于印发〈广西住房城乡建设系统教育培训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桂建人〔2013〕25号)精神,为规范我区建筑施工企业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和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以下简称“三类人员”)安全生产继续教育培训管理,提高“三类人员”整体素质,保证工程施工质量和安全生产,结合我区的实际情况,制定如下实施细则。
一、培训对象
已持有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颁发的《建筑施工企业管理人员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的“三类人员”。
二、组织管理
“三类人员”年度安全继续教育培训由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教育主管部门总负责、协调,具
体工作委托广西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培训中心(以下简称“厅培训中心”)、广西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总站(以下简称“区质监总站”)和广西工程建设质量管理协会(以下简称“区质量协会”)共同组织实施。其中:
(一)A、B类继续教育具体培训工作由厅培训中心和区质监总站负责,区质量协会配合组织实施。
(二)C类继续教育具体培训工作由各设区市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实施。
“三类人员”年度安全继续教育开展要按照“统一领导、统一组织、统一安排、统一认识、统一行动、统一标准(统一教材、统一学时、统一大纲、统一收费)”的要求,规范培训管理,确保教学质量。
三、培训大纲和培训教材
培训大纲和培训教材由区质监总站负责编写。各地市有关培训单位在组织实施“三类人员”C类年度安全继续教育时,须按照全区统一培训大纲和培训教材开展。
四、培训学时及方式
(一)培训学时
1桂林建筑、从2013年起,在“三类人员”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3年有效期内,持证人员须接受两次安全生产继续教育,每次不少于16学时。
2、持有ABC、AB、AC等多证的个人,每年只需要参加一次A类人员安全生产继续教育。
3、持有BC证的个人,每年只需要参加一次B类安全生产继续教育。
(二)培训方式
1. A、B类培训计划采用集中面授和网络教育相结合的方式,学员可自主选择其中任一种方式进行学习。其中,A类集中培训地点原则上在南宁市、柳州市、桂林市;B类集中培训在各设区市举行。
2. C类培训方式由各市自主确定(人数较少地市可考虑与相邻地市联合举办的形式)。
五、各地市培训单位资格基本要求
(一)培训师资
各地市培训单位应建立培训师资库,培训授课教师须为建设类相关专业大学本科以上学历或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具有一定理论和实践经验的人员。授课教师必须按培训大纲及教材编写教案、组织教学,同时须按要求参加厅培训中心每年举办的师资班培训,接受更新知识教育,提高教学质量和水平。
(二)其它要求
负责“三类人员”继续教育的各培训单位应当具备相应的组织机构、规章制度、师资队伍、教学场所设施、合法的收费资质和教学管理水平等基本办学条件。培训期间须严格进行考勤,培训结束组织考试,严禁替听、行为。
六、收费标准
“三类人员”安全生产继续教育收费均按当地物价部门规定的费用标准收取,相关培训单位按要求办理收费许可资格。原则上每期培训费为300元/人(含培训费、教材资料费、考试考务费等),A类培训或人数较少的地市可依据实际情况小幅上调培训费用,但每期不能超过350元/人。
七、培训计划报送及审核
各地市培训单位应于上一年度11月底前编制下一年度“三类人员”C类安全生产继续教育安排表,填写《年度全区“三类人员”安全生产继续教育培训计划表》(见附件1),盖章后报送厅培训中心,同时将电子版发送至:(gxjstpxzx@sina)。厅培训中心汇总后负责报厅人教处审核、厅领导审批,凡不报计划自行办班培训的将按有关规定处理。
八、培训报名及管理
培训学员登录广西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信息网(网址:ljd)建筑施工安全继续教育管理系统进行网上报名。各有关培训单位可依据管理系统账户权限登陆报名系统进行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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