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桂林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桂林市城市危险房屋应急抢险工程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桂林建筑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桂林市人民政府
【公布日期】2015.11.16
【字 号】市政〔2015〕73号
【施行日期】2015.11.16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城市建设
正文
桂林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桂林市城市危险房屋应急抢险工程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市政〔2015〕73号
各县、自治县、区人民政府,市直各有关部门:
  现将《桂林市城市危险房屋应急抢险工程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桂林市人民政府
  2015年11月16日
 
桂林市城市危险房屋应急抢险工程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城市危险房屋应急抢险工程管理,规范城市危险房屋应急抢险专项资金使用,保障房屋居住和使用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主席令第70号)、《城市危险房屋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29号)等法律、规章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 本市六城区城市危险房屋应急抢险工程的审批、管理、监督,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的城市危险房屋应急抢险工程(以下简称房屋抢险工程),是指因突发事件引发,造成或者可能造成严重危害房屋的居住和使用安全,不立即采取紧急措施排除险情可能给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人民生命财产造成较大损失的工程。
  应急抢险的危险房屋限于险情发生造成的特定受损范围。
  本办法不适用灾后房屋的恢复性重建、改建、扩建及维修加固工程。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的城市危险房屋应急抢险工程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是指由市物业维修资金管理专户中标银行捐赠,主要用于房屋抢险工程的鉴定、勘察、设计、审图、监理、检测、施工等方面的资金(临桂区专项资金由临桂区另行筹集)。该资金列入市财政专户管理,按实列支。
  第五条 成立市危险房屋应急抢险工程专项指挥部(以下简称“专项指挥部”),指挥长由市政府分管规划建设工作的副市长担任,常务副指挥长由市政府协助分管规划建设工作的副秘书长担任,副指挥长由各城区政府区长及市住建委主任担任,成员由城区政府,市发展改革委、公安局、财政局、国土资源局、住建委、交通运输局、水利局、审计局、安全监
管局、规划局、城管委,桂林供电局、桂林水文资源局、武警消防支队等部门和单位组成。
  其主要职责是:协调、组织危险房屋工程抢险工作,调配施工队伍,组织专家论证,按审定的房屋抢险措施和方案实施抢险。按程序负责专项资金的申请、划拨、审核和监管。组织抢险队伍的培训和日常应急演练,开展危险房屋普查等工作。
  专项指挥部下设办公室,负责专项指挥部日常工作。办公室设在市住建委,办公室主任由市住建委主任兼任,副主任由市住建委分管副主任及各城区分管副区长担任。
  属地城区政府、市住建委及各相关单位在专项指挥部领导下按各自职责负责具体落实危险房屋应急抢险工程的实施工作。
  第六条 专项指挥部办公室设立房屋抢险工程专家库,人员由市住建、规划、安全监管、财政、审计等部门及鉴定、设计、勘察等单位的相关专业人员组成,负责房屋出现险情时现场查勘认定工作,确认房屋抢险工程方案,为指挥部决策提供依据。
  第七条 房屋所有人(使用人)应对其房屋进行安全检查,发现险情,及时解决;不能解
决的,应立即向属地城区政府报告,属地城区政府应及时到现场查勘处置,并同时向专项指挥部报告。
  第八条 专项指挥部办公室以公开招投标方式每五年确定一家具有房屋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一级资质的单位,作为本市房屋抢险工程的施工单位;确定一家具有甲级监理资质的单位,作为房屋抢险工程的监理单位。
  第九条 中标施工、监理单位资质范围不能满足房屋抢险工程需要时,由专项指挥部决定增派其他符合要求的施工、监理单位及时参加房屋抢险工作。
  第十条 中标单位必须配备房屋抢险所需的设施、设备、物资和专业房屋抢险人员。并将有关情况报专项指挥部办公室。
  第十一条 在房屋抢险工程完工后10个工作日内,由专项指挥部牵头,会同城区政府、房屋抢险工程有关专家,房屋抢险工程施工、设计、监理等相关单位组成验收小组进行验收。
  第十二条 每年从专项资金中拨付10万元给专项指挥部办公室,用于组织施工、监理单位
的公开投标、聘请专家开展危险房屋应急抢险培训、组织应急演练和对本市城区危旧房进行排查、鉴定等相关工作。
  第十三条 每年从专项资金中拨付10万元给中标施工单位,作为中标施工单位房屋抢险工程的年度应急演练、房屋抢险施工队伍建设和设施、设备维护等日常经费开支。实际发生房屋抢险费用时,则按实际发生费用另计。
  第十四条 房屋抢险工程如需使用专项资金,由属地城区政府申请,按如下程序办理:
  (一)10万元以下(含10万元)的房屋抢险工程,由专项指挥部办公室审定。
  (二)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含50万元)的房屋抢险工程,经专项指挥部办公室抽选房屋抢险工程专家库的专家审议,由专项指挥部办公室审定。
  (三)5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含100万元)的房屋抢险工程,由专项指挥部组织成员单位审议后,报专项指挥部指挥长审定。
  (四)100万元以上的房屋抢险工程,由专项指挥部指挥长组织成员单位审议后,报市政府审定。
  (五)情况特别紧急的房屋抢险工程,可由城区政府研究决定,先实施应急抢险,并同时向专项指挥部报告,再按本条(一)、(二)、(三)、(四)项的要求,补办相关审批手续。
  第十五条 需使用专项资金的房屋抢险工程,由房屋抢险中标施工单位先行垫付。施工中由市财政按房屋抢险工程预算先支付80%的费用。工程结算以市住建委与中标施工(监理)单位签订的房屋抢险工程合同和最终确定的工程量为依据,编制工程项目结算书。
  10万元以下的房屋抢险工程,施工单位应在工程完工验收后10个工作日内完成工程项目结算书编制工作;10万元以上的房屋抢险工程,施工单位应在工程完工验收后15个工作日内完成工程项目结算书编制工作。
  以上资料报专项指挥部办公室审核,送市审计部门审计或市财政评审中心评审后,支付余款。
  第十六条 专项资金余额不足以支付房屋抢险工程费用的,经专项指挥部召集属地城区政府,市财政、审计、住建等部门研究,报市政府批准,由市区两级财政按一定比例承担。
  第十七条 房屋所有人用自有资金或者有正常资金使用渠道的,以及由主管部门出资抢险的,可自行选择具备相应资质和能力的工程队伍抢险,市住建委或城区房屋安全管理部门应予指导和督促。
  第十八条 房屋所有人承担房屋使用安全主体责任,应当正确使用和维护房屋安全,有效履行房屋维修保养义务。应定期对其房屋进行安全检查,在暴风、雨雪季节,应做好排险解危的各项准备。
  房屋所有人对经鉴定的危险房屋,必须按照鉴定机构的处理建议,及时加固或修缮治理;如房屋所有人拒不按照处理建议修缮治理,或使用人有阻碍行为的,市住建委或城区房屋安全管理部门可依法采取相关措施。房屋所有人应执行专项指挥部的抢险决策和房屋抢险工程方案,除特殊情况外有义务参加抢险。
  第十九条 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应指定专人,按照档案管理有关规定,结合实际,做好抢险工作中各种文件材料(包括纸质文件、照片、音像材料、电子文件等)的收集、整理、保管、移交工作。归档的文件材料主要包括:
  (一)指挥协调工作中形成的文件材料;
  (二)救援工作中形成的文件材料;
  (三)预报监测工作中形成的文件材料;
  (四)房屋抢险工程中形成的文件材料;
  (五)审计工作中形成的文件材料;
  (六)其它与房屋抢险工程有关的文件材料。
  第二十条 各县级政府房屋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可依据本办法,结合实际,制定实施细则,经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实施,并报上一级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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