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投资基金(下)
证券投资基金(下)
第一节  证券投资基金(下)
九、基金费用
1.基金费用的种类
一类是基金销售过程中发生的由基金投资者自已承担的费用,主要是申购费、赎回费及基金转换费,这些费用直接从投资者申购、赎回或转换的金额中收取。另一类是基金管理过程中发生的费用,主要有基金管理费、基金托管费、持有人大会费用、信息披露费等,这些费用由基金资产承担。
2.基金管理费等各种基金费用的概念
1)基金管理费是指基金管理人管理基金资产收取的费用。
2)基金托管费是指基金托管人为基金提供托管服务而收取的费用。
3)基金销售服务费是指从基金资产中扣除的用于支付销售机构佣金以及基金管理人的基金营销广告费、促销活动费、持有人服务费等方面的费用。
4)基金交易费指基金在进行证券买卖交易时所发生的相关交易费用。
5)基金运作费指为保证基金正常运行而发生的应由基金承担的费用,包括审计费、律师费、上市年费、分红手续费,持有人大会费、开户费、银行汇划手续费等。

十、基金利润、利润分配方式
1.基金利润的概念
基金利润是指基金在一定会计期间的经营成果。基金利润主要来自基金收入减去基金费用后的净额、公允价值变动损益等。
2.基金的利润分配原则
1)封闭式基金的利润分配。封闭式基金的收益分配、每年不得少于一次,封闭式基金年度收益分配比例不得低于基金年度已实现收益的90。封闭式基金当年收益应先弥补上一年的亏损,如当年发生亏损则不进行收益分配。基金分配后,基金份额净值不得低于面值。
2)开放式基金的利润分配。开放式基金的基金合同应当约定每年基金收益分配的最多次数和基金收益分配的最低比例。
3)货币市场基金的利润分配。当日申购的基金份额自下一个工作日起享有基金的分配权益,当日赎回的基金份额自下一个工作日起不享有基金的分配权益。
十一、基金自身投资活动产生的税收
1.增值税
基金运营过程中发生的增值税应税行为,以管理人为增值税纳税人。证券投资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买卖股票、债券转让收入免征增值税。
2.印花税
基金卖出股票按照0.1的税率征收交易印花税,买入交易不征收印花税即对印花税实行单向征收
3.所得税
对证券投资基金从证券市场中取得的收入,包括买卖股票、债券的差价收入,股权的股息、红利收入,债券的利息收入及其他收入,暂不征收企业所得税。

十二、投资者买卖基金产生的税收
1.机构投资者投资基金的税收
1)增值税。机构投资者买卖基金份额属于金融商品转让,应按照卖出价扣除买入价后的余额为销售额计征增值税。但机构投资者购入基金、信托、理财产品等各类资产管理产品持有至到期,不属于金融商品转让。
2)印花税。机构投资者买卖基金份额暂免征收印花税。
3)所得税机构投资者在境内买卖基金份额获得的差价收入,应并入企业的应纳税所得额,征收企业所得税。机构投资者从基金分配中获得的收入,暂不征收所得税。对内地企业投资者通过基金互认买卖香港基金份额取得的转让差价所得,计入其收入总额,依法征收企业所得税。对内地企业投资者通过基金互认从香港基金分配取得的收益,计入其收入总额,依法征收企业所得税。
2.个人投资者投资基金的税收
1)个人投资者买卖基金份额的行为免征增值税
2)个人投资者买卖基金份额暂免征收印花税。
3)个人投资者买卖基金份额获得的差价收入,在对个人买卖股票的差价收入未恢复征收个人所得税以前,暂不征收个人所得税。

十三、基金监管
1.基金监管的含义
基金监管是指监管部门运用法律的、经济的以及必要的行政手段,对基金市场参与者的行为进行基金监督与管理。
2.基金监管的作用
基金监管对于维护证券市场的良好秩序、提高证券市场效率、保护基金持有人利益均具有重大意义,是证券市场监管体系中不可缺少的组成部分。
3.中国证监会的职责
1)制定有关证券投资基金活动监督管理的规章、规则,并行使审批、核准或者注册权。
2)对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其他从事证券投资基金活动的机构进行监督管理,对违法
行为进行查处,并予以公告。
3)制定基金从业人员的资格标准和行为准则,并监督实施。
4)监督检查基金信息的披露情况。
5)指导和监督中国证券基金业协会的活动。
6)办理基金备案。
十四、基金监管内容
1.对基金机构的监管
包括对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销售机构等的监管。
2.对公基金募集的监管
公开募集基金应当经中国证监会注册。未经注册,不得公开或者变相公开募集基金。基金募集期满,达到设立标准的,应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对公募基金销售活动的监管
公募基金销售机构应当建立基金销售适用性管理制度,至少包括下列内容:对基金管理人进行审慎调查的方式与方法;对基金产品的风险登记进行设置、对基金产品进行风险评价的方式与方法;对基金投资者风险承受能力进行调查与评价的方式与方法;对基金产品和基金投资人进行匹配的方法。
4.对公募基金投资与交易行为的监管。
我国《证券投资基金法》规定,基金财产应当用于上市交易的股票、债券以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证券品种。
5.对公募基金信息披露的监管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其他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依法披露基金信息,并保证所披露信息的卖基金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

十五、基金信息披露
1.基金信息披露的含义
基金的信息披露是指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披露基
金信息,并保证所披露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的活动。
2.基金信息披露的作用
强制性的基金信息披露制度,有利于培育和完善市场运行机制,有利于防止利益冲突与利益输送,增强市场参与各方对市场的理解和信心。
3.基金信息披露的禁止性规定
1)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2)对基金的证券投资业绩进行预测;
3)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4)诋毁其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或者基金份额发售机构;
5)登载任何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祝贺性、恭维性或推荐性的文字;
6)中国证监会禁止的其他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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