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修改《深圳证券交易所证券投资基金交易和申购赎回实施细则》相关条款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深圳证券交易所
∙【公布日期】2020.12.04
∙【文 号】深证会〔2020〕730号
∙【施行日期】2020.12.04
∙【效力等级】行业规定
∙【时效性】失效
∙【主题分类】证券
正文
关于修改《深圳证券交易所证券投资基金交易和申购赎回实施细则》相关条款的通知
深证会〔2020〕730号
各市场参与人:
为进一步丰富交易所基金品种,满足投资者需求,本所决定推出所跟踪指数成份证券包含银行间债券市场流通品种的跨市场债券ETF,并对投资深沪港三地市场的跨市场股票ETF申购赎回模式进行优化。为此,本所对《深圳证券交易所证券投资基金交易和申购赎回实施细则》(以下简称《实施细则》)相关条款进行了修改,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第三十八条增加一款,作为第二款:“投资者交易、以组合证券为对价申赎所跟踪指数成份证券包含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流通品种的跨市场债券ETF时,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一)当日买入的ETF份额,次一交易日可以赎回;(二)当日申购的ETF份额,在交收前不得卖出或者赎回。”
二、第三十九条增加一款,作为第二款:“所跟踪指数成份证券包含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流通品种的跨市场债券ETF不适用现金申购赎回。”
三、第五十四条第三项修改为:“(三)跨市场股票ETF:指所跟踪股票指数成份证券除本所上市股票外,还包括境内其他市场交易股票或港股通标的股票,且申赎对价包含组合证券的ETF。”第五项修改为:“(五)跨境ETF:指所跟踪指数成份证券或投资标的包括证券,且以现金为对价申赎的ETF。”
四、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其中第五十四条相关修改自2020年12月28日起施行。《实施细则》根据本通知作相应修改并予发布。请各会员单位、基金管理人等做好相关业务与技术准备。
为促进债券ETF和上市交易货币市场基金的发展,降低投资者交易成本,本所继续暂免收取债券ETF和上市交易货币市场基金的交易经手费及交易单元流量费。
特此通知
附件:深圳证券交易所证券投资基金交易和申购赎回实施细则(2020年12月修订)
深圳证券交易所
2020年12月4日
附件
深圳证券交易所证券投资基金交易和申购赎回实施细则
(2020年12月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基金”)份额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本所”)的交易、认购和申购、赎回(以下简称“申赎”)业务,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证券投资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规则》(以下简称“《交易规则》”)等有关规定,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基金份额在本所的交易、认购和申赎适用本细则。本细则未作规定的,适用《交易规则》及本所其他有关业务规则的规定。
第三条 基金份额在本所之外其他场所的交易、认购和申赎,适用基金合同、基金招募说明书以及办理场所的相关规定。
第四条 基金份额在本所交易、认购和申赎,不代表本所对基金的投资价值作出判断或者保证,基金的投资风险由投资者自行承担。
第五条 基金份额在本所交易、认购和申赎,基金管理人应当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充分揭示基金产品的风险。本所会员应当充分了解和评估客户对基金产品的认知水平和风险承受能力,建立完备的客户管理和服务制度,切实履行投资者适当性管理职责。
第二章 交易
第一节 一般规定
第六条 封闭式基金、交易型开放式基金(以下简称“ETF”)、上市开放式基金(以下简称“LOF”)、分级基金及本所认可的其他基金品种,可以在本所上市交易。
封闭式基金是指在本所上市交易、基金份额总额在基金合同期限内固定不变的基金。
ETF是指在本所上市交易的开放式基金,其基金份额使用组合证券、现金或者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对价按照“份额申购、份额赎回”的方式进行申赎。
卖基金
LOF是指在本所上市交易的开放式基金,其基金份额使用现金按照“金额申购、份额赎回”的方式进行申赎。
分级基金是指通过基金合同约定的风险收益分配方式,将基金份额分为预期风险收益不同的子份额,其中全部或者部分类别份额在本所上市交易或者申赎的基金。根据基金合同的约定,分级基金的基础份额和子份额之间可以通过分拆、合并进行配对转换,分拆、合并的具体规则由本所或者其他办理场所另行规定。
第七条 基金份额交易可以采用竞价交易、大宗交易等方式。
第八条 基金份额交易的申报价格最小变动单位为0.001元。
第九条 基金份额上市首日,其即时行情显示的前收盘价为基金管理人最近公布并向本所提供的基金份额净值或者参考净值(四舍五入至0.001元),其准确性由基金管理人负责。
第十条 基金发生权益分派的,在权益登记日次一交易日进行除权除息处理。
第十一条 分级基金发生份额折算的,折算完成后次一交易日即时行情显示的前收盘价调
整为基金管理人最近公布并向本所提供的基金份额净值或者参考净值(四舍五入至0.001元),其准确性由基金管理人负责。
第二节 竞价交易
第十二条 基金份额竞价交易采用限价申报或者市价申报的方式进行申报。每个交易日9︰15至9︰25为开盘集合竞价时间,9︰30至11︰30、13︰00至14︰57为连续竞价时间,14︰57至15︰00为收盘集合竞价时间。
第十三条 通过竞价交易买入基金份额的,申报数量应当为100份或者其整数倍。
卖出基金份额时,余额不足100份的部分,应当一次性申报卖出。
基金份额竞价交易单笔申报最大数量不得超过100万份。
第十四条 基金份额竞价交易实行价格涨跌幅限制,涨跌幅限制比例为10%。
第三节 大宗交易
第十五条 基金份额单笔交易数量不低于200万份,或者交易金额不低于200万元人民币,可以采用大宗交易方式。
第十六条 基金份额采用协议大宗交易方式的,本所接受申报时间为每个交易日9︰15至11︰30、13︰00至15︰30,成交确认时间为每个交易日15︰00至15︰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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