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州市旅游促进条例
制定机关 | |
公布日期 | 2021.12.10 |
施行日期 | 2022.03.01 |
文号 | 常州市人大常委会公告第14号 |
主题类别 | 旅游综合规定 |
效力等级 | 其他设区的市地方性法规 |
时效性 | 现行有效 |
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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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州市人大常委会公告
第14号
《常州市旅游促进条例》已由常州市第十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七次会议于2021年10月29日通过,经江苏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七次会议于2021年12月2日批准,现予公布,自2022年3月1日起施行。
常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21年12月10日
常州市旅游促进条例
(2021年10月29日常州市第十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七次会议通过 2021年12月2日江苏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七次会议批准)
目 录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章 规划引导
第三章 产业发展
第四章 服务保障
第五章 规范管理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七章 附 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促进旅游业高质量发展,满足人民众多样化多层次的旅游需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江苏省旅游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有关促进旅游发展的规划引导、产业发展、服务保障、规范管理等活动,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 本市旅游业发展应当遵循社会效益、经济效益、生态效益相统一的原则,坚持全域化、融合化、智慧化发展方向,建设具有鲜明常州特的全国一流旅游目的地城市。
第四条 市、辖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将旅游业发展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及年度计划;加强对旅游工作的组织领导,建立综合协调机制;制定产业促进政策,实行目标考核制度。
旅游资源所在地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按照职责,做好本行政区域内旅游资源保护利用、旅游产业发展、旅游安全和旅游环境秩序维护等工作。
第五条 旅游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旅游业的指导协调、公共服务、宣传推广和监督管理等工作。
第六条 旅游行业组织应当加强行业自律,通过制定行业经营规范和服务标准等方式,促进旅游经营者诚信经营,提升服务质量;为成员提供市场拓展、市场信息发布、旅游产品推介、行业培训和交流等服务;反映成员合理需求,维护成员合法权益。
第二章 规划引导
第七条 市、辖市(区)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按照全域旅游发展要求,组织编制旅游发展规划。
跨辖市(区)行政区域且适宜进行整体利用的旅游资源,由市人民政府组织编制或者由相关辖市(区)人民政府协商编制统一的旅游发展规划。
旅游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根据本区域旅游资源情况,组织编制乡村旅游、工业旅游、红旅游、研学旅行等旅游专项规划,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
第八条 编制旅游发展规划应当突出地方特,以可持续开发利用自然生态和历史人文资源为原则,与国土空间规划、生态环境保护规划以及其他自然资源和文物等人文资源的保护和利用规划相衔接。
各级人民政府或者有关部门编制相关规划,应当兼顾旅游业发展需要,充分考虑相关旅游项目、旅游公共服务设施在空间布局和建设用地等方面的要求。
第九条 市、辖市(区)人民政府负责组织实施本行政区域的旅游发展规划,定期对执行情况进行评估。评估结果应当向社会公布。
对已有的不符合旅游发展规划、与旅游环境不相协调的建筑和设施,旅游主管部门可以提请本级人民政府依法处置。
第十条 开发利用旅游资源应当遵守法律、法规规定,符合旅游发展规划和资源生态保护要求,遵循保护优先、合理开发、永续利用、利益共享的原则。
旅游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对本区域内的旅游资源进行普查、分类和评价,建立全域旅游资源数据库并定期更新。
第三章 产业发展
第十一条 市、辖市(区)人民政府应当组织相关部门,协同推进社会资源的旅游开发,促进产业融合、产城融合,推进全域旅游发展。
有关部门和旅游资源开发者应当制定旅游资源保护方案,采取相应的保护与利用措施。
第十二条 鼓励和支持依托天目湖、太湖湾、茅山、长荡湖、曹山、滆湖等山水资源,创新开发引领市场需求的高品质度假、康养等产品。
市、辖市(区)人民政府应当统筹推进旅游度假区建设,制定旅游度假区相关扶持政策,优化度假区业态,提升度假区品质,推动创建更多国家级和省级旅游度假区。
第十三条 鼓励和支持中华恐龙园、淹城春秋乐园、环球动漫嬉戏谷等主题公园与东方盐湖城、淹城野生动物园等景区,加大产品研发力度,不断优化产品业态,打造特鲜明、内涵丰富的高品质主题公园和旅游景区。
市、辖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制定扶持政策,引导主题公园强化主题特,促进差异化发展,放大主题公园集优势。
第十四条 鼓励和支持依托中国大运河(常州段)文化资源,整合相关水系及沿线遗产、遗存资源,建设大运河生态人文景观廊道,打造大运河文化旅游精品。
市、区人民政府应当依法严格控制中国大运河(常州段)沿线建设项目。鼓励建设与大运河国家文化公园相关的文化展示、文旅线路、文旅设施以及各类公园绿地,丰富大运河的地域历史文化内涵。
第十五条 鼓励和支持依托常州历史文化名城优势,推动青果巷、南市河、前后北岸等历史文化街区,天宁寺—舣舟亭、南河沿、锁桥湾、三堡街—西直街等历史地段,孟河、焦溪、杨桥、沙涨等历史文化名镇名村的合理利用,推出具有历史文化名城特的旅游项目和产品。
市、辖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近园、未园、意园、约园等江南古典园林的保护和修缮,鼓励和支持开发具有常州特的江南园林旅游产品。
市、辖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利用常州名人资源优势,推进代表性名人纪念馆建设,鼓励和支持开发名人文化旅游产品。
鼓励和支持金坛刻纸、常州留青竹刻、常州梳篦、常州乱针绣等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传承和开发利用,建设非物质文化遗产旅游体验场馆和基地,开发具有常州特的非物质文化遗产文化创意产品。
第十六条 鼓励和支持依托瞿秋白、张太雷、恽代英“常州三杰”相关的场馆和新四军江南指挥部纪念馆等,合理利用红资源,创新开发红旅游产品,传承和弘扬红文化。
旅游主管部门应当指导开发红旅游景区和红旅游线路,培育红旅游品牌。
鼓励和支持高等学校、相关组织和个人,开展本市红文化研究,研发红课程,吸引本市和市外单位开展红文化研学、培训和交流。
第十七条 市、辖市(区)人民政府应当统筹推进乡村旅游发展,鼓励和支持依托特小镇、传统村落、特田园乡村、美丽乡村建设等发展乡村旅游。
鼓励依法利用闲置宅基地、闲置农房以及废弃矿山等,开发乡村旅游项目;探索灵活多样的供地新方式,为乡村旅游项目提供用地。
旅游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发展改革、住房和城乡建设、农业农村等部门,对乡村旅游发展进行指导,依托乡村产业特,培育乡村休闲、田园康养、农业公园等新型旅游业态。
第十八条 鼓励和支持依托常州工业资源,开发工艺流程展示、工业文化体验、相关产品销售等工业旅游产品,展现常州工业制造优势。推进常州恒源畅厂、常州大明纱厂等工业遗产资源以及符合条件的老旧厂房的保护和利用,建设可供文化展示、学习娱乐、购物休闲的工业旅游场所。
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工业文化资源的研究与挖掘,推动工业遗产资源保护利用政策的制定。旅游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工业旅游的组织指导和宣传推广,推动有条件的区域工业旅游集化发展。
第十九条 鼓励和支持发挥公园、广场等城市绿地的休闲功能,拓展城市休闲旅游空间。
市、辖市(区)人民政府以及相关部门应当增加公园、广场等公共空间的供给,提升红梅公园、常州文化广场等公共空间的旅游服务功能,打造主客共享的公共休闲空间。
第二十条 鼓励和支持利用具有常州特的工商文化、农耕文化、民俗文化、吴文化、运河文化、红文化等研学素材,创新开发研学旅行产品,开展研学旅行活动。
教育主管部门应当会同相关部门制定中小学生研学旅行的相关政策。旅游主管部门应当制定激励政策,鼓励国内和国外旅游者来本市开展各类主题研学旅行活动。
统筹推进全市科普教育基地、科普场馆、科技馆、博物馆等建设,鼓励支持以动植物、防震减灾、信息技术等自然科学为主题的科普旅游。
第二十一条 鼓励和支持依托大型会议、博览交易、文艺演出、体育赛事、科技交流、文化节庆等活动,打造特会展旅游产品,促进会展旅游产业发展。
第二十二条 鼓励和支持发展夜间旅游经济,积极利用夜间景观、商业设施、剧院剧场、
特餐饮、主题公园等优势要素,建设夜间文化旅游消费集聚区,创新开发夜间旅游产品,培育夜间经济品牌。
鼓励和支持依托常州吟诵、常州锡剧、常州小热昏等表演艺术形式,开发具有常州特的夜间旅游演艺产品。
第二十三条 鼓励和支持旅行社创新产品业态和经营模式,推出品质化、定制化、个性化产品和服务,实行线上线下融合发展。
第二十四条 鼓励和支持挖掘常州传统餐饮文化,传承和弘扬餐饮老字号,创新开发常州特美食。
市、辖市(区)人民政府以及相关部门应当扶持地方特餐饮,推进建设特餐饮集聚区。商务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旅游等部门以及相关行业组织,推出本地名点名菜名宴名店名师,制定常州美食推荐目录,加强常州美食的宣传推广。
第二十五条 鼓励依法开办文化主题酒店、康养度假酒店、青年旅舍、旅游民宿等住宿接待设施,经营汽车自驾营地、房车基地、露营基地等基础服务设施,开发特旅游住宿项
目。
第二十六条 经营旅游民宿,应当符合房屋质量安全、消防安全、治安管理、食品安全、卫生健康、生态环境保护等要求。合理放宽旅游民宿市场准入,简化开办手续。旅游民宿的具体管理办法由市、辖市(区)人民政府根据本地实际制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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