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业专业合作社管理制度
成员大会制度
一、为了保护合作社成员的合法权益, 体现民主管理的原则,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特制定本制度。
二、成员大会由全体成员组成,是合作社的最高权力机构。
三、成员大会职责: 1、审议、修改本社章程和各项规章制度; 2、选举和罢免理事长、理事、执行监事(或者监事会成员); 3、决定成员入社、退社、继承、除名、奖励、处分等事项; 4、决定成员出资标准及增加或者减少出资; 5、审议本社的发展规划和年度业务经营计划; 6、审议批准年度财务预算和决算方案; 7、审议批准年度盈余分配方案和亏损处理方案; 8、审议批准理事会、执行监事(或者监事会)提交的年度 业务报告; 9、决定重大财产处置、对外投资、对外担保和生产经营活 动中的其他重大事项; 10、对合并、分立、解散、清算和对外联合等做出决议; 11、决定聘用经营管理人员和专业技术人员的数量、资格、 报酬和任期; 12、听取理事长或者理事会关于成员变动情况的报告; 13、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四、成员大会由理事会(理事长)负责召集,每年至少召开 一次。
五、合作社召开成员大会,出席人数应当达到成员总数三分 之二以上。
六、成员大会选举或者做出决议,应当由本社成员表决权总 数过半数通过;做出修改章程或者合并、分立、解散的决议应当 由本社成员表决权数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七、遇下列情况,可以临时召开成员(代表)大会: 1、百分之三十以上的成员提议; 2、执行监事或者监事会提议;
八、 成员大会对有关议案进行表决时, 实行“一人一票”制。 成员因故不能参加时,可书面委托成员代理,一个成员最多只能 代理两个成员。
理事会工作制度
一、为了规范理事会的行为,促进合作社发展,依据《中华 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特制定本制度。
二、理事会是合作社的执行机构,对成员大会负责。
三、理事会由 6 名理事组成,理事会成员由成员(代表)大 会从本社成员中选举产生,任期 3 年,可连选连任。
四、理事会职责: 1、组织召开成员大会并报告工作,执行成员大会决议; 2、制订本社发展规划、年度业务经营计划、内部管理规章 制度等,提交成员大会审议; 3、制定年度财务预决算、盈余分配和亏损弥补等方案,提 交成员(代表)大会审议; 4、组织开展成员培训和各种协作活动; 5、管理本社的资产和财务,保障本社的财产安全; 6、接受、答复、处理执行监事或者监事会提出的有关质询 和建议; 7、决定成员入社、退社、继承、除名、奖励、处分等事项; 8、决定聘任或者解聘本社经理、财务会计人员和其他专业 技术人员; 9、履行成员大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五、理事会的召开次数,每年召开 4 次以上。
六、 理事会会议的表决, 实行一人一票。 重大事项集体讨论, 并经三分之二以上理事同意方可形成决定。 理事个人对某项决议 有不同意见时,其意见记入会议记录并签名。
七、成员大会从本社成员中选举产生 1 名理事长,依照章程 的规定行使职权。
八、理事长是本社的法定代表人。主要职责: (一)主持成员(代表)大会,召集并主持理事会会议; (二)签署本社成员出资证明; (三)签署聘任或者解聘本社经理、财务会计人员和其他专 业技术人员聘书; (四)组织实施成员(代表)大会和理事会决议,检查决议 实施情况; (五)代表本社签订合同等; (六)履行成员(代表)大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九、理事会接到监事会质询或建议的书面通知后,应在 10 个工作日内做出答复。
监事会工作制度
一、为了规范监事会行为,促进合作社发展,依据《中华人 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特制定本制度。
二、监事会是合作社的监督机构,代表全体成员监督合作社 的财务和业务执行情况。 三、监事会由 5 人组成,设监事长一人。监事会成员由成员 (代表)大会选举产生,每届任期 3 年,可连选连任,合作社理 事、监事不得互相兼任。
四、监事会职责: 1、监督理事会对成员大会决议和本社章程的执行情况; 2、监督检查本
社的生产经营业务情况,负责本社财务审核 监察工作; 3、监督理事长或者理事会成员和经理履行职责情况; 4、向成员大会提出年度监察报告; 5、向理事长或者理事会提出工作质询和改进工作的建议; 6、提议召开临时成员大会; 7、代表本社负责记录理事与本社发生业务交易时的业务交 易量(额)情况;
五、 监事会会议由监事长召集, 监事长因故不能召集会议时, 可以委托其他监事召集;监事会每年召开 2 次以上。 六、监事会会议的表决实行一人一票。监事会会议须有三分 之二以上的监事出席方能召开。 重大事项的决议须经三分之二以 上监事同意方能生效。
社员入社管理
(一)入社手续 1、凡是有民事行为能力的公民,从事农业生产经营,能够利用并接 受本社提供的服务,承认并遵守本合作社章程,即可书面向本合作社 理事长(或理事会)提出申请,填写《专业合作社入社申请书》。 2、提出书面申请后,经社员(代表)大会核查讨论通过后,即成为 本社社员。 3、自提出书面申请后,一周内理事长(或理事会)应做出答复。 4、本社社员统一持《农民专业合作社社员证》。
(二)社员权利 1、参加社员(代表)大会,并享有表决权、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2、利用本社提供的服务和生产经营设施; 3、按照本社章程规定或者社员(代表)大会决议分享本社盈余; 4、查阅本社章程、社员名册、社员(代表)大会记录、理事会会议 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财务会计报告和会计账簿; 5、对本社的工作提出质询、批评和建议; 6、提议召开临时社员(代表)大会; 7、自由提出退社声明,依照本社章程规定退出本社; 8、社员共同议决的其他权利。
(三)社员义务 1、遵守本社章程和各项规章制度,执行社员(代表)大会和理事会 的决议; 2、按照章程规定向本社出资; 3、积极参加本社各项业务活动,接受本社提供的技术指导,按照本 社规定的质量标准和生产技术规程从事生产, 履行与本社签订的业务 合同,发扬互助协作精神,谋求共同发展; 4、维护本社利益,爱护生产经营设施,保护本社社员共有财产; 5、不从事损害本社社员共同利益的活动; 6、不得以其对本社或者本社其他社员所拥有的债权,抵消已认购或 已认购但尚未缴清的出资额;不得以已缴纳的出资额,抵消其对本社 或者本社其他社员的债务; 7、承担本社的亏损; 8、社员共同议决的其他义务。
社员退社管理
1. 社员要求退社的,须在会计年度终了的三个月前向理事会提出书 面声明,填写《合作社退社申请表》,方可办理退社手续。 2、 团体社员退社的, 须在会计年度终了的六个月前提出, 并填写 《xxxxxx专业合作社退社申请表》。 3、退社社员的社员资格于该会计年度结束时终止,资格终止的社员 须分摊资格终止前本社的亏损及债务。 4、社员资格终止的,在该会计年度决算后三个月内,退还记载在该 社员账户内的出资额和公积金份额。如本社经营盈余,按照本章程规 定返还其相应的盈余所得;如经营亏损,扣除其应分摊的亏损金额。 5、社员在其资格终止前与本社已订立的业务合同应当继续履行。 6、退社社员需要将《农民专业合作社社员证》上缴收回,进行社员 资格注销。
农业合作社经营范围财务管理制度
一、为了规范合作社财务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 专业合作社法》和《农民专业合作社财务会计制度》的规定,结 合合作社实际,制定本制度。
二、理事会负责合作社的财务管理工作。 三、合作社资金来源包括成员出资、每个会计年度从盈余中 提取的公积金和公益金、未分配盈余、国家扶持补助资金、他人 捐赠款和其他资金。
四、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挤占、平调和挪用合作社资 产。
五、合作社财务管理坚持“增收节支、勤俭节约”的原则, 各项支出必须用于合作社的生产、经营、服务活动以及日常管理 等相关事项。
六、合作社费用支出由理事长负责审批,一般经费开支在 10000 元以内,由理事长直接审批;10000-100000 元,经理事会 集体审核后,由理事长审批;100000 元以上及重大项目建设、 投资,由成员(代表)大会讨论通过后,由理事长例行审批手续。 办理各项支出,要取得合法的原始凭证,凭证必须有经办人、审 批人签字方可入账。经集体审核通过的,需有会议记录或形成的 决议作为依据入账。
七、合作社年度收益分配顺序依次是:(1)弥补上年度亏 损:(2)计提积累,包括提取公积金、公益金、风险金。提取 比例按章程规定;(3)向成员进行盈余返还;(4)向投资者分 利。
八、合作社设会计和出纳各一名,会计负责建立总账和明细 分类账,作好财务收支、成本费用核算、会计报表编制和会计档 案管理工作。出纳负责建立现金日记账、银行存款日记
账以及合 作社资金收支、 账款划转和支取。 支票和印鉴不得由同一人保管。 九、合作社银行帐号、账户不得出租、出借或转让,不得将 公款外借,禁止以合作社名义为其他单位和个人提供担保。
十、合作社实行“财务公开、民主监督”,每季度将财务收 支情况张榜公布于办公地点。 每年 1 月底前向成员大会汇报上年 度财务决算情况、盈余分配方案和本年度财务预算方案。
十一、合作社购销产品的价格确定,做到公开、公正、公平, 实行透明化管理。购销价格的确定及变更要经理事会通过。购销 价格确定后,要将购销价目表(如果有变化,原因要注明)张贴 在办公地点明显位置,便于成员了解。
十二、合作社要建立成员账户,详细记载成员的出资额、应 享有的公积金份额、国家财政扶持资金和接受捐赠份额、交易量 和交易额。成员与非成员要单独核算。
十三、合作社财务要接受执行监事(监事会)的监督指导和 业务主管部门的审计监督。
盈余分配制度
一、 为了保护成员的合法权益, 体现合作社的本质, 依据 《中 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特制定本制度。
二、参加盈余分配的人员为持有本社《成员证》的成员。
三、 合作社在进行年终盈余分配工作以前, 要做好财产清查, 准确核算全年的收入、成本、费用和盈余;清理财产和债权、债 务。合作社的盈余按照下列顺序进行分配: 1、提取盈余公积。盈余公积按不低于 12%的比例提取。用 于发展生产,可转增资本和弥补亏损。 2、提取风险基金。按照章程或成员大会决议规定的比例提 取。 3、向成员分配盈余。合作社的盈余经过上述分配后的余额, 按照交易量(额)向成员返还,返还比例不低于 60%;按照出 资额、成员应享有公积金份额、国家财政扶持资金及接受捐赠份 额向成员返还,返还比例不超过 40%。入社不满一年的成员, 根据成员实际出资、入社时间,按比例按时间段进行分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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