终于有人说清楚了:托管人和券商两种结算模式对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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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纲要
第⼀部分:结算模式简析
⼀、证券交易所交易证券的结算模式
⼆、银⾏间市场的结算模式
三、期货交易的结算模式
第⼆部分基⾦试点券商结算模式
⼀、券商结算模式与托管⼈结算模式的区别
⼆、基⾦采取券商结算模式的依据和影响
三、结语
近期从证监会⼀系列的政策看,也逐步希望能打造⼀个完全在证监会风险管理框架范围内的交
易、托管、结算封闭流程。但是从实际的业务看,当前银⾏托管结算仍然是主流,资管的渠道
银⾏代销绝对主⼒,只是交易环节必须通过交易所的交易单元,完全可控。本⽂主要从基本知
识普及⾓度解析交易所结算的模式对⽐。
第⼀部分:结算模式简析
说到结算模式,会有⼈⾸先想到托管⼈结算模式和证券公司结算模式。实际上,这两种结算模
式,主要涉及的仅是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中证登)结算的证券。
⽽除了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外,还有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中债登)、
上海清算所(上清所)及四家期货交易所(上海期货交易所(上期所)、郑州商品交易所(郑
商所)、⼤连商品交易所(⼤商所)和中国⾦融期货交易所(中⾦所))。
所以,想要了解⼀个交易品种是怎么结算的,⾸先要了解其交易场所,然后才能知道对应的结
算机构,乃⾄最终的结算⽅式。其中为了⽅便对⽐银⾏间和交易所结算模式差异,本⽂第⼀部
分的第⼆章对银⾏间的DVP结算模式做了简单介绍和对⽐。
具体交易结算品种分布如下:
本⽂暂不去论述结算制度、⽅式本⾝,仅简单探讨各种结算模式对⾦融产品交易结算的影响。
从整个场内交易的流程⼤致可以分为:资⾦募集(⼀般募集专户)、托管、交易(包括接⼝规
范、交易单元、投资指令、事前验资验券)、清算结算流程。整个过程需要严格区分资⾦账
户、托管账户、证券账户,本⽂讨论的核⼼在中登和上清所等开⽴的结算账户实际属于资⾦账
户;资⾦账户需要看划转路径和过夜存款沉淀。本⽂聚焦在“结算”这个环节。
⼀、证券交易所交易证券的结算模式
(⼀)结算参与⼈与模式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结算参与⼈分为三类:证券公司类结算参与⼈、银⾏类结算
参与⼈和其他类结算参与⼈。
证券公司类结算参与⼈
分为甲类和⼄类。证券公司类结算参与⼈(甲类)可以接受其他结算参与⼈或者直接参与交易但没有取得中证登结算参与⼈资格的机构的委托,办理委托结算业务。证券公司类结算参与⼈(⼄类)不可接受委托办理委托结算业务。新申请结算参与⼈资格的券商,最初的三年内为⼄类,3年后才能评定是否升为甲类。
银⾏类结算参与⼈
包括经监管部门批准取得相关托管⼈资格的商业银⾏,按规定可参与证券交易所债券交易的商业银⾏等。主要包括托管银⾏、QFII托管银⾏和上市商业银⾏(⾮上市商业银⾏⼀直不能参与交易所债券业务,⾃营⽆法直接开户)。
其他类结算参与⼈
是指中证登核准的其他合格机构,主要是保险公司、财务公司、清算中⼼、信托公司等结算参与机构。
可以看出,证券公司类甲类结算参与⼈和银⾏类结算参与⼈都可以代理其他交易⽅进⾏结算。这种三类参与⼈的划分其实和银⾏间债券市场的债券账户甲、⼄(上清所叫A\B)很类似。
需要注意,上⾯的三类结算参与⼈指⾃营资⾦,如果是资管产品,必须通过托管⼈或者通过证券公司甲类结算参与⼈,⽐如信托公司的信托产品,并不是以信托公司作为“其他类结算参与⼈”参与结算。
(⼆)结算和清算
在正式分析结算模式之前,需要简单区分⼀下清算和结算的差异,
侠义来讲,清算则是算账的过程,计算结算⾦额;结算(狭义)就是划账,完成账户之间的账户划拨和变更登记。
⽅式清算结算划分交易品种
双边实时全额清算和结算过程同时进
⾏现券,回购(买断式+质押式),债券远期,债券借贷
多边净额先清算(轧差),后进
⾏结算现券,回购(买断式+质押式)
如果是全额双边逐笔交割,那么清算和结算⾼度合⼆为⼀。如果是净额交割,差异⾮常明显,⽐如股票是当天清算,清算结果发送个托管⾏,第⼆天托管⾏才进⾏结算。
(三)结算模式差异⽐较
1、总体概念介绍
交易所⾦融产品(包括银⾏理财、券商资管、公募基⾦、专户、私募基⾦、信托等)参与证券交易所交易的证券,分为两种结算模式,分别为托管⼈结算模式、证券公司结算模式。
这两种模式可以简单理解为:通过银⾏类结算参与⼈结算,或通过证券公司类结算参与⼈结算。托管⼈不特指商业银⾏,也包括取得托管资格的⾮银⾦融机构。
采⽤托管⼈结算模式的,托管⼈可向中国结算申请开⽴单独的托管结算账户,⽤于为托管的基⾦办理证券资⾦结算业务。
采⽤证券公司结算模式的,券商可通过其客户结算账户办理包括托管的基⾦在内的全部客户的证券资⾦结算业务,并应⾃⾏负责全部客户的明细结算。
实际上上述结算模式,不论是托管⼈结算模式,还是证券公司结算模式,都是属于⼆级结算模式。中登公司通过托管⼈和券商开在⾃⼰这⾥的结算账户进⾏总结算,托管⾏的托管客户或者券商代理客户分别和托管⾏或券商结算。
这点和银⾏间资管产品参与证券交易(ABS和债券)都是直接通过管理⼈开在登记托管机构的结算账户⾏处理完全不同,换⼀句话说银⾏间都是登记托管机构直接和管理⼈结算,没有采⽤⼆级结算的⽅式。
交易所券商结算模式和托管⼈结算模式,在风控、资⾦划付会在⼀些⽅⾯产⽣差异。
这⾥从对产品影响最⼤的两个⽅⾯:资⾦利⽤率和交易结算速度这两个⾓度来进⾏⽐较分析:
2、资⾦利⽤率
从结算⽅式导致的T+0可⽤及备付⾦两⽅⾯讨论:
(1)结算⽅式
托管⼈结算
是指通过托管⼈进⾏资⾦的结算,托管⼈作为结算参与⼈与中证登进⾏清算交收,产品在托管⾏开⽴的托管户和托管⼈之间进⾏清算交收。
结算路径如下:
交易后,托管户的资⾦不会⽴即扣减会在托管⼈进⾏清算后,第⼆⽇⽇初从托管户进⾏资⾦扣减。托管⼈再和中登进⾏资⾦的交收。如果是T+0的⾮担保业务,需要托管⾏进⾏勾单。
证券公司结算
是通过券商进⾏资⾦的结算,也就是通过在证券公司开的资⾦账户(就是开在中登的结算账户)中进⾏结算。
结算路径如下:
交易之后资⾦账户的资⾦会⽴即扣减,证券公司在和中证登进⾏清算,第⼆⽇再进⾏资⾦的交收。如果⽤证券公司结算模式的产品做交易所业务,需要将托管户的资⾦划到在券商开⽴的资⾦账户中。
简⾔之,托管⼈结算模式的清算交收由托管⼈担保,今天交易,明天划钱;⽽在证券公司的结算模式中,账户有多少钱,就只能花多少钱。
当然在实操中对于产品,即使是托管⼈模式,也会通过系统设置来禁⽌在账户⾥没钱的情况下交易。
(2)结算备付⾦
根据《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公司结算备付⾦管理办法》,从事证券交易所上市的证券、证券投资基⾦及其他证券类⾦融产品交易全部或者部分结算业务的结算参与⼈,均应遵守备付⾦管理办法。
从字⾯上理解,备付⾦就是准备⽀付的资⾦,⽤于交易结算的资⾦。这⾥说的备付⾦指的是最低备付⾦。就相当于是为了准备⽀付⽽上交的押⾦。
最低结算备付⾦
=上⽉证券买⼊⾦额/上⽉交易天数×最低结算备付⾦⽐例
=⽇均交易⾦额×固定⽐例
备付⾦计算的基础就是买⼊的交易⾦额,通过⽉均买⼊交易⾦额乘以固定的⽐例来计算。因为固定收
益类和权益类风险不⼀样,所以⽐例也不⼀样。固定收益类(回购、债券等)为10% 其他的股票基⾦ETF、LOF之类的为20%。
(3)保证⾦
保证⾦则就是在结算参与⼈交收违约的时候,⽤于流动性保障资⾦。
这⾥⽤的是⽇均结算结算净额,计算周期是前六个⽉的。结算净额其实就是买⼊卖出的轧差数,然后按照交易⽇计算⽇均结算净额。按照交易所、证券品种分别计算⽇均结算净额。
两个交易所,两类品种,也就是有4个⽐例。
上交所权益(14%)固收(4%)
深交所权益(16%)固收(2%)。
上交所保证⾦=上海权益净额*14%+上海固收净额*4%;
深交所保证⾦=深圳权益净额*16%+深圳固收净额*2%
这两⾦每⽉调整,第⼀个⼯作⽇计算,第⼆个⼯作⽇交收。和交易所T+1交收规制类似。需要注意的
是,交易⾦额的计算都只适⽤于净额结算的交易,也就是担保交收的交易。
对于托管⼈结算模式,要每个⽉根据交易情况结算交付。当然这个钱还是你的,⽽且还有利息,但是如果每个⽉总有⼀些钱是不能⽤的,也是很影响收益率的。⽽且对于有到期⽇的产品,在到期前,最后的时刻还在买卖交易的,要等下⼀个⽉才能拿到备付⾦。
⽽证券公司结算模式,则由证券公司交付,但不会再要求客户证券公司交付,所以证券公司结算模式,结算备付⾦保证⾦并不影响产品账户的可⽤资⾦。
2、交易速度和结算数据的获取速度
证券公司的交易单元主要分为普通交易单元和专⽤交易单元。
个⼈投资者使⽤的是普通交易单元,证券公司负责交易、托管和结算;
机构投资者租赁的是券商的专⽤交易单元,⽐如保险、社保基⾦、公募、私募,还包括券商⾃营、资管等。
其中,公募基⾦尤为特别,为了信息保密和效率,其交易指令并不通过券商系统,⽽是直接发送⾄交易所,结算参与⼈⼀直由托管⾏担当。
具体来说,托管⼈结算模式除了需要开户(股东卡),搭建系统连接交易所之外,还需要将席位和托管⼈绑定。如果没有⾃⼰的席位的话,可以通过租⽤券商席位的模式(当然,租⽤席位是要钱的),将租⽤的席位绑定托管⼈,通常是⼀对席位(上交所、深交所)。基本上是⼀托管⼈绑定⼀对席位,然后托管在这家托管⼈的产品可以共⽤⼀对席位。也有租⽤多家券商的席位,将多家券商的席位绑定在同⼀家托管⼈。股东和席位的对应关系可以是⼀对多的,也可以是多对⼀的。
托管⾏结算模式
托管⼈结算模式的数据就直接是交易所、中证登给到⽤户。这个数据时间⽐较早,交易数据⼀般交易结束后就会直接发给⽤户,结算数据稍微晚⼀些。
证券公司结算模式
通过证券公司报单给交易所,交易数据是通过证券公司给的交易数据,这个交易数据要等到证券公司清算完后才会有,所以证券公司结算模式的数据⽂件⼀般都较晚,通常晚上19-20点能拿到数据。证券公司给数据的模式基本都是建⽴ftp,等结算完后证券公司将数据放到FTP上,证券公司的客户⾃⼰在FTP下载。
总结⼀下两者的优劣势:
托管⼈结算模式
优点:资⾦使⽤效率较⾼,交易速度快、结算数据接收快;
缺点:成本⾼,备付⾦和结算保证⾦占⽤可⽤资⾦。
证券公司结算模式
优点:办理⽅便、建设成本较低、⽆需缴纳结算备付⾦和保证⾦;
缺点:交易速度较慢、交易数据保密性不够好、交易数据接收较晚。
此外,对于基⾦公司对于公募基⾦是否选择证券公司结算模式(⽬前六家新设基⾦先⾏试点),可能还要考虑《关于完善证券投资基⾦交易席位制度有关问题的通知》规定的“⼀家基⾦管理公司通过⼀家证券公司的交易席位买卖证券的年交易佣⾦,不得超过其当年所有基⾦买卖证券交易佣⾦的30%。
新成⽴的基⾦管理公司,⾃管理的⾸只基⾦成⽴后第⼆年起执⾏”。虽然新成⽴的基⾦管理公司,⾃管理的⾸只基⾦成⽴后第⼆年起执⾏,但对于仅有⼏只基⾦的⼩型基⾦公司,选择证券公司结算模式需要慎重。
⼆、银⾏间市场的结算模式
券商b
各类⾦融产品参与银⾏间市场交易的结算,结算模式:在登记托管机构开⽴结算账户代理结算。这点和⾃营在银⾏间交易也不⼀样,如果⾃营交易,多数银⾏都是直接通过在CNAPS的清算账户做结算。
具体细节可参考《证券投资基⾦参与银⾏间同业市场债券交易托管结算业务规程(暂⾏)》及《证券公司参与银⾏间同业市场债券交易托管结算业务规程(暂⾏)》。
当然,银⾏间市场的债券托管结算不是只在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根据交易债券的托管机构的不同分为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中债登)、上海清算所(上清所),也就是银⾏间市场的两家结算机构。
(⼀)中债登
⽬前中债登采⽤的是传统的双边清算机制,即券款对付制度(DVP,Delivery Versus Payment)结算,上清所实际上⼤部分也是采⽤DVP双边清算,少量CCP中央交易对⼿清算业务。
凡符合⼈民银⾏有关市场准⼊规定的投资者,均可成为中央结算公司的托管结算成员。按照参与债券结算业务资格和办理⽅式的不同,结算成员分为甲类、⼄类和丙类。
甲类结算成员可办理⾃营结算业务,并可代理丙类结算成员进⾏债券结算或从事债券柜台交易业务;
⼄类结算成员只能办理债券⾃营结算业务;
丙类结算成员须委托甲类结算成员代为办理债券结算业务。
中央结算公司根据机构性质及其业务范围对账户实⾏分类设置、集中管理。
机构投资者直接在中央结算公司开⽴⼀级债券账户,分为债券⾃营账户和债券代理总账户。
债券⾃营账户⽤以记载债券持有⼈⾃营债券余额及其变动情况,甲类、⼄类和丙类结算成员均应在中央结算公司开⽴债券⾃营账户。
债券代理总账户⽤以记载⼆级托管机构和分托管机构额及其变动情况,⼆级托管机构和分托管机构应在中央结算公司开⽴债券代理总账户。
(⼆)上清所
上清所在成⽴之初就主推中央对⼿⽅(CCP,Central Counter Party)清算机制,但实际上⼤部分业务仍然是传统的登记托管结算业务,从债券账户划分上结算成员分为A、B、C分类:
A类结算代理⼈,代理其他结算成员开户、办理结算(直接联⽹);
B类直接结算成员,直接参与登记结算业务(直接联⽹);
C类间接结算成员,委托结算代理⼈代为开户、办理结算(不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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