益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发布《益阳市房改上市交易实施细则》的通知
制定机关 | |
公布日期 | 2000.02.01 |
施行日期 | 2000.02.01 |
文号 | 益政发[2000]1号 |
主题类别 | 房地产市场监管 |
效力等级 | 地方规范性文件 |
时效性 | 现行有效 |
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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益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发布《益阳市房改上市交易实施细则》的通知
(益政发[2000]1号)
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属农场,市直机关各单位:
《益阳市房改上市交易实施细则》已经市人民政府1999年第十四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并报省人民政府批准。现予发布施行。房改房买卖
2000年2月1日
益阳市房改房上市交易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房改房上市交易行为,促进存量住房合理流通,推进住房商品化,根据《湖南省房改房上市交易管理暂行办法》和有关法律、法规政策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实施细则所称房改房,是指城镇职工在住房制度改革中购买的公有住房。
第三条 本实施细则所称房改房上市交易形式,包括转让(含买卖、换购)、出租和抵押。
第四条 益阳中心城区(包括资阳区、赫山区,下同)房改房首次上市交易,适用本实施细则。
第五条 房改房上市交易应遵循自愿、公平、合法的原则,体现政府对解决中低收入家庭住房问题的优惠政策,促进住房的流通与消费。
第二章 上市交易条件
第六条 凡按房改成本价购买了全部产权,并取得了《房屋所有权证》和《国有土地使用权证》的房改房,可以上市交易。
按房改标准价购买了部份产权的,应在上市交易前按届时的房改政策衔接为全部产权,并取得《房屋所有权证》和《国有土地使用权证》后,方可上市交易。
第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房改房,暂不允许上市交易:
(一)已列入城市建设规划拆迁范围的;
(二)已鉴定为危房的;
(三)已改变住房使用性质的;
(四)以分期付款方式购房而价款尚未付清的;
(五)被司法、行政机关依法查封或以其他法定形式限制房屋所有权人对该住房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权力的;
(六)学校教学区内已出售的住房;
(七)县以上人民政府规定不宜上市交易的。
第三章 上市交易程序
第八条 买卖或换购房改房,须到市、县房改部门办理上市准入审批手续。获准上市交易的房改房所有权人,应持房改部门发给的《准入通知书》及有关材料,到房地产交易市场办理房改房上市交易手续。房改房上市成交后,交易双方应按规定缴纳有关税费。然后,买卖当事人应在30日内到房管部门和国土部门申请办理房屋产权和国有土地使用权转移、变更登记手续。
第九条 申请办理房改房上市交易准入审批手续,需提交或验证下列材料:
(一)房屋所有权人的身份证或卢籍证明;
(二)《房屋所有权证》和《国有土地使用权证》;
(三)房屋共有权人同意上市的书面材料和身份证明;
(四)原售房单位根据本实施细则第十七条的规定出示的证明材料。
第十条 房改部门受理房改房所有权人提交的房改房上市交易申请后,应自受理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准予上市交易的书面答复,获准上市交易的,出房改部门发放《准入通知书》。房管部门和国土部门在受理上市成交后的房改房所有权变更登记申请后15个工作日内;办理完变更登记手续,发放有关权证。
第四章 税费征管
第十一条 以买卖方式上市交易房改房,应缴纳土地出让金或相当于土地出让金的价款和契税、印花税、所得收益和房屋转让手续费。
土地出让金或相当于土地出让金的价款由买方缴纳,缴纳标.准为住房座落位置标定地价的10%与士地分摊面积的积。
契税由买方按交易额的1.5%缴纳。
印花税由买方按交易额的0.5‰缴纳。
所得收益,由卖方按净收益的一定比例缴纳。其中,出售房改房时,其原购房标准面积内部分应缴所得收益,为出售,标准面积内住房所得净收益的20%,其出售所得净收益,为出售收入与原购房时的标准面积与当年经济适用住房平均价格的积的差;原购房标准面积以外的部分应缴所得收益,即出售这部分住房所得净收益,其净收益为出售收入与原购房时支付的超标准面积的房价款的差。
自本细则发布之日起至2001年12月31日止,在益阳中心城区出售房改房,免征所得收益。
房屋转让手续费,为交易额的0.3%,由买卖当事人各负担50%。
第十二条 以换购方式上市交易房改房,应按交易双方的交易价差缴纳契税、印花税和房屋转让手续费。
房改房出售后一年内按照市场价购买住房,或出售前一年内已按照市场价购买了住房的,视同换购房屋;因未视同换购房屋而多缴的税费,由征收部门予以退还。
第十三条 按前条规定,出售房改房后购买商品住房的,其应缴契税的50%由房地产开发商负担。
第十四条 土地出让金由土地管理部门征收,全额上交财政。相当于土地出让金的价款和所得收益,由财政或其委托的部门征收,其所有权归政府或原产权单位,专项用于住房补贴,其中,已购公有住房原产权属党政机关的,按原产权单位的财务隶属关系和财政体制,分别上缴中央财政或地方财政,进入城市住房基金;属事业单位的,50%上交财政,进入城市住房基金,50%进入单位住房基金;属企业单位的,金额返还,进入单位住房基金。
第十五条 以出租、抵押方式上市交易房改房的,按国家和省有关的规定缴纳税费。
第五章 市场管理
第十六条 职工将所购房改房上市交易后,不得再按房改政策承租或购买住房。
第十七条 职工转让或出租所购房改房,在同等条件下,原售房单位或其职工有受让和承租的优先权。职工转让或出租所购公有住房前,应向原售房单位提出申请,原售房单位应在接到申请后的3个工作日内予以明确答复,否则,视同放弃受让或承租优先权。
第十八条 房改房上市交易的当事人不受户籍、地域、职业的限制。
第十九条 房改房上市交易发生产权转让时,物业管理仍按公有住房售后管理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条 购房者缴纳土地出让金或相当于土地出让金的价款后,按出让土地使用权的商品住宅办理产权登记。
第二十一条 房改房上市交易的具体价格由当事人协商议定,并如实申报。未经交易双方委托,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强行对上市交易房改房进行价格评估,但房地产交易管理部门认为其申报价格失真时,可依据评估价征收有关税费。
第二十二条 房改房上市交易必须在房地产交易市场进行。严禁场外交易、私下交易,违者,由市房地产管理部门和国土管理部门依法予以处罚。
第二十三条 各级房地产管理部门要建立健全交易市场,提供供求信息与配套服务。各专业银行和政府的住房资金管理机构,要积极开展住房抵押贷款业务。各级房管部门要成立住房担保(置换)公司,为住房贷款人提供服务。
第二十四条 市和两区房改部门要建立健全房改房上市交易资格审查的网络服务系统,联合审查房改房上市交易资格,防止不符合资格的房改房进入交易市场。
第二十五条 市物价、国土管理部门要会同财政、建设、房地产、房改等部门制定并公布标定地价。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六条 本市各县(市)房改房上市交易实施细则,可参照本实施细则制定。
第二十七条 本实施细则未尽事宜由市房改领导小组另行规定。
第二十八条 本实施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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