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人农村房屋买卖合同协议书
个人农村房屋买卖合同协议书【5篇】
    甲方(卖方) ,男, 县 镇 村 庄村民,身份证号:,女, 县 镇 村 庄村民,身份证号:
    乙方(买方) ,男, 县 镇 村 庄村民,身份证号:
    依据国家《合同法》等法律的相关规定,甲、乙双方经协商全都签订本合同,以资共同信守执行。
    第一条:合同标的即房屋状况 房改房买卖
    1、该交易房屋坐落 县 镇 村 庄(或 路 旁)
    2、该房屋为(如两层砖混构造楼房), 南北长 米,东西长 米,共 层。房屋占地面积约为 平方米,院子占地面积约为 平方米。左紧邻 的房屋,右紧邻 房屋。
    3、该房屋为(如宅基地自建房或村镇开发自建房,宅基地审批文件编号: )
    其次条:合同房屋交易价款:人民币 万元整
    大写:
    第三条:付款时间及方式
    1、 在 年 月 日 付人民币 万元。
    2、 在房屋产权证。土地使用证过户手续办理完毕之日付款 人民币 万元。
    3、 在交付房屋之日,付清尾款人民币 万元。
    每次付款,甲方收到后因出具收据。
    第四条:甲方的权利和义务
    1、甲方应保证该房屋在合同签订前的确专属自我全部,出具村级以上单位对甲方专有该房屋的证明并交付给乙方。
    2、甲方有权根据合同商定收取乙方交付的全部房屋交易价款并有义务开具收据交付给乙方。
    3、甲方应保证不存在任意第三人对该交易房屋主见任何未被告知的权利状况。
    4、甲方应保证该房屋不属于违章建筑、不属于已被或已确定将被列入新规划而撤除或征用的范围。
    5、甲方应告知乙方有关该房屋的质量状况。
    6、甲方应将该房屋的宅基地审批文件等相关手续交付给乙方。
    7、该合同签订后甲方应将该房屋全部交付给乙方,且甲方不得以自我的行为致使该合同无效。
    第五条:乙方的权利和义务
    1、乙方应根据合同商定给付甲方该交易房屋价款并向甲方索要收据。
    2、乙方购置该房屋后,若依据有关规定能够办理相关权属登记的,甲方有义务赐予帮助。
    第六条:共性商定
    1。 因乙方所购房屋为农村众土地上建筑,改房屋买卖过程中所发生的交易或过户需要本村村民委员会同意或有关部门审批的手续问题,甲方应当专心全力协作乙方一齐解决妥当。若因此引发相应纠纷的,由甲方负责处理。
    2。 若今后房屋重建,甲方应成认乙方的住房面积。如国家征地,土地赔偿及住房面积赔偿均归乙方全部,甲方负责专心协作。
    第七条:违约职责
    1、任何一方违反合同商定,对方可要求违约方在必需期限内改正,违约方应当改正。
    2、甲方违反第四条的有关商定导致乙方在合同签订后无法对该房屋行使全部权的,乙方可要求解除合同并同时要求甲方全额退还房屋价款及其相对应的银行定期存款利息和全部房屋价款的20%的违约金。
    第七条:本合同发生争议时双方应先进展协商,无法协商或协商不全都的能够透过有关法律途径解决。
    甲方: 乙方:
    地址: 地址:
    现住址: 现住址:
    : :
    签约时间: 签约时间:
农村房屋买卖合同 篇二
    近年,农村的房地产市场渐渐活泼,农夫往往将其在宅基地上所建房屋或者出租、或者售与他人。购置者中有的是本村或外村村民,有的是外来打工者,还有的则是城镇非农业户口居民,在类似的房屋买卖中产生的纠纷也较多。该类案件诉至法院后,涉及的首要问题即是:合同是否有效。一种意见认为,假如购房者能取得宅基地使用权,买卖合同不存在其他违法行为,则应认定合同有效。另一种意见认为,村民对宅基地只享有使用权,而无处分的权利,而出售住房的行为,实际上已处分了宅基地使用权,故合同应认定无效。
    争议产生的缘由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治理法》(下称《土地法》)规定:农村
村民出卖、出租住房后,再申请宅基地的,不予批准。尽管该条是针对宅基地申请而规定的,但从该法及该条的规定来看,农村村民出租、出售宅基地上所建住宅,法律并未予制止,也未对该出售行为设置任何限制。但农村宅基地属农夫集体经济组织全部,只有集体组织的成员才享有宅基地的使用权。而通过房屋的转让,也将与房屋不行分割的宅基地使用权一并转让,将宅基地使用权的主体扩大到非集体组织成员、甚至是城镇户口的居民。同样,依据《土地法》的规定,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假如房屋转让只在集体组织内部成员之间进展,也有可能使购房者通过房屋的受让而使自己拥有的宅基地面积超过国家规定的标准。那么,农村的房屋究竟能否转让,这类合同的效力应如何认定就特别值得关注和思索。
    对农村房屋买卖合同持审慎的态度,缘于国家对农村土地的一贯政策规定。《土地法》明确:珍惜、合理利用土地和切实爱护耕地是我国的根本国策。从八十年月以来,国务院屡次行文,强调对耕地的爱护。有关行政规章、文件对农村建房、宅基地的申请也规定了严格的审批程序。1993年11月1日实施的《村庄和集镇规划建立治理条例》规定:农村村民建房的,应先向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提出建房申请,经村民会议争论通过后,假如是需要使用耕地的,经乡级政府审核、县级政府建立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再
向县级政府土地治理部门申请用地,经县级政府批准后,由县级政府土地治理部门划拨土地;假如是使用原有宅基地、村内空闲地和其他土地,也应由乡级政府依据村庄、集镇规划和土地利用规划批准。城镇居民如需使用集体土地建房,还应经其所在单位或者居民委员会同意,再按上述两种状况办理审批手续。因此,有人认为,既然宅基地申请有严格的规定,村民转让房屋也涉及到宅基地使用问题,应从严把握。只有在买受人按有关规定申请到所售房屋宅基地使用权后,才能认定购房合同有效。假如这种观点成立,村民售房的权利将无从行使。
    农村房屋买卖的出售方一般为农村集体组织的村民,而购置方存在两种状况:一是集体组织内部成员,二是集体组织以外的成员。集体组织内部成员又有三种详细状况:一是本身已有宅基地,且符合国家规定的宅基地标准。二是已有宅基地,但尚未到达国家规定的标准。三是已在集体组织落户,但尚没有被分到宅基地。依据一户村民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的规定,对已有宅基地且符合国家标准的村民,再申请宅基地是不行能得到批准的。对其次种状况的村民,尽管其已有一处宅基地,但如无法定理由,也很难再申请到其次处宅基地。对第三种状况,申请宅基地必需经过法律、法规规定的程序。因此,即使是售房行为发生在村民集体组织内部成员之间,也将难以进展。售房者首先要审查购房者的详细状
况,这无疑是不现实的。假如是村民集体组织外部成员申请宅基地建房,条件将更为严格。假如将这些规定适用于售房行为,购房者的资格待定,村民出售房屋将难上加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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