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小社、焦作大学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案由】民事 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 合同纠纷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审理法院】河南省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理法院】河南省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结日期】2021.07.19
【案件字号】(2021)豫08民终2384号
【审理程序】二审
【审理法官】武芳刘乾梁晓辉
【审理法官】武芳刘乾梁晓辉
【文书类型】裁定书
【当事人】陈小社;焦作大学
【当事人】陈小社焦作大学
【当事人-个人】陈小社焦作大学
【代理律师/律所】杨一帆河南苍穹律师事务所
【代理律师/律所】杨一帆河南苍穹律师事务所
【代理律师】杨一帆
【代理律所】河南苍穹律师事务所
【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
【原告】陈小社 房改房买卖
【被告】焦作大学
【本院观点】陈小社诉求焦作大学协助其办理焦作大学家属院16号楼504号房产的土地使用证,因陈小社起诉依据系焦作市不动产登记历史遗留问题处理工作领导小组出台的焦不
动产遗〔2020〕1号文件及《关于已办理房屋所有权证未分割转移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宗地的公告》,因该文件及公告为政策性规定,因此,陈小社与焦作大学之间的纠纷不属于人民法院民事案件受案范围。
【权责关键词】撤销代理合同不动产所在地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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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认为】本院认为:陈小社诉求焦作大学协助其办理焦作大学家属院16号楼504号房产的土地使用证,因陈小社起诉依据系焦作市不动产登记历史遗留问题处理工作领导小组出台的焦不动产遗〔2020〕1号文件及《关于已办理房屋所有权证未分割转移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宗地的公告》,因该文件及公告为政策性规定,因此,陈小社与焦作大学之间的纠纷不属于人民法院民事案件受案范围。据此,一审法院裁定驳回杨陈小社的起诉,并无不当。 综上,陈小社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一审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更新时间】2022-08-23 00:09:27
【一审法院认为】一审法院认为,合同具有相对性。原告陈小社于2019年11月6日从刘志远处购买了焦作市山阳区工业路焦作大学家属院16号楼504号房产并办理了豫(2019)焦作市不动产权第0031551号不动产证但该不动产证附记上写明“该房屋所有权应及时办理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转移登记按规定需要补办土地手续和补交土地费用的应当及时补办补交”。焦作市不动产登记历史遗留问题处理工作领导小组虽然出台了焦不动产遗〔2020〕1号文件及《关于已办理房屋所有权证未分割转移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宗地的公告》但该文件及公告系政策性规定且原告陈小社与被告焦作大学之间并不存在房屋买卖合同关系。裁定:驳回原告陈小社的起诉。
【二审上诉人诉称】陈小社上诉请求:1.撤销焦作市山阳区人民法院(2021)豫0811民初1349号裁定,依法改判支持上诉人的一审诉讼请求;2.本案一审、二审诉讼费用全部由被上诉人承担。事实和理由:一、一审法院错误认定案由。本案并非合同买卖纠纷,而是被上诉人在建设案涉房屋后,作为房改房的建设单位,以单位作为土地使用方以不符合相应
的管理机制,不应影响房屋所有人的正常物权行使,应当依据相应的法律法规以及政府规范性文件配合房屋权利人物权的行使。案涉房屋的买卖协议并非为上诉人与被上诉人之间签订,上诉人也本非依据房屋买卖协议所提起的诉讼。案涉房屋为房改房,已经经过焦作大学原有职工合法取得的房屋所有权,在房屋产权上不存在任何争议,属于教职工的个人财产,并且也经过国土部门作出的不动产登记。因此,作为房屋的所有人有对其房屋的占有、使用、收益、处分的相应物权。因此,案涉房屋可以进入房屋交易市场进行交易登记。上诉人也是通过支付合理对价取得案涉房屋的物权,因此也应当享有物权的基本权利。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侵犯公民的物权。本案产生的争议,是因为焦作大学在修盖案涉房屋时没有履行相应的行政审批所导致。我国在施行土地用途审批制度,也是为了加强土地的合理使用。对于焦作大学所在地的土地为划拨土地,用途为教育用地,是为学校教育工作所提供的土地,如被上诉人建筑物所盖为学生宿舍则认定为教学用地尚符合用途,教育用地实际应当是公共资源,而非私人资源,结合本案所涉及的住房,从建设初期即非公共资源用途,而是划归到了私人资源的范围。因此焦作大学所建立的福利房,本身并没有用到教育事业上,而是对教职工的住房安置,其在用途上本身就已经发生了变化。案涉房屋所在地本就不应计算入大学生均占土地的面积之中。从本质上就对土地的具体使用用
途进行了变更,因为案涉房屋所在地的土地使用用途就是住宅,因此被上诉人有职责对该块土地的用途按照实际情况进行变更。二、政府的行政文件,旨在引导以及规范土地市场,焦作大学应当予以配合。我国土地管理上,一致沿用的是二权并存的使用机制,即土地使用权以及土地上房屋所有权的行使,不动产物权的行使必然会引起不动产所在地的土地使用权的变动。且案涉房屋的土地使用权实际已经归全体不动产所有权人使用,本身焦作大学已经无法再使用该地块的土地使用权,从制度上已经违反我们国家土地使用权与物权所有权并存的管理机制,依法应当对该地块进行分割,按照实际使用进行变更土地使用性质。因此政府才做出了相应的引导性规范文件,焦作大学依法应当配合政府的行政行为,按照行政文件的要求对土地使用用途进行变更,以避免影响不动产产权人的物权行使。综上,一审法院错误认定案由,适用法律错误,未对案件进行全面审查,为保障公民私有财产的合理使用,以及维护土地制度正确运转,因此请求二审依法改判支持上诉人的诉讼请求。 综上,陈小社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一审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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