杜红桂、姜兵等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
【案由】民事 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 合同纠纷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审理法院】江苏省扬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理法院】江苏省扬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结日期】2021.10.15
【案件字号】(2021)苏10民终3331号
【审理程序】二审
【审理法官】莫俊秀孙建瑢陈少君
【文书类型】判决书
【当事人】杜红桂;姜兵;韩林盛;郑燕九;姜天洋
【当事人】房改房买卖杜红桂姜兵韩林盛郑燕九姜天洋
【当事人-个人】杜红桂姜兵韩林盛郑燕九姜天洋
【代理律师/律所】周树强江苏盛望律师事务所;袁雨萌江苏盛望律师事务所
【代理律师/律所】周树强江苏盛望律师事务所袁雨萌江苏盛望律师事务所
【代理律师】周树强袁雨萌
【代理律所】江苏盛望律师事务所
【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
【原告】杜红桂
【被告】姜兵;韩林盛;郑燕九;姜天洋
【本院观点】姜兵、韩林盛、郑燕九、姜天洋要求杜红桂赔偿取暖补贴损失费损失,属独立的诉讼请求,一审诉讼系杜红桂提起,姜兵、韩林盛、郑燕九、姜天洋并未提起反诉,一审判决杜红桂向姜兵、韩林盛、郑燕九、姜天洋赔偿损失,不符合法律规定。
【权责关键词】撤销代理合同过错诚实信用原则证明诉讼请求另行起诉反诉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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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查明】经审理查明,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无误,本院予以确认。 二审中,本院就取暖补贴损失费损失问题组织当事人进行调解,当事人未能达成一致意见。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姜兵、韩林盛、郑燕九、姜天洋要求杜红桂赔偿取暖补贴损失费损失,属独立的诉讼请求,一审诉讼系杜红桂提起,姜兵、韩林盛、郑燕九、姜天洋并未提起反诉,一审判决杜红桂向姜兵、韩林盛、郑燕九、姜天洋赔偿损失,不符合法律规定。二审中本院就取暖补贴损失费损失问题调解不成,姜兵、韩林盛、郑燕九、姜天洋对此可另行起诉。一审法院考虑到本案具体情况,确定由杜红桂负担诉讼费用,并无不当。 综上所述,杜红桂的上诉请求部分成立,本院予以改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一、维持江苏省扬州市江都区人民法院(2020)苏1012民初4454号民事判决第
一项及诉讼费负担部分; 二、撤销江苏省扬州市江都区人民法院(2020)苏1012民初4454号民事判决第二项。 二审案件受理费80元,由姜兵、韩林盛、郑燕九、姜天洋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更新时间】2022-08-21 12:15:31
【一审法院查明】一审法院认定事实:2008年12月2日,杜红桂作为乙方(买受人),姜兵、韩某作为甲方(出卖人),签订了《二手房买卖合同》一份,双方约定韩某、姜兵将其所有的江苏江都邵伯油田统建区×××幢×××室的房屋出售给杜红桂,总价款为103000元。现该房款已交付,该房已交付给杜红桂。双方同时约定:“……第三条标的交付前、后的杂费承担,标的交付前:物业管理费、采暖费、水费、有线电视等与标的相关费用由甲方承担并结算支付,标的交付后,在未办好过户手续前,因甲方单位会收取上述有关费用,甲方凭相关扣除书面证明,要求由乙方承担支付。乙方不得拒绝和拖延,交付时双方应签署收据(过户后双方无涉)。第四条特别约定……2.出卖人所在单位若应本合同标的而发放的房贴或其他补贴由出卖人领受,买受人无权对此提出任何要求。3.该房在办理过户时,若该房产需补交标准价补差费用及过户评估费、手续管理费、个人所得税、土地增值税、营业税、
城建税、教育费附加、印花税、契税由乙方承担,若有其他税费由乙方承担。4.该房产待可以办理房地产产权转移手续时,若需甲方签字确认或出具相关证明文件,甲方应积极予以协助、配合,并保证在油田或房地产管理部门规定的时间内办理完毕,若因甲方未能及时协助、配合,按照违约责任相应条款执行……第六条其他1.乙方已经对所购买的房屋的具体情况包括但不限于房屋产权、房屋质量、房屋使用等作了详细了解并已知悉。2.乙方已知甲方工作单位、现职务、职称,并知悉油田物业费、采暖费等相关政策,特此声明。”现姜兵、韩某已取得案涉房屋不动产登记产权证,不动产证号为苏(xxx)江都区不动产权第xxx×××xxx号,韩某于2020年4月9日死亡,其法定继承人有丈夫姜兵、儿子姜天洋、父亲韩林盛、母亲郑燕九。另2019年案涉房屋的物业费为294元、公共服务费、公共能耗费160元,合计454元。2020年案涉房屋的物业费为294元、公共服务费、公共能耗费160元,合计454元。2021年案涉房屋的物业费为294元、公共服务费、公共能耗费160元,合计454元。2019年、2020年度的费用,原告于2020年10月18日缴纳;2021年度的费用,原告于2021年4月27日缴纳。2021年5月10日,扬州某某医院(扬州)出具证明一份,载明:“姜兵、韩某是扬州某某医院(原江苏某某总医院)职工。是位于江都区邵伯镇建设路×××号×××苑×××栋×××室的房主。符合享受油田内部物业及取暖补贴政策范围。2018-201
9/2019-2020两年,因个人原因(未缴纳物业费),没有领取到油田发放的补贴,姜兵、韩某两年,两人合计补贴八千元整。”
【一审法院认为】一审法院认为,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在履行义务或者采取补救措施后,对方还有其他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当事人一方违约后,对方应当采取适当措施防止损失的扩大;没有采取适当措施致使损失扩大的,不得就扩大的损失要求赔偿,当事人因防止损失扩大而支出的合理费用,由违约方承担。 本案中,杜红桂与姜兵、韩某签订《二手房买卖合同》系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当事人均应按约全面履行合同义务。杜红桂已按约定支付了全部购房款,且已实际占有使用案涉房屋。在案涉房屋符合上市交易的条件后,杜红桂要求姜兵、韩某配合办理不动产变更登记,但姜兵、韩某至今未能配合办理不动产变更登记。现韩某已死亡,其法定继承人姜兵、姜天洋、韩林盛、郑燕九应配合办理不动产变更登记。故杜红桂要求姜兵、姜天洋、韩林盛、郑燕九协助将坐落于扬州市江都区邵伯镇建设路×××号×××小区×××幢×××室房屋不动产产权变更登记至原告杜红桂名下的诉讼请求,符合双方约定且不违反法律规定,本
院依法予以支持。因双方在合同中明确约定“该房在办理过户时,若该房产需补交标准价补差费用及过户评估费、手续管理费、个人所得税、土地增值税、营业税、城建税、教育费附加、印花税、契税由乙方承担,若有其他税费由乙方承担”,故变更登记的税费由原告杜红桂负担。对于姜兵、姜天洋、韩林盛、郑燕九主张原告应赔偿其物业及采暖补贴8000元的意见,因杜红桂明知姜兵、韩某的工作单位,并知悉油田物业费、采暖费等政策,其拖延缴纳物业费,违背诚实信用原则,虽事后补缴了相关费用,但并未减少姜兵、姜天洋、韩林盛、郑燕九的损失;姜兵、姜天洋、韩林盛、郑燕九在杜红桂2019年未缴纳物业等费用而致使其物业及采暖补贴受损后未能采取措施致使扩大损失,亦存在一定的过错,故酌定杜红桂赔偿姜兵、姜天洋、韩林盛、郑燕九物业及采暖补贴损失费4000元。对于姜兵、姜天洋、韩林盛、郑燕九主张天然气开户费用3500元的意见,因姜兵、姜天洋、韩林盛、郑燕九未能提供证据证明,故一审法院不予采纳。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一十二条、第一百一十九条,《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规定,判决:一、姜兵、韩林盛、郑燕九、姜天洋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协助将坐落于扬州市江都区邵伯镇建设路×××号×××小区×××幢×××室房屋不
动产产权变更登记至杜红桂名下,变更登记的税费由杜红桂负担。二、杜红桂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姜兵、韩林盛、郑燕九、姜天洋物业及取暖补贴损失费4000元。三、驳回杜红桂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80元,保全费1520元,合计1600元,由杜红桂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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