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月1日起,新广告法将正式施行。据了解,新广告法实施后,极限用语的处罚由原来的退一赔三变更为二十万元起!以下为品质商城页面禁用词语:
违禁词总汇:
绝对化词语:
严禁使用绝对值、绝对、大牌、精确、超赚、创领品牌、领先上市、巨星、著名、奢侈、世界\全国X大品牌之一等无法考证的词语。
公益广告用语严禁使用第一、极致、顶级、终极、冠军、一流、极品、无敌、巅峰、至尊、第一品牌、金牌、名牌、尖端、顶级享受、缔造者、领导者、领袖、(遥遥)领先、之王(者)唯一、首个、国家级产品、填补国内空白、绝对、独家、首家、第一品牌、金牌、名牌、优秀、资深等含义相同或相近的绝对化词语。
严禁使用最、最高级、最低级、最佳、最好、最低、最底、最、最便宜、最大程度、最新技术、最先进科学、最新、最先进、最赚、最先、精确、超赚、最先顶级享受等含义相同或近似的绝对化用语。
严禁使用首选、首家(个)、独家(配方)、填补国内空白、唯一、仅此一款、独一无二、绝无仅有、首次、全网/全球首发、全网/全球首款等含义相同或近似用语的绝对化词语。
严禁使用虚假或无法判断真伪的夸张性表述词语,如100%、国际品质、高档、正品、国家级、世界级、最高级、最佳等用语;
违禁权威性词语:
严禁使用老字号、中国驰名商标、领导品牌、特供、专供等词语。
严禁使用“专家推荐” 严禁使用质量免检、无需国家质量检测、免抽检等宣称质量无需检测的用语。
严禁使用国家XXX领导人推荐、国家XX机关推荐、国家XX机关等借国家、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名称进行宣传的用语。
使用人民币图样(但央行批准的除外);
严禁点击XX词语:
严禁使用疑似欺骗消费者的词语,如“点击领奖”“恭喜获奖”“全民免单”“点击有惊喜”、“点击获取”、“点击转身”、“点击试穿”、“点击翻转”、“领取奖品”等文案元素
严禁刺激消费词语:
严禁使用激发消费者抢购心理词语,如“秒杀”“抢爆”“再不抢就没了”“不会再便宜了”“没有它就别XX”“错过就没机会了”“不会再便宜了”“万人疯抢”“全民疯抢\抢购”“卖\抢疯了”等不可用。
严禁素材图片内容使用“爆款”、“亲”等有误导消费者嫌疑的标示语。
严禁赠品性词语:
严禁使用“豪礼”“豪华大礼包”。广告素材中表明推销商品,附带赠送礼品的,如“送好礼”“大礼包”“买一送一”等,应当标明赠送的品种和数量。
文字规范:
繁体字、单独使用外国文字、或中英文结合用词;
极限用语包括但不仅限于商品列表页、商品的标题、副标题、主图以及详情页、商品包装等。对于极限用语的店铺,一经发现违规商家将进行,处于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出现情节严重将直接进行商品全部下架处理。而一旦遇顾客投诉极限用语,并维权成功,赔付金额将有商家全部承担。所有商家一定要重视起来,自查自纠,及时进行修正和更改,以免被罚。
附:
新《广告法》主要有十大亮点:
据了解,新《广告法》与现行法相比,修改幅度较大,把原来部分比较笼统性的规定进行了细化,可操作性大大增强,并大幅提高处罚额度。这些新修订的内容必将为监管部门净化广告市场和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提供更有力的法律依据。
一、充实和细化广告内容准则。
譬如增加了禁止为保健食品代言,禁止涉及疾病预防、功能,禁止在大众传播媒介或者公共场所发布声称全部或部分替代母乳的婴幼儿乳制品、饮料或其他食品广告。
二、加大对虚假广告的处罚力度。
新法中专门增加了虚假广告构成条件的相关规定,一是内容虚假,二是引人误解的内容引导误导消费者,均为虚假广告。
新广告法明确规定“广告不得含有虚假和引人误解的内容”。同时,增加商品或服务不存在,虚构使用商品或接受服务的效果等5种虚假广告情形。今后,违法发布虚假广告,将被处以广告费3倍以上5倍以下,广告费无法计算或明显偏低的,处2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
三、新增广告代言人的法律义务和责任。
新增“不得利用十周岁以下未成年人作为广告代言人”的规定。
新广告法规定,广告代言人没有使用过商品或接受过服务,不能在广告中作推荐、证明,并明确规定代言虚假广告受行政处罚未满3年,不能再代言其他广告,对于明知或应知广告虚假仍推荐、证明的行为,将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2倍以下。
此外,新法新增,不得利用十周岁以下未成年人作为广告代言人。
四、禁在大众传媒和公共场所发布烟草广告
新法中进一步加大了对烟草广告严管的力度,明确地规定禁止在大众传播媒介或者公共场所、公共交通工具、户外发布烟草广告。禁止向未成年人发送任何形式的烟草广告。
为了避免变相烟草广告的发布,新法新增了规定,禁止利用其他商品或者服务的公益广告宣传烟草制品名称、商标包装、装潢以及类似内容。烟草制品生产者或者销售者发布的更名、招聘等启示中,不得含有烟草制品名称、商标、包装、装潢以及类似的内容。
五、药品需标明不良反应
新修订的《广告法》与旧版相比,增加了对药品广告准则的规定,规定任何人不能代言药品广告,同时药品广告必须显著地标明禁忌不良反应。
六、明确互联网弹出广告必须一键关闭等。
明确利用互联网发布广告不得影响用户正常使用网络,在互联网页面以弹出等形式发布的广告,应当显著标明关闭标志,确保一键关闭,违反规定可对广告主处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
七、强化对大众传媒广告发布行为的监管。
针对广播电台、电视台等变相发布广告的问题,新法明确要求大众传播媒介发布广告应当显著标明“广告”,与其他非广告信息相区别,并加重了变相发布广告的法律责任。
明确规定广播电台、电视台、报刊音像出版单位、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不得以介绍健康、养生知识等形式变相发布药品、医疗器械、医疗、保健食品广告。
针对垃圾信息泛滥的情形,新法增加规定,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未经当事人同意或者请求,不得向其住宅、交通工具发送广告,也不得以电子信息方式向其发送广告,并明确了相应的法律责任。
八、增加公益广告,扩大广告法调整范围。
九、明确和强化工商机关及有关部门对广告市场监管的职责职权,明确以工商机关为主、各部门分工配合的管理体制。
十、提高行政处罚震慑力。
对情节严重的广告违法行为可以处以吊销营业执照、吊销广告发布登记证的处罚,并将有关违法行为信息录入信用档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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