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旅游公司人事管理制度
旅游业股份人事管理制度
□总那么
第一条旅游业股份及所属酒店、营业所、饭店等职员(以下统称本公司职员)之任免、调迁、保证、薪给、休假、差勤、考核、出国训练、奖惩、退休等悉依本规定办理。
第二条本规那么所称之职员,系除按日按件计资之作业员及按月计资之守卫、厨师、司机、杂役等外,而且具有高中以上之程度及专业技能者,并经以职员任用者为限。
第三条职员以外作业人员之管理规那么另定之。
□任免
第四条本公司主任、副主任之任免及报酬,由总经理报请董事长核定,组长、领班及一般职员由经理报请总经理核定之。
第五条本公司职员任用除技术人员可由各单位向总经理报备,自行甄选,再行报请总经理核定外,其他职员概由公司统一甄选。公司人事管理制度
第六条本公司职员之任免、调迁等事项,均以书面行之,并酌情另行公布。
第七条本公司所属各部门需要人员时,应填具申请书,由各主管呈请总经理、董事长核准后,交总务部公开召募。
第八条凡本公司新进之职员,无论公开召募或亲友之介绍,均应先书写自传一份、履历表一份(贴两寸半身照片)经初选合格后,另行通知考试。
第九条本公司新进职员之考试,依以下方式列之。
〔一〕面试:分面谈及口试。
〔二〕笔试:分专业及一般商业知识。
〔三〕测验:性向测验。
第十条经笔试合格后,得依成绩之先后及专业之需要,通知参加面试。
第十一条面试者应注意以下各项:
〔一〕要尽量使应征人员感到亲切、自然轻松;
〔二〕要了解自己所要获知的答案及问题点;
〔三〕了解自己要告诉对方的问题;
〔四〕要尊重对方的人格;
〔五〕将口试结果随时记录于口试记录单内。
第十三条本公司各级职员之任用,均以学识、品德、能力、经验及工作之需要为原那么。
第十四条凡参加口试成绩优良者,由申请单位主管决定录用后,即交由人事部门通知报到试用。
第十五条凡通知报到试职人员,应先办理以下各项手续:
〔一〕缴验学历及经历证件复印件各一份、2寸半身照片二张;
〔二〕填写人事资料表;
〔三〕填写效劳志愿书一份;
〔四〕保证书一份;
〔五〕抚养亲属报告表一份。
第十六条凡经甄选合格之人员,应按通知指定之日期至本公司报到,尚因故未能按期报到者,须申请延缓报到,否那么即以弃权论处。
第十七条本公司各级新进职员之试用期限均为40天。
第十八条在试用期间内,如有任何一方对试用情况不满,均可随时终止试用,试用期满双方认为满意时,由人事部门签报总经理,正式通知任用。
第十九条凡经正式任用之职员,均由公司发给任职书。
第二十条本公司各级职员一概须依本节之规定,觅具保证人。保证人应具以下资格之一,并经本公司认为适当者为限。
〔一〕铺保:资本充实,并经合法登记之工商店。
〔二〕个人保:
1.有正式职业,在社会上有相当信誉及地位之人士。
2.担任委员级以上之公务人员。
第二十一条本公司新进职员,应于办妥保证书及效劳志愿书前方得报到。
第二十二条凡经管现金、有价证券、票据、器材、产品及仓储人员之保证,限于铺保,并经本公司认为确有保证能力者。
第二十三条职员之保证书得由人事单位每年对保一次,如有必要时得随时对保,如有发现保证人情形变更时,须重新觅保,不得异议。
第二十四条保证人之责任,如保证书所列各项。凡被保证人有以下各款之一者,保证人应负赔偿及追偿的责任。
〔一〕营私舞弊或以其他不法的行为致本公司受损害;
〔二〕积欠公款不清者;
〔三〕亏蚀公款公物者;
(四)弃职潜逃者。
第二十五条保证人有以下情形之一者,被保证人应即以书面报告人事单位,并限于一个月之内另觅保证人,重填保证书。
〔一〕保证人死亡者;
〔二〕本公司认为有换保之必要时;
〔三〕保证人迁离国外地区者;
〔四〕保证人退休;
(五)保证人丧失保证能力者。
第二十六条保证人如欲退保,应直接以书面通知本公司,经本公司同意后,被保证人应立即觅新保证人,填妥保证书后,原保证人始能解除责任.
第二十七条依规定换保时,对于换保以前之责任,仍由原保证人负责。
第二十八条本公司职员离职时,须经一年以后,并经查明确无未了事项,始得发还保证书,在未发还保证书之前,保证人之责任仍然有效。
第二十九条职员舞弊其应赔偿之责任,除刑事局部送司法机关办理外,应扣除其在职应得之一切利益,其缺乏之数由保证人赔偿。
第三十条本公司之职员,如因公务上之需要或能力与所任职务不合时,可随时迁调其职务,或调至本公司所属其他单位效劳,不得借故推诿或拒绝交接。
第三十一条调职分升调与平调两种,在同一部门内之调职,以单位主管人员之许可行之,事后向人事部门备案,不同部门之调动须经有关部门主管的同意,由人事部门执行。
第三十二条各级职员接到调职之通知后,应于指定期限内办妥移交手续,履行就职。
第三十三条凡个人感到工作不适合或无法胜任时,可申请调职,但未经核准前不得擅离现职或怠工。
第三十四条本公司各级主管人员,可由正式专业人员兼代,但免除兼代时,仍回其本职。
第三十五条凡因调迁而变动其职务时,其薪给应由调动之日起重新核定。
第三十六条凡因兼代职务而加发之职务加给,在免除兼代职务后,无论任何原因均应回复原职原薪。
第三十七条本公司职员之解职分为辞职、免职、停薪留职、退休及当然解职六种。
第三十八条各级职员因故无法继续效劳时,应填具辞职书呈请辞职,但辞职人员必须办理移交后,始得离职。
第三十九条本公司职员辞职手续如下:
〔一〕一般职员之辞职须经单位主管呈经理签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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