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干部请假休假制度
国家干部请假休假制度
为了建立良好的局系统工作秩序,严格工作纪律,提高工作效率,加强,保证我局各项工作的顺利完成,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制定本。
第一条 局系统干部职工请假,必须以假条方式请假,若因特殊情况,可电话请假后再补假条。
第二条 产假、探亲假、婚假、丧假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干部职工休假执行国家现行规定。
第三条 局系统各股室职工请假1天以内的,须经股室长批准;1天以上,3天以内的,经股室长同意,分管领导签字批准后,报办公室备案;3天以上的,经股室长、分管领导同意,局长签字批准后,报办公室备案。
第四条 各股室长请假2天以内的,须经分管领导签字批准,报办公室备案;2天以上的,须经分管领导同意,局长签字批准后,报办公室备案。
第五条 副局长请假,须由局长批准。
第六条 凡局里组织召开的全局干部大会及其他全局大型活动,各分局、股室除参加各类公务活动外,一般不得缺席,特殊情况确不能出席的,要由股室长向主持会议的'领导请假。非因公务同时要按本制度规定履行请假手续。
第七条 局内实行外出公务活动备案制,局副科以上干部、各分局、股室主要负责人外出公务活动,要告知办公室备案(由局办公室派出参加活动的,由办公室直接备案),离开县城的要经局长批准。副科以下干部外出公务活动,在分局、股室主要负责人处备案,各分局、股室要建立工作人员外出公务活动备案簿,其中要载明时间、参加人、公务内容及批准人等内容,以备查考。在中未请假及未进行公务活动备案的视为缺勤。
第八条 局系统干部职工病假、事假期间工资待遇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九条 无故不履行请假手续者,视旷工论处。
第十条 请假结束后要及时到办公室销假,假满未经续假而逾期不归的,按旷工论处。
第十一条 本制度适用于国土资源系统全体人员。
第十二条 本制度由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三条 本制度从发文之日起执行。
国家干部请假休假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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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请 假
(一)病假、事假无伦时间长短都必须向有关领导请假告知,绝不能不告而别,不请自走。无人知晓去向,无故不按时上班者视为旷工。
(二)请假的时限与准假权限
1、请假半天的向本股室负责人请假;
2、请假一天的向分管副局长请假;
3、请假超过一天的向局长请假;
4、请假期满,尚需再续者,应当向有关领导请示续假;
5、请假期满不归者,视为无故旷工。
(三)局领导请假
1、副局长请假:一天内向办公室考勤人员通告;一天以上向局长请假。
2、局长请假:一天内向分管考勤人员通告;一天以上向分管考勤副局长通告,并按有关规定向县有关领导请假。
(四)请假的方式
1、实行请假条制度。无伦请假时间长短,都必须填写请假条,分别按权限批示并留存备案。
2、请假者由本人申请并填写请假条,按权限分别由股室负责人、分管领导、局长审批。请假条由办公室负责设计、印制。
(五)对违犯制度的处理
1、对于偶尔发生的违犯请假制度的人不予追究;
2、对于违犯2次以上者,原则是批评教育,提高认识,自我改正;
3、对于长期不请假、擅离职守、无故不上班、视为无故旷工,列为年终公务员;
4、请假逾期、又不续假、又不上班,视为无故旷工,列为年终公务员考核中。
二、休 假
(一)公务员按照国家规定享受休假。
1、参加工作满一年不满五年的,每年休假5天;
2、参加工作满五年不满十五年的员工,每年休假10天;
3、参加工作满十五年不满二十五年的员工,每年休假15天;
4、参加工作满二十五年以上员工,每年休假20天;
5、法定工作日之外的,应当给予相应的补休。
婚假国家规定以上,年休假均不包括公休日和法定节假日。
(二)下列人员不享受公休假:
1、在各类学校脱产学习、、进修享受寒暑假的人员。
2、当年连续病假两个月或累计病休三个月以上的人员。
3、当年事假累计达到1个月以上的人员。
4、超出国家规定产假假期继续休息的人员。
5、当年从外单位调入公司系统的人员。
6、并事假人员中如果当年假已休完且年出勤率未达到90%以上,则下一年不再安排休假。
7、员工在受处分期间。
(三)休假的方式
1、休假可串不可占,根据工作需要可分别串休,也可零休,但累计天数不可超过规定休假期。
2、集体休假,由局领导议定。
3、个人休假,须提前7天向分管领导申请,报局长审批后执行。
4、加班补休的,由个人提出申请、股室负责人签字、分管领导批示、局长审查批准后执行。
5、休假应按规定时限休假。期满后要按时上班,逾期不归的按无故旷工论处。
(四)对违纪问题的处理
1、对轻微的违纪以教育为主,令其自觉改正;
2、对未经领导批准,又未通报给任何人,擅自休假的,视对工作影响的程度,给予警示教育、或通报批评;
3、对休假逾期不归者,视为无故旷工,按公务员法有关规定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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