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职工在怀孕期间有哪些保护规定
⼥职⼯在怀孕期间有哪些保护规定
因⽣理构造差异,我国法律对⼥职⼯在劳动⽅⾯有特殊的保护。那么我国法律在⼥职⼯怀孕期间有什么保护规定呢?店铺⼩编已经为⼤家整理出来了相关资料,欢迎⼤家阅读。
⼥职⼯在怀孕期间有什么保护规定
根据《⼥职⼯保护规定》第六条:怀孕七个⽉以上(含七个⽉)的⼥职⼯,⼀般不得安排其从事夜班劳动;在劳动时间内应当安排⼀定的休息时间。怀孕的⼥职⼯,在劳动时间内进⾏产前检查,应当算作劳动时间。
第⼋条:⼥职⼯产假为九⼗天,其中产前休假⼗五天。难产的,增加产假⼗五天。多胞胎⽣育的,每多⽣育⼀个婴⼉,增加产假⼗五天。⼥职⼯怀孕流产的,其所在单位应当根据医务部门的证明,给予⼀定时间的产假。
婚假国家规定
《四川省⼈⼝与计划⽣育条例》第三⼗⼆条规定:实⾏晚婚的,除国家规定的婚假外增加婚假20天;已婚妇⼥晚育的,除国家规定的产假增加产假30天,给予男⽅护理假15天。婚假、产假、护理假视为出勤,⼯资、奖⾦照发。
第九条:有不满⼀周岁婴⼉的⼥职⼯,其所在单位应当在每班劳动时间内给予其两次哺乳(含⼈⼯喂养)
时间,每次三⼗分钟。多胞胎⽣育的,每多哺乳⼀个婴⼉,每次哺乳时间增加三⼗分钟。⼥职⼯每班劳动时间内的两次哺乳时间,可以合并使⽤。哺乳时间和在本单位内哺乳往返途中的时间,算作劳动时间。
第⼗条:⼥职⼯在哺乳期内,所在单位不得安排其从事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劳动强度和哺乳期禁忌从事的劳动,不得延长其劳动时间,⼀般不得安排其从事夜班劳动。
第⼗⼀条:⼥职⼯⽐较多的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以⾃办或者联办的形式,逐步建⽴⼥职⼯卫⽣室、孕妇休息室、哺乳室、托⼉所、幼⼉园等设施,并妥善解决⼥职⼯在⽣理卫⽣、哺乳、照料婴⼉⽅⾯的困难。
《劳动法》第六⼗⼀条不得安排⼥职⼯在怀孕期间从事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孕期禁忌从事的活动。对怀孕七个⽉以上的⼥职⼯,不得安排其延长⼯作时间和夜班劳动.
以上,就是⼩编整理的法律对⼥性职⼯怀孕期间的保护性规定,相信⼤家阅读之后都能对这⽅⾯有所了解。如果对⼥职⼯在劳动⽅⾯的权益还有问题的,欢迎来店铺进⾏法律咨询,我们的合作律师会给您满意的答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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