宝鸡市事业单位人员请销假规定
宝鸡市事业单位人员请销假规定
为了强化机关事业单位管理,严明工作纪律,规范工作秩序,特制定请假制度(补充规定)。
1、一次性请假超过 15 天的,不再享受当年的带薪年休假;
2、一年内累计请假超过 30 天的,从第二个月起停发工资或对照《公务员法》、《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年度考核实施意见》等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3、生育、年休、探亲、婚丧等各种假期,根据国务院和地方政府的有关规定执行。因病请假的,需凭医院《病明单》休病假。
4、未经请假或请假未获批准而不上班者,或超假未履行续假手续者,一律视为旷工。
5、经组织批准,参加成人学习、自学考试和党校学习的职工,其上课时间和学校规定的考试时间(凭学校正式通知),视为上班。
6、各种假期满后必须销假,特殊情况需要延期的必须提前报告并经批准,否则超出天数视为旷工。旷工连续超过 15 天或一年内累计超过 30 天的,按《国家公务员法》等有关规定予
婚假国家规定
以辞退。
7、机关事业单位职工按规定享有应有的休息和因并因事请假的权利。
8、职工休假、请假须按管理权限和程序履行相应的登记、请假、销假手续。
9、休假制度 (一)公休假和国家法定节假日 机关事业单位职工每周享受周六、周日 2 天公休假。
每年享受元旦 1 天、春节 3 天、“五·一”国际劳动节 3 天、“十·一”国庆节 3 天的法定节假日。
10、探亲假
1、探亲原则:连续工作满一年的职工,配偶之间、单身职工与父母亲(双方)之间、已婚职工与父母亲(双方)之间分居两地,又不能利用公休假日回家居住一夜和半个白天的,可享受探亲假。但是,职工与父亲或母亲一方能够在公休、节假日团聚的,不能享受探望父母的待遇。
2、休假天数:探望配偶,每年给予其中一方探亲假一次(不含配偶系部队干部者)假期 30 天;未婚者探望父母的,每年给假一次,假期 20 天,两年探望一次者给假期 45 天,已婚的探望父母每 4 年一次,假期 20 天。探亲假期包括公休假日和法定节假日在内。
3、假期待遇:在规定的探亲假期内,工资照发。职工探望配偶或未婚职工探望父母的往返路费,在规定标准范围内的,可由所在单位报销。已婚职工探望父母的往返路费,在本人月基本工资 30%以内的,由本人自理,超过部分由所在单位报销。
11.婚假
1、休假天数: 职工符合国家法定的结婚年龄并按规定履行了结婚手续的,经本人申请,单位批准,给予 5 个工作日的婚假。符合晚婚年龄的初婚夫妻(男满 25 周岁,女满 23 周岁),除国家规定的婚假外增加婚假 20 天。
2、假期待遇:职工在批准的婚假和路程假期间,本人的工资照发,途中的车船费等,全部由职工自理。
12.产假
1、休假天数: (1)符合国家婚姻以及计划生育有关规定的女职工,正常分娩者,享受90 天假期 (产前 15 天,产后 75 天);难产者,增加假期 15 天;多胞胎生育者,每多生育一个婴儿增加假期 15 天;满 24 周岁及以上分娩者,增加假期 30 天
(妻子属此晚育情况的男性职工,可享受 15 天护理假)。对婴儿不满 6 个月并实行纯母乳喂养的子职工增加产假 30 天。
(2)符合国家婚姻以及计划生育有关规定的女职工,怀孕不满 4 个月流产的,享受假期 15 至 30 天;满 4 个月流产的,享受假期 42 天。
2、产假期满,女职工在小孩不满一周岁时,每个工作日给 1 小时哺乳时间 (不含途中时间)。
3、假期待遇:在规定的生育假或护理假期间,工资照发,福利待遇按有关规定执行。
13、丧假
1、休假天数: 职工的主要亲属(指本人父母、岳父母或公婆、配偶、子女)死亡时,可由本
人提出申请,单位批准,给予 5 个工作日的丧假。如需职工到外地料理丧事的,可根据路程远近,另给予路程假。
2、假期待遇:在批准的丧假期间,职工的工资照发,途中的车船费等,全部由职工自理。
14、病假
1、工作人员患病或受伤,不能坚持正常上班需休息的,由县以上医疗机构诊断并发给病休证明,经单位批准后,可休病假。
2、病假期间的待遇: (1)职工病假在 2 个月以内的,发给本人基本工资或固定工资。
病假超过 2 个月不满 6 个月的,第 3 个月起,工作年限不满 10 年的发给本人基本工资(机关)或固定工资(事业)的 90%计发;工作年限满 10 年及其以上的,发给本人基本工资或固定工资。
病假超过 6 个月的,从第 7 个月起,工作年限不满 10 年的,按本人基本工资或固定工资的 70%计发;工作年限满 10 年不满 20 年,按本人基本工资或固定工资的 80%计发。
事业单位职工病假期间,应按一定比例发给活工资,活工资的计发标准由各单位根据本单位实际情况确定。
(2)职工患病后,因身体衰弱,经组织批准,半日工作,半日休养的,其工资可以照发。
15、假期结束后要及时销假,需延长假期的按上述程序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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