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湘潭市岳塘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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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业银行小额贷款原告:湘潭县盛源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湘潭市湘潭县易俗河镇润玉时代城一期1号栋2楼01号。
法定代表人:石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戴翔,湖南公畅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
被告:湘潭益华工程物资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湘潭市高新区双马街道新造村晓塘路19号新锦源小区12栋4单元301室。
法定代表人:芦爱武。
被告:广东博德精工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三水区芦苞镇工业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叶荣恒,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欧阳天楠,*,该公司员工。
被告:深圳市儿时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坂田街道杨美社区龙景小区5号六维商务中心2栋二层202。
法定代表人:何剑东。
被告:慈溪聚贤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慈溪市崇寿镇永清南路28号。
法定代表人:陈贤峰。
被告:南阳市北智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南阳市独山大道小区3单元3101室。
法定代表人:高廉洁,总经理。
被告:上海军瑞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嘉定区宝钱公路5000弄205号102室。
法定代表人:杨世军。
被告:上海嘉朗实业南通智能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南通高新区杏园路1188号。
法定代表人:李健强,董事长兼总经理。
原告湘潭县盛源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盛源小额贷公司)与被告湘潭益华工程物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益华物资公司)、广东博德精工建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博德建材公司)、深圳市儿时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儿时科技公司)、慈溪聚贤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聚贤制造公司)、南阳市北智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北智科技公司)、上海军瑞贸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军瑞贸易公司)、上海嘉朗实业南通智能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嘉朗科技公司)票据追索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7月12日立案后,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盛源小额贷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戴翔、被告博德建材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欧阳天楠、被告军瑞贸易公司法定代表人杨世军均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益华物资公司、儿时科技公司、聚贤制造公司、北智科技公司、嘉朗科技公司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盛源小额贷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益华物资公司、博德建材公司、儿时科技公司、聚贤制造公司、北智科技公司、军瑞贸易公司、嘉朗科技公司向盛源小额贷公司支付《电子商业承兑汇票》金额138714.21元及逾期付款利息(以138714.21元为基数,按照年利率3.85%,从2022年2月2日开始计算至实际归还之日止);2、判令本案全部诉讼费、保全费由益华物资公司、博德建材公司、儿时科技公司、聚贤制造公司、北智科技公司、军瑞贸易公司、嘉朗科技公司承担。事实和理由:廊坊泰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泰土房地产公司)于2021年2月1日开出《电子商业承兑汇票》一张,票据号码为×××2***********,票据金额为138714.21元,汇票到期日为2022年2月1日,博德建材公司为收票人。2021年2月3日,博德建材公司将该张汇票背书给儿时科技公司。2021年2月5日,儿时科技公司将该张汇票背书给聚贤制造公司,同日聚贤制造公司将该汇票背书给泰州德利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德利科技公司)。2021年2月9日,德利科技公司将汇票背书给北智科技公司,同日北智科技公司将汇票背书给军瑞贸易公司。2021年10月15日,军瑞贸易公司将汇票背书给嘉朗科技公司。2021年11月12日,嘉朗科技公司将汇票背书给上海嘉定区岗南物资经营部(以下简称岗南经营部)。2022年1月25日,岗南经营部将汇票背书给南阳火树银花实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南阳实业公司)。2022年1月27日,南阳实
业公司将汇票背书给益华物资公司。基于盛源小额贷公司与益华物资公司的借款关系,同日益华物资公司将汇票质押给盛源小额贷公司。汇票到期后盛源小额贷公司向泰土房地产公司提示付款,泰土房地产公司没有履行“承兑人承诺:本汇票已经承兑,到期无条件付款。”的出票人义务,拒绝付款,严重损害了盛源小额贷公司的权益。盛源小额贷公司特此提前诉讼。
益华物资公司未到庭参加诉讼,但于2022年7月31日向本院提交书面答辩状辩称:益华物资公司基于与盛源小额贷公司的借款关系,将十一张票据质押或转让给盛源小额贷公司,票据款应由出票人支付,益华物资公司无支付票据款的义务。2021年8月1日,盛源小额贷公司与益华物资公司签订一份《借款合同》,约定盛源小额贷公司在七个月内可向益华物资公司出借资金700万元。随后盛源小额贷公司陆续向益华物资公司出借资金600万元,而益华物资公司将十一张《商业电子承兑汇票》通过汇票系统质押或直接转让给盛源小额贷公司的方式作为借款的相应担保。由于益华物资公司经营困难,导致借款无法按时偿还。现所有票据已过兑付期限,是基于出票人的原因未能对付相应票据款项,而益华物资公司已支付相应对价给前手,故益华物资公司认为理应由出票人来对票据的付款义务承担责任,益华物资公司没有义务向盛源小额贷公司支付票据款。
博德建材公司辩称,博德建材公司作为恒大集团、华夏幸福等多家企业的供应商,生产经营深受房地产债务危机影响,请求法院酌情减免相应利息。博德建材公司作为实业企业,长期接收恒大、华夏幸福及其关联公司以票据支付货款,拥有员工近千人,目前博德建材公司的生产经营状况深受房地产债务危机影响,相关案件导致博德建材公司基本银行账户被冻结,无法交税、社保、无法正常发放工资,结合疫情等原因,博德建材公司目前生产经营十分困难,恳请法院结合博德建材公司目前面临的经营困境,酌情减免本案利息。
北智科技公司未到庭参加诉讼,但于2022年7月31日向本院提交书面答辩状辩称:2021年2月9日,北智科技公司接受德利科技公司背书转让1张电子商业承兑汇票,票面金额138714.21元,票据号:×××2***********,出票人和承兑人:泰土房地产公司,汇票到期日2022年2月1日。2021年2月9日14时,北智科技公司按照与德利科技公司约定对价,通过中国农业银行对公账户给德利科技公司打回此票据转让款945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发》第十条:票据的签发、取得和转让,应当遵循诚实信用的原则,具有真实的交易关系和债权债务关系。票据的取得,必须给付对价,即应当给付票据双方当事人认可的相对应的代价。北智科技公司给予德利科技公司双方认可的代价,并足额予以打款,本案中北智科技公司不应承担票据被追索责任。盛源小额贷公司所主张的诉讼费、保全费,并
无合同和法律依据,请求法院驳回盛源小额贷公司对北智科技公司的全部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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