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额扶贫贷款大有作为
小额扶贫贷款大有作为
作者:吴耀祥 袁军
来源:《中国农村金融》2013年第04
        2011年末,江苏省宣布:全省农村人均纯收入2500元以下的贫困人口提前一年全部脱贫。在这一具有历史性意义的巨变过程中,江苏省农村信用社联合社(以下简称省联社)秉承服务三农、扎根农村的经营理念,坚持把信贷扶贫作为反贫困战略的重要组成部分来实施,通过扶贫小额贷款的持续投放,扶持了一大批贫困农民,为上述脱贫目标的提前实现做出了积极的贡献。
        缘起:小额扶贫贷款的诞生与成长
农业银行小额贷款        江苏是全国经济比较发达的省份,但是由于自然条件的差异和历史等原因,区域经济发展极不平衡,在苏南已经实现小康向现代化迈进的同时,苏北部分经济薄弱地区仍然比较贫困,还存在相当数量的贫困村和贫困人口,彻底解决苏北地区的贫困问题,帮助其改善生产生活条件,实现脱贫致富奔小康,是江苏富民强省战略目标的重要环节。从1998年起,江苏省决定将财政扶贫贴息资金作为小额扶贫贷款担保资金,为农业银行和农村信用社发放扶
贫贷款提供担保,但是由于缺乏统一管理和协调,贷款责任不落实等原因,最终未能实现扶贫小额贷款的可持续投放。
        2001年,江苏省农信社以省联社组建为契机,全省改变了扶贫小额贷款的发放和管理方式,将扶贫小额贷款的发放责任全部移交给农村信用社办理。江苏省联社配合省扶贫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省财政厅一起商量出台了《2001年扶贫小额贷款实施意见》,确定了五个方面的运行事项,明确了小额扶贫贷款的发放与管理的五个方面内容:一是省财政厅把多渠道筹集的扶贫资金作为担保和补贴资金统一存入有扶贫任务的县信用联社开设的补贴资金专户,农村信用社按一定的倍数发放小额扶贫贷款。二是扶贫部门负责从贫困村中选定有劳动能力、遵纪守法、信用好、有小型经营项目、收入处于中等以下的贫困农户,编制《贷款备选农户名册》,信用社从中确定贷款对象,自主发放,每户贷款不超过2000元,并执行优惠利率。三是对扶贫贷款损失低于10%的,信用社可直接从补贴资金中扣除;超过10%的,其超出部分由财政部门和信用社各承担50%。四是对小额扶贫贷款的回收实行考核奖励制度,贷款回收率超过92%的,对超收部分可在补贴资金中等额提取费用,用于扶贫部门和农村信用社工作人员的奖励。五是对按期还款的扶贫户,凭信用社的还贷证明可享受50%的贴息政策。初步通过利益共享和风险共担机制实现扶贫小额贷款的
优化管理和良性循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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