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慧新互联网小额贷款有限公司、耿卫锋等借款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 ...
河南省内黄人民法院民 ***********大厦1308房。法定代表人:宋作,职务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宋博,*,系公司工。委托诉讼代理人:*,系公司工。被告:耿卫锋*1971111日出生,族,住河南省内黄。被告:张卫红*1978126日出生,族,住河南省内黄。被告:尹青民,*1971123日出生,族,住河南省内黄。被告:杜夫社,*197149日出生,族,住河南省内黄。被告:磊阳,*1992915日出生,族,住河南省清丰。被告:尹琳琳,*199351日出生,族,住河南省内黄。原告广州慧新互网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以下称慧新公司)与被告耿卫锋张卫红、尹青民、杜夫社、磊阳、尹琳琳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420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易程序,公开开庭行了理。原告慧新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宋博、被告耿卫锋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张卫红、尹青民、杜夫社、磊阳、尹琳琳经传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终结。原告慧新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依法判令被告耿卫锋张卫红偿还借款本金136,000元及利息5,100元;2、依法判令被告耿卫锋张卫红偿还逾期用(以70,000基数自2022210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按年利率23.725算;以66,000基数自2022211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按年利率23.725算。暂计算至20223112,609.1元。);3、依法判令
被告尹青民、杜夫社、磊阳、尹琳琳承担连带证责任;4、案件受理、保全、公告、保全保险费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庭中,原告明确利息5,100诉请为70,000元自202189日按年利率7.5%算至202229日的利息2,625元,66,000元自2021810日按年利率7.5%算至2022210日的利息2,475元,共5,100元。事与理由:慧新公司(原名:广州吉屋互网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与被告耿卫锋202108农业银行小额贷款月06日、20210809签订借款合同一份(借款合同HSZD-70-210805-019HSZD-70-210809-015),借款金别为7000066,000元,借款期限均六个月,借款年利率均7.500%。被告张卫红签署共同借款人声明,自愿上述借款承担共同任。被告尹青民、杜夫社、磊阳、尹琳琳署担保文,自愿借款人耿卫锋20210806日至20230805日与原告署的全部借款合同定的全部借款本金、借款利息、逾期利息、违约金及因借款人违约产生的调查费、律师费诉讼费等承担连带责任保。上述协议签订后,原告分202189日、2021810日将借款本金足支付至被告耿卫锋中国农业银账户上,借款合同生效。借款到期,被告未偿还借款本金及利息。原告向被告追,被告拒不付。原告的合法益,特提起诉讼。被告耿卫锋辩称,原告起偿还。被告张卫红、尹青民、杜夫社、磊阳
、尹琳琳未答经审理本院定事如下:202186日、9,卫锋与慧新公司使用名方式分别签订HSZD-70-210805-019、HSZD-70-210809-015的《借款合同》两份,:慧新公司为贷款人,耿卫锋为借款人。耿卫锋向慧新公司借款70000元、66000,借款期限均6个月,定借款利率年利率7.500%,自放款日起算,款方式到期一次性归还借款本息。逾期款的,自逾期第一日开始,每日支付逾期款0.65‰为罚,直至逾期款及相应罚息全额还款。慧新公司实现债权用由耿卫锋承担,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用、财产保全用等其他为实现债权而支出的合理用。张卫红卫锋的配偶,与慧新公司以名方式署了HSZD-70-210805-019-2-1的《共同借款人声明》,自愿卫锋202186日至202385日期间单次或多次向慧新公司借款而生的本金及利息、息、违约金、赔偿金、借款人款人支付的其他款实现债权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用、财产保全用等)承担共同任。被告尹青民、杜夫社、磊阳、尹琳琳与慧新公司以名方式署了HSZD-70-210805-019-1《担保保证书,自愿借款人耿卫锋202186日至202385日与慧新公司签订的全部借款合同以无限连带责任保方式卫锋提供借款担保,担保的最高债权额为人民1148000,围为主合同下的借款本金、利息、
息、赔偿金、借款人款人支付的其他款实现债权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财产保全等),担保期间为三年,自主合同笔主债权对应的借款期限届之日起算。202189日、10,慧新公司通过连连银子支付有限公司分向耿卫锋中国农业银账户6230********放借款70000元、66000元。借款已逾期,被告耿卫锋张卫红偿还借款,未支付利息(包括息),被告尹青民、杜夫社、磊阳、尹琳琳亦未履行保证义务。另明,慧新公司原名广州吉屋互网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广州市金融工作局、广州市地方金融督管理局批准立的地方金融机构,业务包括理各额贷款。本院认为,合法的借关系受法律保。本案中,被告通过业务平台以线名的方式借款及担保的事,有原告提供的借款合同、共同借款人声明、担保保证书转账记录及北京天威子商有限公司出具的数字验证见书为证,被告耿卫锋可借款属,且被告张卫红共同借款人,署共同借款人声明,其余被告案涉借款提供担保并签订担保保证书,均是当事人真意思表示,反法律、行政法制性,本院被告耿卫锋借原告本金共136000元、被告张卫红共同款人、被告尹青民、杜夫社、磊阳、尹琳琳作人的事予以确。借款后,各方当事人均当按照定履行自己的义务。被告耿卫锋借款后至今未的行构成违约承担任,
被告张卫红共同借款人承担共同任,故原告要求被告耿卫锋张卫红共同偿还借款本金136000元及利息的求于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关于原告主的利息和逾期用,根据《关于新民司法解适用范围问题的批复》(2020119判委会第1815次会)第一条,由地方金融管部门监管的小额贷款公司等七地方金融组织,属于金融管部批准立的金融机构,其因从事相关金融业务纠纷,不适用新民司法解。慧新公司是广州市金融工作局、广州市地方金融督管理局批准立的地方金融机构,其向本案被告放借款的利息和逾期利率不受民贷纠纷利率保上限的整。《借款合同》中双方明确定了利息年利率7.5%,逾期利率年利率23.725%(0.65‰×365),原告主被告支付以70,000基数按年利率7.5%算至202229日的利息2,625元、以66,000基数按年利率7.5%算至2022210日的利息2,475元,利息共5,100元及分2022210日起以70,000基数、自2022211日起以66,000基数均按年利率23.725%算至实际给付之日的逾期利率,系双方在合同中明确定的,且不反法律、行政法制性定,本院予以支持。被告尹青民、杜夫社、磊阳、尹琳琳作为连带责任保人,原告诉请未超和保定就被告耿卫锋借款,并支付利息、息的义务向原告
承担连带证责任。被告尹青民、杜夫社、磊阳、尹琳琳在承担保证责任后,有债务人追。被告张卫红、尹青民、杜夫社、磊阳、尹琳琳未到庭质证,亦未向法庭提供据,本院依法缺席理。上所述,依照《中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零九条、第五百七十七条、第六百六十七条、第六百六十八条、第六百七十六条、第六百八十八条、第六百九十条、第六百九十一条、第六百九十二条、第七百条,《中人民共和国名法》第八条、第十三条、第十四条,《中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第一百四十七条的,判决如下:一、被告耿卫锋张卫红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共同返原告广州慧新互网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借款本金136,000,并支付利息5,100元及按年利率23.725%算至实际给付之日的逾期用(其中70,000元自2022210日起算、66,000元自2022211日起算);二、被告尹青民、杜夫社、磊阳、尹琳琳上述第一判决确定的义务承担连带偿责任。被告尹青民、杜夫社、磊阳、尹琳琳在承担保证责任后,有债务人追。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履行付金钱义务当依照《中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定,加倍支付延履行期债务利息。案件受理1,561元,由被告耿卫锋张卫红、尹青民、杜夫社、磊阳、尹琳琳共同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交上状,并按照方当事人或
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于安阳市中人民法院。  范培宇二〇二二年五月三十日书记员  李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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