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贵州省扶贫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发文字号】黔府办发〔1999〕8号
【发布部门】贵州省政府
【公布日期】1999.01.29
【实施日期】1999.02.01
【时效性】失效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章
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贵州省
扶贫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黔府办发〔1999〕8号)
各自治州、市人民政府,各地区行署,各县(自治县、市、市辖区、特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为了切实加强对我省扶贫资金的管理,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国家扶贫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国办发〔1997〕24号)精神,省扶贫开发领导小组拟订了《贵州省扶贫资金管理办法》,经省人民政府批准,现予印发,自1999年2月1日起施行。
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一九九九年一月二十九日
贵州省扶贫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管好用好扶贫资金,提高扶贫效益,根据《国家扶贫资金管理办法》(国办发〔1997〕24号)和有关政策规定,结合贵州实际,制定本办法。
农业银行小额贷款第二条 扶贫资金包括:国家每年下达的支援经济不发达地区发展资金、新增财政扶贫资金
、以工代赈资金、渴望工程资金、扶贫贷款(含新增扶贫贷款和收回再贷扶贫贷款)、中国西南世界银行扶贫项目贷款,以及地方配套扶贫资金和国内外捐赠的扶贫资金。
第三条 国家投入和地方配套的各项扶贫资金,应当根据《国家八七扶贫攻坚计划》(国发〔1994〕30号)和《贵州省扶贫攻坚计划》(黔府发〔1994〕33号)所规定的任务、目标和要求,统筹安排,配套使用,形成合力,发挥整体效益。
第四条 坚持开发式扶贫方针,坚持扶贫到户。扶贫资金重点投放到贫困县的贫困乡、村和贫困户,85%的扶贫资金用于解决众温饱,85%的扶贫贷款用于种植业、养殖业和农副产品加工业。积极推广小额信贷扶贫方式,优先支持贫困户发展生产。经济实体承办的种植、养殖业项目必须做到项目、资金扶持到户,农副产品加工业和其它工业项目必须吸纳贫困户劳动力就业和承担相应的扶贫责任。
第二章 扶贫资金使用范围
第五条 支援经济不发达地区发展资金和新增财政扶贫资金,重点用于改善贫困地区的农业生产条件,发展多种经营,修建乡、村道路,普及义务教育和发展职业技术教育,扫除文盲和开展农业实用技术培训,防治地方病等。
第六条 以工代赈资金,重点用于修建县、乡、村道路、基本农田、农田水利、人畜饮水工程,以及农村通电、电讯和生态综合治理等。
第七条 渴望工程资金,主要用于修建小水窖、小水池、小山塘,有条件的地方可以修建引水、提水设施,解放农村人畜饮水困难。
第八条 扶贫贷款是专项用于扶贫,需要在一定期限偿还本金和利息的信贷资金。扶贫贷款包括扶贫贴息贷款和一般扶贫贷款。扶贫贴息贷款全部实行小额信贷,用于贫困户发展投资少、见效快、效益高,有助于直接解决温饱的种植业、养殖业项目;一般扶贫贷款除主要用于种植业、养殖业小额信贷到户项目和以当地农副产品为原料的加工业外,可适量用于有利于改善生产条件、经济社会效益显著的产业和项目,主要包括:荒山、荒坡、荒水的开发利用,适度规模的农林牧渔商品生产基地及支柱产业;能充分发挥贫困地区资源优势、大力安排农村贫困户劳动力就业的资源开发型和劳动密集型的乡镇企业,县、乡、村输变电线路、小水电建设和有还款来源的基础设施建设;极少数生存和发展条件特别困难的村、寨和农户,开展劳务输出,实行异地开发或移民。
收回再贷扶贫贷款要与新增扶贫贷款配套使用,原则上70%用于种植业、养殖业项目,
30%用于农副产品加工业和一般工业项目的续建、超概算、流动资金和新建。
第九条 中国西南世界银行扶贫项目贷款,用于该贷款扶持县的教育、卫生、基础设施、劳务输出、农业、二三产业、项目监测和机构建设。
第十条 地方配套资金中,省级配套资金全部用于国定贫困县扶贫贷款扶持的项目配套;地、县两级配套资金,重点用于贫困会扶贫贷款扶持的项目配套,也可用于非贫困县贫困乡、村的扶贫开发项目。
第十一条 国内外捐赠的扶贫资金,除捐赠方有明确要求外,全部用于国定贫困县改善贫困户的生产生活条件,发展与解决温饱直接相关的种植业、养殖业生产。
第三章 扶贫资金管理
第十二条 扶贫资金实行计划管理。省接到中央扶贫资金分配方案后,省扶贫开发办根据各贫困县贫困人口数量、贫困程序、扶贫资金使用效益和配套资金落实比例、到逾期贷款回收情况,于15个工作日内商省计委、省财政厅、农业银行省分行及有关部门提出分配方案,报省扶贫开发领导小组审定后,除扶贫贷款计划外,一次下达到各地、州、市人民政
府(行署)。省计委、省财政厅根据省扶贫开发领导小组确定的分配方案,分别按程序下达具体计划指标。农业银行省分行根据中国农业银行下达的扶贫贷款计划和省扶贫开发领导小组确定的分配方案,将扶贫贷款计划及时下达到农行各二级分行,并抄送各地、州、市人民政府(行署)。各地、州、市在接到省下达计划指标后,依据省下达计划的原则和要求,于10个工作日内将计划指标分解下达到各贫困县,并将分配方案报省有关部门备案。
第十三条 省、地、贫困县配套资金应达到国家扶贫资金总量的30%。其中,省配套15%,地(州、市)配套10%,县配套5%。配套资金应在国家扶贫资金分配计划下达到县后两个月内全部落实,并根据项目的实施进度按比例配套。
第十四条 贫困县在使用扶贫资金中,如果出现不按规定使用或使用缓慢以及配套资金不落实的,地(州、市)扶贫开发办、计委、财政局和农业银行二级分行在征得省扶贫开办、省计委、省财政厅和农业银行省分行同意后有权进行调整。
第十五条 每年10月底以前各级扶贫办和农业银行要完成下年度的扶贫贷款项目的立项工作,并尽快完善项目前期工作,为农业银行择优投入作好项目准备。扶贫项目的立项,按
《省扶贫开发领导小组关于印发〈贵州省切块到县扶贫贷款项目审查立项办法〉和〈贵州省扶贫工业项目审查立项办法〉的通知》(黔扶贫领字〔1998〕6号)和《省扶贫开发办农业银行贵州省分行关于申报1999年扶贫贷款项目立项的通知》(黔开办发〔1998〕55号)精神执行。
第十六条 省、地、贫困县财政厅(局)和计委安排的财政扶贫资金项目及以工代赈资金项目,要抄送同级扶贫开发办;农业银行对立项项目经评估可行审批放贷后,要向同级扶贫办提供贷款投放的统计资料,以利扶贫资金和项目的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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