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公安局关于印发《深圳市公安局违法犯罪有奖举报实施办法》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深圳市公安局
∙【公布日期】2017.12.06
∙【字 号】深公规〔2017〕6号
∙【施行日期】2018.01.01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失效
∙【主题分类】治安管理
正文
深圳市公安局关于印发《深圳市公安局违法犯罪有奖举报实施办法》的通知
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提高广大市民众参与违法犯罪有奖举报工作的积极性和主动性,共同维护我市良好的社会秩序,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我局制定了《深圳市公安局违法犯罪有奖举报实施办法》,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深圳市公安局
2017年12月6日
深圳市公安局违法犯罪有奖举报实施办法
被举报怎么解除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广泛收集违法犯罪线索,打击违法犯罪活动,激励公民参与维护社会秩序的积极性,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公安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违法犯罪有奖举报是指公民主动检举、揭发我市公安机关管辖的各类刑事案件、行政案件以及在逃犯罪嫌疑人线索,并经公安机关调查属实,举报行为符合本办法规定的奖励条件和奖励标准,公安机关按照事先约定给予举报人一定经济激励的信息收集方法。
第三条 市公安局设立有奖举报中心,负责统筹、组织全市公安机关违法犯罪有奖举报等业务工作。
第四条 公民可以采取实名或者匿名的方式,通过电话、互联网、来信、来访等多种途径向市公安局有奖举报中心举报违法犯罪线索:
(二)互联网举报。公民可登录深圳市公安局互联网网站v进行举报;也可通过腾讯客户端,关注“深圳公安”进行举报;也可发送举报材料至市公安局(*****************)进行举报。
(三)来信举报。公民可来信举报,邮寄地址为深圳市罗湖区解放路4018号,深圳市公安局违法犯罪有奖举报中心(收),邮编:518008。
(四)来访举报。公民要求当面举报线索的,有奖举报中心必须热情接待,及时接收。
市公安局根据工作需要,可以开通其他有奖举报途径,并及时向社会公布。
第五条 举报人本人是刑事案件、行政案件当事人的,应当及时向公安机关报案;正在经历或者目睹违法犯罪行为发生的,应当第一时间拨打110报警。
第六条 市公安局有奖举报中心受理我市公安机关管辖的各类刑事案件、行政案件以及在逃犯罪嫌疑人线索。经甄别不属于有奖举报中心受理范围的,应当告知举报人向其他相关政府机关举报。
第七条 因重特大专案侦查等特殊需要,市公安局可以向社会发布悬赏通告。
第八条 市公安局组织开展重大专项行动需要另行研究确定奖励的,或者公民举报社会危害特别严重、社会影响特别恶劣的刑事案件、行政案件等违法犯罪活动线索,需要另行研究确定奖励的,奖励条件和奖励标准不受本办法规定限制。
第九条 举报交通违法、消防隐患、恐怖活动或者危害国家安全等违法犯罪线索,市公安局另有特别规定的适用特别规定,没有特别规定的按照本办法规定实施。
第二章 奖励条件
第十条 举报奖励应当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一)实名举报或者虽为匿名举报但可以验证举报人的身份。
(二)举报线索已由我市公安机关受理并查证属实,涉案人员已经被依法采取刑事强制措施(拘传除外)或者已经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三)举报内容事先未被公安机关掌握,并在公安机关查处违法犯罪活动工作中发挥了积
极作用。
(四)符合本办法规定的奖励标准。
(五)不属于不予奖励的情形。
第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奖励,但公安机关另有特别规定的除外:
(一)违法犯罪嫌疑人、在押人员检举揭发的线索。
(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或者履行法定义务过程中掌握的违法犯罪线索。
(三)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工作人员,在职权范围内掌握的本单位(团体)被侵害的违法犯罪线索。
(四)举报人本人为刑事案件、行政案件的当事人。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不予奖励的情形。
第十二条 举报奖励的实施遵循以下原则:
(一)两人或者两人以上,分别举报同一违法犯罪行为的,按照接收举报线索的时间和举报线索发挥的作用确定奖励对象,在规定幅度范围内分配奖金;同一举报人多次举报同一团伙的违法犯罪行为的,不予重复奖励;
(二)两人或者两人以上联名举报同一违法犯罪行为,在规定幅度范围内平均分配奖金;
(三)同一举报线索既符合本办法规定的奖励标准,也符合市公安局相关警种(部门)的其他奖励标准的,原则上按照特别规定优于一般规定的原则确定奖励;其他部门已经予以奖励的,原则上不予重复奖励;
(四)同一举报线索符合本办法规定的不同刑事强制措施、行政处罚决定奖励情形的,只能择一进行奖励,不予叠加奖励。
第十三条 举报线索的积极作用分为直接作用和间接作用:
(一)直接作用是指举报人提供的线索指向明确、事实清楚,或者举报人积极、主动配合公安机关调查取证,使公安机关直接获取有力证据,成功查处违法犯罪活动;或者举报人亲自抓获、扭送违法犯罪嫌疑人,协助公安机关成功查处违法犯罪活动。
(二)间接作用是指举报人提供的线索虽然不能使公安机关直接获取有力证据,但举报线索对公安机关调查取证起到重要帮助作用,根据举报人提供的线索、信息,经公安机关进一步工作,成功查处违法犯罪活动。
第三章 奖励标准
第十四条 举报刑事案件线索的奖励标准:
(一)一般刑事案件。起直接作用的,奖励2000元—20000元;起间接作用的,奖励1000元—10000元。
(二)重大刑事案件。起直接作用的,奖励5000元—50000元;起间接作用的,奖励3000—30000元。
(三)特大刑事案件。起直接作用的,奖励10000元—100000元;起间接作用的,奖励5000元—50000元。
一般、重大、特大案件的标准按照司法机关及公安机关相关规定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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