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浦东发展银行深圳分行
担保个人贷款操作规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为促进我行个人信贷业务的发展,规范操作,防范风险,根据《担保法》、人行的相关法律法规及总行的有关规定,结合深圳市场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操作规程。
第二条本操作规程所称的担保个人贷款是指由自然人或担保公司提供保证担保,经我行审核同意后向自然人发放具合理用途贷款的个人信贷业务。
个人抵押贷款利率第三条 申请担保个人贷款的自然人必须符合以下条件:
(一)年满18周岁,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二)持合法有效的身份证明;
(三)有合法收入来源,具备按期还本付息的能力;
(四)能够提供贷款人认可的担保方式;
(五)财产共有人应认可其有关借款及担保行为,并愿意承担相关法律责任;
(六)贷款人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四条 借款人、担保人应在本市,贷款不得异地发放。
第二章 贷款担保
第五条 贷款的担保采用保证担保方式,保证担保人为我行认可的自然人或法人。
(一)保证担保人为自然人的,应符合以下条件:
1.年满18周岁,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2.持合法有效的身份证明;
3.有合法收入来源,具备按期还本付息的能力;
4.具备为借款人提供贷款担保的能力;
5.财产共有人应认可其有关担保行为,并愿意承担相关法律责任;
6.贷款人规定的其他条件。
(二)保证担保人为公司法人的,应符合以下条件:
1.经深圳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准登记并经我行认定的担保公司;
2.具有较强的经济实力、良好的信用记录及行业信誉;
3.愿意接受贷款人对其公司运作、经营管理等方面的监督;
4.提供我行认可的贷款担保证明文件;
5.提供我行要求的借款人的反担保资产材料。反担保资产包括:
(1)个人及反担保人信用状况;
(2)借款人拥有的房产、公司股权、公司经营权、许可证、机器设备、物业租赁权等;
(3)可质押或监管的股票、债券等;
(4)保证人认可的其他资产。
6.贷款人规定的其他资料。
第六条 贷款人应与拟合作的担保公司签订具法律效力的个人信贷担保合作协议。当借款人未按期履行还款义务时,担保公司应在接到贷款人书面催收通知之日起10日内履行偿还责任。
第三章 贷款金额、期限、利率
第七条 以自然人保证担保方式申请的个人贷款,一般不超过50万元人民币。
第八条 以贷款人认可的担保公司保证担保方式申请的个人贷款,一般不超过借款人提供的反担保资产评估净值的50%,对我行认可的优质客户最高可达到反担保资产评估净值的100%。
第九条 担保个人贷款期限一般为3年以内,最长不超过5年。
第十条 担保个人贷款利率按照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贷款利率执行。在贷款期内,若遇法定
利率调整,对期限在1年以内的贷款,按合同利率计息,对期限在1年以上的贷款,实行分段计息。
第四章贷款申请、审批、发放
第十一条 借款人申请担保贷款时应提供以下资料:
(一)借款人、财产共有人的身份证明、婚姻状况证明、收入证明的原件及复印件;
(二)担保人为法人的,应出具担保人同意担保的证明文件;
(三)借款人借款用途证明;
(四)贷款人规定的其他资料。
第十二条 贷款的调查、审查和审批
业务经办部门收到符合要求的全部资料后,应对借款人的身份职业、资信状况、收入水平等方面进行调查,并出具调查报告,交贷款审查审批部门。
第十三条 贷款审批后,贷款人与借款人当面签订借款合同及相应的保证合同。
第十四条 借款人提交的所有材料须经我行认定的律师事务所核实其真实性,由律师见证借款人在所有贷款文件上的签名,并出具律师调查意见书。
第十五条 贷款过程中涉及的相关费用由借款人承担。
第十六条 全部手续办妥后,贷款人按合同约定划款。贷款必须专款专用。
第十七条 期限在一年以内的担保个人贷款,可采用“按月付息,到期还本”或“按月还本付息”方式;期限在一年以上的,必须采用“按月还本付息”的还款方式。
第十八条 月供款计算公式
(一)月供款金额分别按以下公式计算
1. 每月付息及到期还本法:
月息=贷款本金*月利率
2. 按月等额还款法
月供款=
3. 按月递减还款法
月供款=
其中:P=贷款本金,I=贷款月利率,N=贷款年数。
(二)逢利率调整,月供款金额分别按以下公式计算:
1. 按月等额还款法
月供款=
2.按月递减还款法
月供款=
其中:P´=剩余贷款本金,I´=原档次调整后的贷款月利率, N´=剩余贷款年数。
第五章 贷后管理
第十九条 贷款发放后,业务经办部门须及时对所有的贷款资料进行整理、归档,并按我行信贷档案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分级保管,同时建立贷款台帐,记录相关信息。
第二十条 业务经办部门应按借款合同约定的还款方式按期扣收贷款本息。
第二十一条 借款人如需提前归还贷款,应提前15天向我行提出书面申请,经我行同意后予以办理。借款利率不因借款人的提前还款而调整。
第二十二条 借款人未按借款合同约定偿还当期贷款本息的,即视为逾期,贷款人即按人民银行规定的罚息率计收罚息和复利。
第二十三条 违约处理
(一)贷款发生逾期后,贷款人应向借款人或保证人发送逾期贷款催收通知;
(二)业务经办部门应通过多种方式对借款人及保证人进行催收,并发律师函;
(三) 经催收无效,贷款人采取以下处理方式:
1.以自然人担保的,贷款人应要求保证人履行连带责任,承担还款义务;
2.以担保公司担保的,贷款人可按照个人信贷担保合作协议的约定,在贷款逾期催收通知之日起10日内直接从担保公司帐户内扣收逾期款项,不足部分要求保证人履行连带偿还责任;
3.向当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二十四条 发生下列情况之一时,贷款人有权按有关规定,对有关责任人追究违约责任。
(一)借款人、保证人违反有关合同协议,经指出仍未改正的;
(二)借款人提供虚假或隐瞒重要事实的文件或资料,已经或可能造成贷款损失的;
(三)借款人未按合同规定使用贷款,挪用贷款的;
(四)保证人因意外事件影响担保能力时,借款人没有及时通知贷款人,并根据贷款人要求重新落实担保的;
(五)未经贷款人同意,借款人将设定抵押权或质押权财产或权益拆迁、出售、转让、赠与或重复抵押或质押的;
(六)借款人拒绝或阻挠贷款人监督检查贷款使用情况的;
(七)借款人死亡或经人民法院宣告失踪、死亡,或丧失民事行为能力后,借款人无继承人、受赠人或监护人,或继承人、受赠人及监护人拒绝履行还款义务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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