潍坊造字文化中心、成都成购商贸有限公司等著作权权属纠纷民事一审民 ...
四川省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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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潍坊造字文化中心,住所地山东省潍坊市潍坊综合保税区政务服务中心二楼7-23号。
法定代表人:丁道华,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何仕海,重庆一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成都成购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武侯区领事馆路9号3栋3单元17层1712号。
法定代表人:廖劲松,职务不详。成都 领事馆
被告:广汉市南海饮料厂,住所地四川省德阳市广汉市三水镇兴隆街。
投资人:陈德全。
被告:四川宇洋饮品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崇州市崇州经济开发区世纪大道2229号。
法定代表人:滕云娥,职务不详。
原告潍坊造字文化中心与被告成都成购商贸有限公司、广汉市南海饮料厂、四川宇洋饮品有限公司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8月18日立案。原告潍坊造字文化中心于2022年9月20日以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潍坊造字文化中心可以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其撤回对被告成都成购商贸有限公司、广汉市南海饮料厂、四川宇洋饮品有限公司的起诉,不损害国家、集体利益和他人的合法权益,符合法律规定。
据此,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潍坊造字文化中心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潍坊造字文化中心负担。
审判员  罗瑞雪
二〇二二年九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马红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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